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帮助企业提早享受政策红利。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明确,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方式的一种。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除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外,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一定比例,从而实现对企业研发行为的激励促进。企业研发投入越多,所减免的税款也就越多。
近年来,国家聚焦创新发展,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化上做足文章。一方面是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体现在扣除比例的提升和受益主体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是享受政策时间提前,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允许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2022年,将这一举措制度化、长期化;本次,又在之前的基础上新增7月预缴申报时也可享受这一政策。
此次优化措施的出台,是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主题教育要求、积极推动成果转化的生动实践。据悉,前期税务总局在大兴调查研究过程中,收集到企业希望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享受时点的诉求,并针对诉求开展专题研究,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就此专门报请国务院同意,最终形成优化调整的措施,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目前,税务总局正细化征管操作办法、调整信息系统、组织宣传辅导等准备工作,确保政策如期顺利落地。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刘蓉表示,措施出台带来的利好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在政策享受时间的选择上更加自由,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当年7月、10月预缴申报,或者在次年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而更重要的意义是为企业“减负松绑”,特别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资金链较为紧张的企业,新增7月申报期让企业能够提早兑现政策红利,让企业拥有更充足的现金流,有效帮助他们缓解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