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的部分罪名(如大逆、不敬、不孝、不道)在秦汉的法律中已经出现,到北齐时形成“十条重罪”,隋朝《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概括为“十恶之条”。有关十恶的规定,被隋以后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唐律中对十恶作了具体的规定,“谋反”是颠覆国家的行为;“谋大逆”是怀着不满心情破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谋叛”是背离本国、里通外国的行为;“恶逆”是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和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的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不道”是杀一家三口人和肢解人等无视人道的行为。
“大不敬”是偷盗天子用来祭神的东西和天子的车、衣、物的行为;“不孝”是向官府告父母的状和对祖父母、父母等进行诅咒谩骂等行为;“不睦”是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属,妻子向官府告或殴打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的;“不义”是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等顶头上司和受业老师等违背义理的行为;“内乱”是强奸或者通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等近亲相奸的行为。
在十恶中,谋反、大逆、反叛、大不敬违反人道大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违反人道大伦,不道、不义违反人生大义,都是天理所不容、人道所不齿、王法所必诛的,因而常赦不原。“十恶”触犯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尊严,或者违反了儒家的伦理纲常,直接侵犯了国家的统治基础和统治秩序,被视为最严重的特殊重罪,都处以重刑,并不得适用有关减免刑罚的“八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