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王安石提出变法,苏轼为何坚决反对,还给皇上上书

王安石提出变法,苏轼为何坚决反对,还给皇上上书

1、

1069年,此时距离宋江起义大约还有50年。

北宋在熙宁二年,做了一次重大的政治变革。在传统的掌管财务的三司部门之外又另设一个“三司条例司”,专门负责颁布新法,并派使者去全国各地去推行法令。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有一种非常著名的官僚体系,叫做三省六部制。

最早始于隋朝,是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三省六部制在隋朝之后也在不断地演变,到了唐朝五代时期,六部中负责掌管财务的“户部”就做了诸多调整,因为时下所需,原本下属的司职部门独立了出来。比如专门管理赋税征调的户部司、专理钱粮收支的度支司、专门管理盐铁的盐铁转运司。

到了宋朝,从开国之初便设立了“户部司”、“度支司”、“盐铁转运司”,分别帮助朝廷处理赋税、钱粮以及盐铁事务,合称为三司,是国家的财政部门。

而“三司使”也成为了中央财计的最高负责人。

“三司条例司”的推出的新法在朝廷内部引发了激烈的争辩,新法中的“均输法”和“青苗法”首先在皇城开封做试点。它的出台打乱了人们原有的平静生活,诸多大臣都开始反对新法。

其中以苏轼的反对最为尖锐,他还专门给宋神宗写了一份《上神宗皇帝书》。

2、

苏轼这份建议到底说的是什么内容,他到底持什么观点,为何要坚决反对变法呢?

苏轼的观点主要有几个。

原文是这样:“祖宗以来,治财用者不过三司。今陛下不以财用付三司,无故又创制置三司条例司。”。

“六七少年与使者四十余辈,求利之器也。造端宏大,民实惊疑;创法新奇,吏皆惶惑。”

“夫制置三司条例司,求利之名也。”

苏轼的观点是:大宋建国以来,管理财政从来就没有超过三司制度。现在国家财政紧缺,不把钱用在三司上,还又创造出三司条例司。

三司条例司里都是一群追求利益的人,创造出了一套全新的章法,百姓不理解,官吏都惶恐疑惑。这个新设置的条例司,就是打着天子的号召在追求名利。

在传统儒家思想教育观点中,苏轼认为既然财政紧缺,首先应该控制开支,不应该再新设立部门增加朝廷支出。百姓本就辛苦,而这个部门就是想利用新法来搜刮民间财富。苏轼自身也是执行者,发现出实际推行过程中造成诸多问题,引起社会矛盾。

3、

苏轼的第二个观点对准的征税。

“今者徒闻江、浙之间,数郡顾役,而欲措之天下。单丁、女户,盖天民之穷者也,而陛下首欲役之,富有四海,忍不加恤!”

“万一后世不幸有聚敛之臣,庸钱不除,差役仍旧,推所从来,则必有任其咎者矣。”

苏轼观点是:现在听说在江浙地区,首次把单身户和没有男丁的女户也纳入征税对象,他们都是最穷苦的人,怎么忍心征税。

如果后世不幸,贪腐官员重新实行差役法,而这项规定又保留下来,那么就会苦了百姓徒增一项开支。

他想表达的意识也很明确,就是针对新法中的“免役法”,过去家家户户要服差役,现在采用雇佣制,不想去服役的人可以改为缴纳钱款。同时,对免除劳役的家庭转为征收免役钱。

4、

苏轼的第三个观点是觉得“青苗法”不对。

他提出:“青苗放钱,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不许抑配,而数世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与?计愿请之户,必皆孤贫不济之人,鞭挞已急,则继之逃亡,不还,则均及邻保,势有必至,异日天下恨之,国史记之,曰“青苗钱自陛下始”,岂不惜哉!且常平之法,可谓至矣。今欲变为青苗,坏彼成此,所丧逾多,亏官害民,虽悔何及!”

意识是什么呢:“青苗法”是指在青黄不接的时段给农民贷款,等谷物丰收的时候收回本金利息。“常平法”指政府在谷价便宜时予以收购,青黄不接谷价贵时,则以低于市场价销售,从而稳定粮食价格。

苏轼想表达的观点是:给青苗放款,自古有禁止。现在立法实行,虽然说是不允许强行摊派,但是后世若有暴君污吏,陛下能保证他们不强行摊派,骗取搜刮农民财富吗?这些贷青苗款的人本来就是孤苦贫穷的人,催债急了就只能逃亡,还会牵连为之担保的邻里乡亲。

5、

苏轼还提出了第四、第五个观点,分别针对水利改革、

“虽食议者之肉,何补于民!臣不知朝廷何苦而为此哉?”

这句话主要针对农田水利上的改革,三司条例司想进行新的水利方法变革以增加粮食产量,同时在之后也提议过不应拘泥于传统科举人才选拔体系,应当寻求民间水利专家和改革意见。苏轼就存在的风险发表的观点。

他想表达的是:如果水利改革失败,殃及农田和百姓性命,即使吃了提议人的肉,也无法弥补于百姓。

得人之道,在于知人;知人之法,在于责实。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责实之政。虽复古之制,臣以为不足。夫时有可否,物有废兴,方其所安,虽暴君不能废,及其既厌,虽圣人不能复。故风俗之变,法制随之,譬如江河之徙移,强而复之,则难为力。”

得人之道,在于知人,而要想真正知道这个人行不行,需要考量现实。君主应该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考察现实的职责。

即使是复兴古代治理措施,我认为也不足取。所处的时期不同,事物有兴废的规律,当其发生的时候,即使是暴君也废除不了,一旦腐坏掉了,圣人也拯救不来。

苏轼痛心疾呼,风俗发生变化,法制也会随之变化,犹如江河改道,再恢复就难了。

结果,苏轼用力过猛,这份奏折,也成为“乌台诗案”的证据,被人一一利用,差点被砍了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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