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财政中央集权、地方财政日益困窘,地方通过法外征敛来解决财政困难,使得仓储管理秩序逐渐混乱。
熙宁变法前,诸司诸仓库吏人并无俸禄,这使得管理仓库钱物之类机构的吏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
另外,粮米本身属于易腐坏物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又存在损耗,种种弊端,使得仓储官吏等亦得以从中“渔利”。
而仓政的腐败,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仓储官吏的违法行为,中饱私囊,不仅影响了仓储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且加重了百姓的赋税负担,加剧了地方财政的困窘,进而激化了社会矛盾。
地方财政困窘
两宋时期,冗费沉重,财政常年紧张,中央不断增加对地方的征调。北宋大致从仁宗起,因为财政开支的增长,对地方上贡额度不断上调,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南宋末年。
北宋前期国家财政较为宽裕,地方开支经费相对充足,财政管理中基本可以做到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兼顾。
仁宗年间,地方出现经费亏空,中央自顾不暇,而至北宋后期,君臣恬嬉误国,地方赋税征敛的情形更加恶化,南宋时期的地方财政困窘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地方财政困窘,但为了满足中央的上供额度,州县只能依靠非制度化、“非法”之入,增加税收,加重对百姓的征敛。
宋代中后期,地方收纳粮米时耗上加耗,名目繁多的情况司空见惯,方式五花八门。
中央政府给予基层政府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导致仓储财务的混乱,为仓储官吏提供了中饱私囊的机会。
宋代两税的附加税有支移、折变、加耗、义仓、附加税钱,分钞与合零就整,大斗小斗、斛面斗面、呈样、预借、重催、畸税漏催以及其它共13项,每一项又有许多不同的名目。
中央因无法调整赋税制度,加之中央与地方的财赋分配不能很好的平衡,只能默认地方用附加税、非法征敛的方式去解决财政困难,名目繁多的加税,为赃污之吏渔利百姓提供便利,以加耗、斛面为例。
加耗是指在粮米征收时,为弥补在运送、保管过程中的损耗,规定每税粮一斛加耗一升。
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政府为满足自身的财政需要,通常各自规定粮米的加耗数量,北宋宣和年间,江东路“输苗米一石者,率皆纳一石八斗。”
斛面的征收,用以取赢。而斛面具体堆高至多少,属于不定量,根本无法计量,全凭吏人高下其手,高出斛面少者可收数升或数斗,反之,则加倍征收。
绍兴二十一年(1151),知桂阳监赵不易说:“湖南人户纳苗,往往州县高量斛面,一石正苗有至三石,少至一倍。”
加耗、斛面的具体数额在仓储官吏的操纵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数额不确定,使得朝廷无从核实,而地方财务账籍的各种制度,也逐渐无法落实。
北宋末年,州县收支官物,称“账内官物与簿历不同,簿历内又与仓库见在不同。至有账尾见在钱物一二十万,而历与库内全无见在。
攒造驱磨申奏,徒为无用之空文。”帐内官物、簿历记载数量、仓内所存实际粮米数额,都是不同的,甚至尾账有记载钱物一二十万,但仓内并不存在。
至南宋,情况更为严重,“凡州郡之出纳,则不与知焉”受纳、支出已无具体的数额,这无疑为官员的私营创造了条件,乾道二年(1166),尚书度支郎中唐瑑说:“究实湖广总领财赋,缘积岁不曾检查,本所姿纵,弊源甚多。”
这些名目繁多的增收羡余,为赃污之吏渔利百姓,贪污中饱提供便利,又因地方财务账籍的漏洞,仓储官吏更是为己谋利,损公肥私。
仓储官吏俸禄低廉
宋初官员的俸禄,沿袭五代旧制。仓储官员的俸禄根据其品阶数额不等。州仓一般由州、军的属官诸曹官之司户主管,县仓由府、州、军派遣属县官吏监领。
在位置重要或大型的州县仓处,宋廷专置监当官管理,而监当官多由选人、使臣差充。选人是文阶官中最基层的一部分。
可知,州县仓储官吏的品阶较低,俸禄不高,按当时的物价水平以及常人的消费量论,如果一家20口,一个月大致口粮需要花费4050文,酱菜柴盐副食品花费6000文,两项支出合计超过十千文。
太宗淳化二年(991)九月,御史中承王化基奏称,当时以“朝官、诸色使臣及县令、簿、尉等所费,高卑相半,折而计之,一人月费不翅十千。”
可以看出,大多数官员的月俸在十千文左右。担任仓储官员的部分选人(包括县令、录事参军、判司簿尉),若家庭人口较多,月俸十千文,养家糊口实属困难。
王安石在庆历年间,指出州县官生活窘迫的境况:
其下州之吏,一月所得,多者钱八九千,少者四五千。以守选、待除、守阙,通之,盖六七年后得三年之禄,计一月所得,乃实不能四五千,少者乃实不能及三四千而已。虽厮养之给,亦窘于此矣。
有的县尉月俸仅五百九十文,乃戏作诗文:妻儿尚未厌糟糠,童仆岂免遭饥冻。赎典赎解不曾休,吃酒吃肉何曾梦?”
可见,大部分担任州县仓的仓储官员,品级不高,俸禄低下,很难保障家庭的正常开支。除此之外,仓内还设有专知、副知负责粮米的收支事务。
专知、副知之下又设有若干攒司、斗子、脚子等吏人,主要负责粮食的称量、质量检验、搬运,看管及抄写簿历等事务。专知、副知和称专副,是州县公人的一种。
元丰改制前,宋代的仓吏是没有俸禄的,他们受官员的指挥,在称量、搬运粮米时,利用职务之便,从中获取好处。
而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丰富,生活方式也逐渐改变,越来越多的士人开始追求物质、名利、金钱等。
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中,仓吏的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的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
他们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上自省府寺、诸路监司、州县、乡村、仓场、库务之吏,词讼追乎,租税徭役、出纳会计、凡有毫厘之事,关其手者,非赂遗则不成。”
“而因其受赇,生事坏法”的现象频频发生。熙宁三年(1070),仓吏在仓储受纳、支出过程中,偷盗、克扣粮米,“诸仓吏卒给军食,欺盗劫取,十常三四。”为满足自己的日常需要贪污受贿,搜刮百姓。“思如何可以取钱,又思如何可以欺罔官员,实无心推究人枉直。”
仓储粮米运输、储存条件限制
粮食在运输过程中不免有损耗,保存过程中容易腐坏。但部分仓储官吏借其粮米不易储存、运送过程存在损耗的特征,从中渔利。
北宋的漕运形成以都城开封为中心,汴河、惠民河、广济河、黄河为主要线路的放射性漕运网络,四条河流每年750万的漕粮运输能力。
在运输过程中,一些河段水流湍急,险滩颇多,加之下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漕船损坏覆溺、粮米遗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徽宗崇宁三年(1104)九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曾孝广指出:“往年,南自真州江岸、北至楚州准堤......虽免推州过堰之劳,然侵盗之弊由此而起。”
上供漕粮要到转般仓卸纳,装卸程序必不可少,装卸过程中不免有折欠与损耗,为监仓官吏们乞取钱物提供了便利。
储存过程中又会有偷盗现象发生。“今真州共有转般七仓,养吏卒糜费甚大,而在路折阅,动以数万,良以屡载屡卸,故得因缘为奸也。”
粮米本身就属于容易腐坏的物品,储存时间比较短,“麦贮于仓率不过二岁,多则腐朽不可食。”
因此,在受纳时,要求粮米干燥。但是,一些负责押运粮纲的军兵偷卖漕粮,为补充所缺,在粮食中掺入水土增加重量。
而加入水的粮米难以储存,为能尽快交纳,减少损失,纲运官吏、水手只能向转般仓官吏行贿赂。
宋代漕船水运官兵盗取漕粮已是一个遍性的问题,他们为了掩盖偷盗痕迹,通常会给粮食掺水以增加重量,而粮食一湿就难以储存。
这为转般仓官吏敲诈勒索找到了借口:仓储受纳的粮米需要保持干燥,最终接受粮食的军兵等也对粮食的品质有要求,而漕船经过掺水的的粮食肯定是不合格的。
转般纳入者动经旬月不为交量,如果某一纲的漕船的粮食被指不合格,船都停在港口日复一日的等待,本纲官吏、水手是万分焦急,行贿受贿乃是情理之中。
而且在交粮时,仓官通常会为难漕卒,使他们亏额受罚,所以漕卒在交粮时,为了避免科罚,不得不向仓储官吏们行贿。
除此之外,仓政的腐败原因与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仓储制度自身存在问题也是分不开的。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个人独裁,集国家最高行政、军事、司法、财政大权于一身。
尽管宋代建立起了自上而下,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但实际上,在君主专制背景下所建立的官僚体系,受上级和皇帝的监督,而不受下属的监督,逐渐异化为“官大法大,官小法小”的局面。
专制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一切可靠条件的话,那么,利欲衡行时代则自然会借助这种条件,使贪污腐败之风肆虐妄为,贪官污吏大肆搜刮民脂民膏。”
再者,仓储制度本身存在弊端,例如常平仓籴粜粮米时,往往要层层审批,待所有审批结束后,方可籴粜,但此时籴粜已失去了最佳时机。“
有官吏虽欲趁时收籴,而县申州,州申提点刑狱,提点刑狱申司农寺,取候指挥,比至回报,动涉累月,已是失时,谷价倍贵。”籴粜粮米的程序繁杂,部分官员怕麻烦,选择不开仓,既不收籴,也不出粜,“官员怠慢,厌籴粜之烦”。
朱熹也指出常平仓、义仓“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部分仓储官员怕麻烦惹事、怠慢、不作为,使得豪强商贾趁机买入百姓粮米囤积,之后再以高价卖出,贱买贵卖,最终,百姓深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