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三年多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迎来制度规范。
6月9日,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9日。
证监会表示,2019年10月启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以来,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运行平稳,业务适配性和发展前景获得了市场各方的总体认可与支持,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已基本具备转常规条件。
据悉,截至2023年3月底,共有60家机构纳入试点,服务资产规模1464亿元,客户总数524万户,10万元以下个人投资者占比94%。
为有序推进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证监会起草了《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法规体系,明确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具体规范和监管细则,为此项业务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配置货基、债基不超20%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代理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代理客户作出基金品种、数量、买卖时机决策的,为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从事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操作申请。
《规定》共40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方面,是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原则,加强对投资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优化投资分散度等监管要求。
例如,在优化对投资分散度的限制要求方面,《规定》明确,1、对于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其委托资产的20%,个别类型基金除外;2、对于单个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所有管理型客户配置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0%,货币市场基金、开放式债券基金不超过20%,同时要求管理人做好监测监控和流动性管理,在比例接近上限时,告知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在客户实施匹配前,不得展示历史业绩
第二方面,是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督促引导行业坚守“顾问”服务本源,持续丰富服务内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强化信义义务落实和利益冲突防范。
例如,《规定》提出,在了解客户情况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在实施匹配前,不得展示历史业绩。展示业绩的,只能在为投资者完成服务匹配后,且仅能展示过往1年以上的整体业绩,还需同时披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风险指标。
此外,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规定》明确,1、对于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对交易频繁的基金组合策略以交易佣金抵扣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避免利益冲突。2、对于同时开展证券经纪、产品销售等业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和人员,要求在其他业务过程中不得以基金投资顾问身份开展,避免投资者混淆服务主体立场。3、要求健全考核、激励安排,不得存在与交易佣金收入挂钩等激励安排。
提供私募投资建议需遵守“5%”及“10%”原则
第三方面,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例如,加强对投资顾问机构之间及投资顾问与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展业的规范管理,明确对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产品的规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经理以外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时锁定期的要求等。
其中,对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投资建议的,《规定》提出四个要求:1、单一客户持有单只私募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该客户委托资产市值的5%,持有基金中基金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以穿透后底层私募基金和资产单元占比计算;2、单一基金投顾为所有客户配置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投顾机构为客户配置公募基金总规模的10%;3、客户应当符合组合策略中每只私募基金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合格投资者条件以及单笔投资金额限制;4、不得将封闭期长于三个月、净值披露周期长于一周的私募基金,不披露底层私募基金具体构成的基金中基金产品等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不应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备选库。
《规定》还提到,考虑到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拟待将来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成熟定型后再适时引入基金投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