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西晋末年以来,少数民族南下,北方陷入分裂局面,传统的华夏文化中心从北方转移到了南方,东晋以后,宋齐梁陈等南方政权自认为是华夏文明的正统所在。隋文帝杨坚以北方统一南方,在政治上和军事上虽然强于南方,但在传统文化方面,却难以与南方匹敌。
为了承续华夏文明的主流传统,杨坚在总摄北周朝政的时候,就已改蕃姓为汉姓。后来,他还致力于恢复传统的华夏礼仪制度,命牛弘、辛彦之等修订五礼。在建立宗庙和社稷坛的时候,他恢复了传统的“左宗右社”的规则,并下诏定隋为火德,服色尚赤。
隋朝建国之后,为巩固新建立的政权并进一步统一全国,防止分裂割据再度出现,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制度措施。
隋文帝废除了北周按《周礼》设立的六官制度,调整后的中央机构,设置三师、三公以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御史、都水二台,太常、光禄、至尉、宗正、太仲、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十一寺。
三省各有分工:内史省为决策机关,掌出纳帝命,起草诏敕;门下省为审议机关,掌进规献纳,纠正违阙;尚书省为执行机关,掌军政庶务,敷奏万机。三省的长官内史令、纳言、尚书令知政事,为宰相之职。尚书省下设吏部、礼部、兵部、度支(后改为民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工部等六部,与诸寺、台分别处理各类事务。
隋代厘定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的中央职官制度,对唐代乃至以后各朝的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隋朝对地方行政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调整。东汉末年以来地方行政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制,机构数目不断增加,地方政府辖地日渐缩小。北周灭北齐后,废除了许多州郡。但是到大象二年(580),还有211州,508郡,1124县。
隋文帝于开皇三年按照"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罢天下诸郡”,废除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县两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这一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之弊,简化行政层次,提高了行政效率。
与废郡相联系,隋朝废除了曹魏以来长期行用的九品中正制,选官之权尽归中央吏部。废除汉魏以来州县长官辟举本地士人担任僚佐的旧制,罢州县乡官。把州县僚佐的任命权收归吏部;又规定州县僚佐必须回避本郡,任期三年,不得连任;建立考课制度,地方长官必须在每年年终到中央"朝集",汇报工作,中央则经常派使臣巡视各地,考察政治得失。上述措施改变了地方豪强把持本地政务的局面,是对士族政治的致命打击,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为巩固府兵制度,开皇十年,隋文帝对府兵制度进行改革,诏令"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这样,府兵于军籍之外,还列入州县户籍,从事生产,改变了前代兵民分治的现象。
府兵平日从事农耕生产,但其军府统领,保持不变,每年轮番到京师担任宫禁守卫,战时则奉调出征。这些调整不仅加强了皇帝对军队的控制,改善了军队的管理,而且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北朝以来,法律滥用成习。及至北周,刑法尤为苛酷。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和开皇三年(583)两次命人修订刑律。开皇元年颁布的法律,减去了北周的一些残酷的刑罚条文。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又减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千余条,只保留了500条,是为《开皇律》。
《开皇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条目精简,废除了枭首、鞣裂、孥戮、宫刑等前代酷法,其刑名分为死(绞、斩)、流、徒、杖、答五等。重罪有“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又有“八议”之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隋炀帝即位后,于大业三年(607)再度颁布新律,是为《大业律》,共18篇,进一步减轻了刑罚。
开皇七年(587)正月,隋文帝诏令诸州岁贡士三人,到中央参加秀才、明经两科考试,正式设立了每年举行的常贡之科。除此之外,隋文帝也采用官吏举荐用人之法。早在开皇三年(583),就曾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598),又命令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推举人才。
这种制度为庶族地主出身的士人开辟了参政的机会,扩大了统治的社会基础,促进了官僚体制的成熟,加强了君主对官吏选拔的控制,有助于加强君主专制的政治体系。
隋朝采取的上述措施,符合历史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对于实现和巩固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