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赵匡胤为了避免北宋成为五代之后的又一短命王朝,致力于消除唐末以来遗留的各种问题,加强中央集权,制定了一套以“防弊”为中心思想的家法。
宋朝历代统治者都在家法允许的范围内治理国家。在此框架下,宋朝社会比以往有了新变化。具体拿社会保障方面来讲,宋朝社会保障不再以传统的赈灾救助为主,形成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
宋初社会问题严重,急需解决。宋初不抑制土地兼并,导致自耕农破产。大量农民失去土地,要么租种地主的土地,成为依附农,承担高额租税。要么沦为流民,背井离乡,沿路乞讨。
依附农和流民在经济上处于悲惨境地,在政治和法律上也毫无权利可言。流民更甚,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和人口,却隐瞒或者谎报数量,使得国家直接控制的人口数减少,赋税征收困难,财政收入减少。地方与中央在经济实力上失衡,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一旦中央政府软弱,无力统筹国家经济运转,宏观上国家经济就不能健康持续发展,微观上百姓生活困难。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社会保障思想最先出现于先秦时期。
《礼记》有载:“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这里指的是在大同社会里,所有弱势群体如老弱、幼儿、残疾者都能得到保障,都能很好地生活。
但在宋以前的朝代,社会保障的重点在于赈灾救济。统治阶层仅仅将目光放在受灾者身上,如水旱灾害、地震、蝗灾等导致的破产百姓,违背了最初的社会保障原则,救济的范围有限。
救济的措施都带有应急性,不外乎开仓赈粮,在一段时间内减免受灾地的赋税。因此,救济的效果也有限,并且没有注意解决受灾者的贫困问题。
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有效的仓储备荒体系、系统的福利设施。不仅救荒,而且济贫。
1.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宋朝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将社会保障思想写成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的律法条文,用完善的法律为社会保障提供实施准则。
统治者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有清查受灾情况的报灾检灾法,有安置受灾流民的安济法,有劝谕富户赈灾救贫的劝分法,还有扶持鳏寡孤独废疾者的养济法。
此外,为了保障社会人口总数不下降,宋朝还发布了“胎养助产令”,即举子法。该法规定:在相邻州县乡村设置举子仓,如遇民户生产,一人给米一石。
2.有效的仓储备荒体系
总的来讲,宋朝的仓储备荒体系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的两个仓种:北宋建立全国性仓种,南宋创置地方性仓种。北宋有四大全国性仓种,分别是常平仓、义仓、广惠仓和惠民仓。一开始,这四大仓种有明显的分工。
常平仓主要负责赈粜,在粮食丰收的时候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大量买入粮食,在粮食歉收的时候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大量抛售。目的是平衡市场上的粮价,避免谷贱伤农、谷贵伤民,同时也避免商人囤积居奇。
广惠仓弥补常平仓的不足,帮助老幼病残者。义仓负责赈贷和赈给,由官府组织,按人头和田亩抽取费用。惠民仓则主要负责救济贫困。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各大仓种的赈济功能逐渐混合。
到了南宋时期,常平仓和义仓衰败,赈济手续繁多,应对不及时,众多地方性仓种兴起。地方性仓种规模普遍不大,主要以满足地方赈济需要为主。仓种的赈济功能也逐渐减少,变得单一。其中平籴和入籴的方式最为常见。
生老病死,是人之大事。宋朝建立了一套从养生到送死的福利机构。比如救济贫困人口的养济院、安济院、广惠院、安养院,比如提供医疗救济的病坊、翰林医官院、施药局、太医局。
特别指出,宋朝历代皇帝对医学的重视是史无前例的。宋代医学的发达也是有目共睹的,医政法令、医事制度和医学教育方面均成就斐然。
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医疗方面的福利设施与收养救助贫困人口的福利机构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较为全面的福利系统。
三、宋朝社会保障的特点
如前所述,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是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障法规、仓储备荒、福利设施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宋朝社会保障有着怎样的特点呢?
因为天灾人祸是不可避免的,是不可抗力的致贫因素。除此之外,没有什么理由能使一个人陷入贫困。
贫困是个人的事,要么这个人懒惰无能、一事无成,要么这个人道德败坏、亲族不耻,总之贫者不是社会救助的对象。因此宋朝之前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赈荒,不管济贫。
宋朝首次将贫者列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还制定了类似于现代社会贫困线的规定。根据当时大多数农户家庭的资产情况,宋朝政府将社会贫困线划在了拥有田地数量20亩以下。
其次,在社会保障的手段上,宋朝除了重视社会保障立法,还兼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社会保障立法前面已经详谈,在此就不赘述。
行政手段是沿用历史上各朝政府的传统,体现了纯粹的政府行政职能。官府单方面地施予,不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手段是利用市场规律进行调剂,比如平籴和入籴。
宋朝在综合使用以上三种保障手段的过程中,逐渐有所偏重。从北宋中期开始,即神宗熙宁年间,经济措施逐渐增多。究其原因,北宋积贫积弱的程度愈加严重,中央财力不足,不足以支持由政府性的社会保障。
王安石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从理财开始变法。各处的官府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的时候,给农民低息贷款、贷粮,每半年收取利息十分之二或者十分之三,与夏秋两税一起征收。
民户自愿借贷,分户等限额,由五户或者十户互相担保。青苗法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使农民能安心顺应时节从事农业生产。
此外,宋朝创新性地采取社会性措施,动员民间力量进行赈济。比如劝谕富户救济的劝分法。再如倡导民间人士参与设立地方性仓种。
首先,宋朝社会保障的规模、范围和完备程度均是空前的。社会保障的对象扩大到社会的所有阶层,保障手段丰富多样,实施主体从官府扩大到民间人士,这些都极大丰富了社会保障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宋朝开创了民间慈善的先河。民间人士认识到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或是参与设立地方性仓种,或是组织民间救济团体与机构,或是单独组织大规模的赈济活动。
比如金坛刘宰在他的乡里组织过三次大规模的民间救济,挽救了上万人的生命。从官府主导到民间自发,宋朝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发展。
总之,宋朝的社会保障不仅救灾,而且济贫,开创民间慈善的先河,在中国古代社会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社会保障思想和实践对元、明、清三代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