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育率下降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生育率下降的原因之一,在于生育成本的提高以及女性生育意愿的下降。对此,中央与地方都分别制定了鼓励生育的各种优惠政策。其中,对有生育意愿的职场女性来说,生育津贴免税算是一项不可忽略的优惠政策。但现实中,这项优惠却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何以如此?又怎样保障应享尽享?
生育津贴及其退税的由来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因生育休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职工需要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职工生育后的一定期限内,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代职工向社保部门申请经办。相应地,生育津贴的发放,通常也先由社保部门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员工。为了避免生育津贴被用人单位克扣挪用,各地的生育保险办法中,一般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生育津贴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对此,还有城市出台了更严格的约束条件,例如深圳市,就要求用人单位在申请生育津贴时,已按规定向职工逐月垫付生育津贴。
对女职工而言,生育津贴是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生育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税,已缴的可以申请退税。
实务上,生育津贴免税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用人单位在发放产假期间待遇的时候,直接将生育津贴按照“免税收入”申报;二是用人单位按照平常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和预扣预缴,由员工自行在年终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实践中,大多数(员工希望)用人单位会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发放工资,而生育津贴的申请存在滞后,第二种操作就更为常见。
能退多少税?取决于纳税人年度综合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生育津贴数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生育津贴数额由各地社保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情况制定相应规定,通常是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或者过去12个月)的日平均工资乘以休假天数计算。对于可纳入计算生育津贴的休假天数,各地规定不同。
退税额就等于“生育津贴作应税收入申报时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去“生育津贴作免税收入申报时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假设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万,其中包含生育津贴5万,那么生育津贴可以申请退税4580元(应纳税所得额8万应交个人所得税548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应交个人所得税900元,5480-900=4580)。再如,假设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其中包含生育津贴14万,那么可以申请退税(97080-58080=)39000元。
总体来说,收入越高、生育津贴越多,退税额就越高。对于工薪阶层来说,他们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相较于其全年的应纳税额,生育津贴免税的优惠力度并非微乎其微,申请退税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生育津贴退税的易与难
生育津贴退税的申请流程并不复杂,可在“个人所得税”App线上操作。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在“核实收入和税前扣除”一栏里新增免税收入,免税事项为“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免税”,填写生育津贴总金额即可。
提交申请后,税务部门在审核时通常会要求纳税人再提交两项证明材料:一是社保部门拨付生育津贴的核准单;二是用人单位开证明“发放了生育津贴,并且按照不免税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
由于征管执法存在地区差异,各地对上述证明材料的要求不一。要求严格的地方,两项材料都需要提供。因为二者都记录了生育津贴的数额,前者证明社保部门拨付了多少生育津贴到用人单位,后者证明用人单位给员工发放了多少已按正常工资申报纳税的生育津贴,由此才能严谨地证明纳税人的多少收入符合免税条件。
现实中,很多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没有享受到这项优惠。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税收优惠不知情,二是申请手续繁琐而被迫放弃。
女职工可能并不知道生育津贴可以免税,就没有在汇算清缴时申请免税。其用人单位甚至也可能不知道这项优惠,既没有将员工的生育津贴按照免税收入申报,也没有在员工提交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或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特别提醒员工有关生育津贴退税事项。
即使女职工对此优惠知情,也可能因证明材料难开而不得申请。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相应规定足额发放生育津贴,自然不愿意开这类证明。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对生育津贴政策存在认知偏误,以“正常发放了生育职工产假工资,社保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是补贴用人单位”之类理由拒绝开证明。
第一种情况,潜藏了一场劳动合同纠纷;第二种情况,即使不存在纠纷,雇佣双方也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精力进行沟通,当用人单位此前对生育津贴免税政策并不知情时更是如此。无论哪种情况,最终结果还都可能以弱势方——生育女职工的失败告终。
如何破解生育津贴退税困境
那么,怎样保障生育津贴免税优惠的应享尽享?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破局。
1.加大优惠宣传
除了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对生育津贴免税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外,还可以利用税务或社保的在线服务平台推送税收优惠给当事女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例如,可以在纳税人申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弹窗提示其本人或配偶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免税的优惠。再如,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时就提示用人单位生育津贴免税。
2.简化免税手续
针对生育津贴退税,税务部门要求的两项证明材料,其实在大数据时代可以陆续简化。跨部门协作与联网能够帮助税务部门核实女职工所在单位是否收到了社保部门拨付给该职工多少数额的生育津贴,个人所得税App能够查询到用人单位在预扣预缴环节是否已将生育津贴按免税收入申报。在用人单位如数发放生育津贴的前提下,额外的证明材料并非不可或缺。在这点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只要求提供第一项证明材料,已走在了前列。
除了简化证明材料,更简便的免税操作是:用人单位在预扣预缴环节,就将生育津贴按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如此一来,就可避免退税带来的交易成本。因此,建议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辅导与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进行准确的预扣预缴。
3.统一执法标准
针对生育津贴免税这项税收优惠,税收征管执法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这意味着,不同地区的生育职工享受优惠的难易程度不同。建议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包括生育津贴收入材料的核实,生育津贴免税的基本操作流程,以及针对异地参保、产假跨年、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案等等。对此,国地税合并之后的税务系统,可能已逐步具备全国联网、统一征管的基本条件了。
从2008年出台生育津贴免税政策至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历了较大的技术变革。那么,税收优惠的落实也理应与时俱进。就生育津贴免税这一政策而言,其惠及范围涉及数千万生育的女职工及其用人单位。若能破解生育津贴退税困境,落实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不仅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更能通过改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助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作者余莎为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姜先登为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