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香港有不少虚拟资产平台都是属于海外平台,一直在港透过广告、KOL等招揽客户,在证监会订立的发牌制度推出前,业界一直关注海外平台是否能继续“无牌经营”?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临时主管蔡锺辉表示,《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生效后,若本地虚拟资产平台并非在条例实施前已经运作,或者海外平台在指引实施后仍没有牌照,都不能在香港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业务,亦不能在港宣传推广,包括经广告或透过KOL介绍等方式招揽散户参与,皆属于刑事罪行,证监会会密切留意有没有广告违规,继而执法。此外,现时正营运的平台也需在条例指引生效后9个月内申请牌照。蔡锺辉又强调,帮助相关平台宣传或招揽买卖也属刑事罪行。有业界人士指出,目前网上有不少教授交易虚拟资产的KOL,部分亦会介绍客户到海外平台开户,相信指引生效后,这类KOL或会绝迹。
至于未有牌照的平台目前是否已准备申请牌照,证监会金融科技组主管黄乐欣表示,暂未清楚有兴趣申请牌照的营运商数目,但在港没有业务的海外虚拟资产平台,在指引实施后,不能在港招揽香港投资者进行买卖,证监会会定期监察这些平台及进行执法。
NFT产品定义仍待商榷
不过,有关非同质化代币(NFT)等去中心化产品的监管,黄乐欣表示相关产品应定义为投资产品、艺术品或收藏品仍有待商榷,相信将不会只是证监会所管辖的范畴,未来会持续与多方监管机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