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宋太祖乃是黄袍加身而得帝位,宋初诸帝为了消除赵氏得位不正的政治影响,采取了一些措施劝导臣民效忠于宋室。
一方面重用文臣治理天下,提高士人的政治地位和机遇;另一方面劝导武臣读书,学习忠孝节义,以期能够保持宋室江山的稳定。
在这一系列措施中,劝导臣民为父母尽孝,进而为君主尽忠,成为有宋一代进行思想统治的重要手段。
古代为父母尽孝的方式不仅体现在生前的养老,更体现在身后的送终。
宋代为规范官员丁忧,从礼文与法律两个方面对其丁忧生活进行了规定,而在实际的丁忧生活中,除去正常的依礼而行的表现,也呈现出过礼与忘礼两种极端趋势。
丧服是展现古代官员丁忧生活最直接的方式,故而史书中关于官员丁忧的记载往往都是与其持服有关,如“夺服”“服除”“服阕”等,都是了解官员丁忧最直接的信息来源。
宋代官员丁忧后,其丁忧情况可分为终丧、夺情起复和匿丧三种,其所着服饰随着丁忧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对于官员丁忧终丧的情况,其丧服大抵按照宋代礼文的规定及其习俗进行穿戴。
按照《宋刑统》的规定,丁忧官员在未终制之前,不可脱去丧服改着吉服,但实际上穿着丧服也不能随意进出庙堂与公门。
由于宋代官员丁忧期间不可身着丧服入公门,故对于因为紧急公事需要入朝觐见者,只能采取权宜之策,即赐服入见。
如蔡挺随富弼使辽期间遭父丧,而与辽所盟誓书有所变更,富弼遂遣蔡挺还朝,“仁宗欲知契丹事,召对便殿,挺时有父丧,听以衫帽入”。
即因与辽盟誓有变,蔡挺在返回朝廷汇报情况时得知其父殁,持服在身,故宋仁宗在便殿召见了蔡挺,蔡挺当时的穿着为凉衫便帽,即换下丧服,改着便服入见,方才符合国家典礼。
宋代官员丁忧后,需解官归家持服,对于被夺情起复的官员,为了显示其内心的哀戚,不以夺情起复为侥幸,其在赶往京城或任上的途中,往往还会身着丧服,但宋代不允许“丧服入公门”,故被夺情官员在正式视事前的服饰穿戴,随着被夺情官员不断上书询问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宋廷早有閤门令规定:“诸臣僚起复,或在缌麻以上亲丧假,应入殿者,权易吉服。”即诸臣僚起复或者在家丁忧者,如需入殿,可临时改易吉服。
对于丁忧官员而言,居丧三年意味着官员资历和为官收入的暂停,甚至还影响了官员的职务升迁,故而许多官员为了规避丁忧,不惜在丁忧期间微服窜入京城或边地经营起复。
可见北宋一朝丁忧官员经营起复的风气之盛,至南宋高宗时,还仍然下令禁止非现在军中任职者夺情起复。
综上所述,宋代官员丁忧期间不可穿着丧服随意进出公门,若被皇帝召见,则一般需待皇帝赐服,然后偏殿召见。
由于衰服不可入公门,故而从外而归的被夺情起复官员为了表达其内心的哀戚,往往会申请勘会该着何种服饰,以显示非己不孝,而是公务所需。
丁忧本是为了报答父母的劬劳,宋代一些丁忧官员为了保证其政治生涯的顺畅,往往会微服潜入京师或边地营求起复。
此外,宋代官员丁忧期间是否按照规定穿着服饰,有时还会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宋代官员丁忧期间的饮食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居丧的不同时间段中,丁忧官员能够进行的饮食标准各有不同。
宋代君主极重孝治,自真宗以下诸帝都能自觉服丧,尤其是南宋诸帝,虽在外廷仍然是以日易月,但在宫中实则行三年之丧,因此其丁忧期间的饮食也应当从简。
由于宋代诸帝对于丁忧的重视,一般说来宋代官员丁忧期间不敢轻易打破饮食的规定。
在已知的史料记载中,宋代官员丁忧期间的饮食呈现出两个极端。
一方面,宋代丁忧官员严格遵守丁忧饮食规定,有时甚至超出了相关规定,以体现其内心的哀戚;另一方面,有些丁忧官员对于宋代丁忧的饮食规定不屑一顾,依然我行我素,最后遭到宋廷的处罚和后世的唾弃。
饮酒在丁忧期间属于禁忌的行为,除去年龄在五十以上或身患疾病者外,宋代官员在丁忧期间一律不能饮酒,但在《宋刑统》中并没有发现饮酒可被判刑的法律条文,故丁忧期间饮酒成为了宋代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一丁忧规定也有被打破的现象。
景祐四年(1037),范讽丁母忧,“日饮酒自纵,为时所讥”。到了司马光所处的时期,丁忧官员居丧饮酒的现象更为普遍,司马光在《书仪》中写道:“今之士大夫,居丧食肉饮酒,无异平日。又相从宴集,腼然无愧,人亦恬不为怪。礼俗之坏,习以为常。悲夫,乃至,鄙野之人,或初丧未敛,亲宾则赍酒馔往劳之,主人亦自备酒馔,相与饮啜,醉饱连日。及葬,亦如之。”可见到了北宋中后期,官员在丁忧时饮酒已经习以为常,丝毫没有惭愧之意。
由于是士大夫率先打破了丧礼规定,因而很快在民间蔓延开来,以至于丁忧反而成为人们饮酒作乐的一大机会。
按照宋代的规定,丁忧官员在初丧后要绝食三天,在大敛后才开始食粥,卒哭之后开始食用粗饭和流质食物,但不能食用蔬菜、水果,小祥之后食用蔬菜和水果,大祥之后即可饮酒食肉,与平常无异。
即宋代官员丁忧期间的饮食,应当是一个由粗糙清淡到精细油腻的过程,而有些宋人为了表达自己的孝心与哀伤,在整个丁忧期间都只食用粗糙清淡的食物。
综上可知,宋代官员在丁忧期间的饮食主要有纵酒与忘食两种趋势。
所谓纵酒,即官员非年老或身患疾病而在丁忧期间饮酒,且在北宋中后期以后,这一态势愈演愈烈。
所谓忘食,即官员在遭丧后几天中因哀伤父母的逝去而忘记进食,有的官员甚至在居丧的三年中,严格控制饮食,以表达内心的哀戚和报答父母的劬劳之恩。
对于前者,当事人往往会受到时人的讥讽,而后者则往往会受到史家的大书特书和宋代官方的褒奖。
在亡父母下葬后,宋代丁忧官员开始进入其丁忧中的守孝时期。
在守孝期间,丁忧官员的住所环境及其相关行为是判别其是否有孝行的根据。
一般而言,宋代丁忧官员都是居家守丧,有些官员会利用守丧的时间读书或著述,有些官员则会在家乡的县学任教,也有些丁忧官员为表达其对亡父母的依依不舍,甚至会在坟墓旁搭起临时住所守孝,谓之“庐墓”。
当然,也有个别官员因不能控制自己的私心和欲望,在守孝期间做出一些有悖丧礼的行为。
宋代官员在丁忧期间庐墓及其相关行为,是判断该官员是否有孝行的重要依据,而丁忧官员的这些情况也往往会与自然事物产生呼应,进而受到宋代君主的褒奖,故往往为史家重点着墨。
丁忧官员庐墓的孝行与自然事物产生呼应的情况主要有如下情况:第一,珍奇植物出现在墓旁。如易延庆丁父忧庐墓,“紫芝生于墓之西北,数年又生玉芝十八茎”;又如徐积丁母忧庐墓,“木为连理”;再如蒋举丁母忧庐墓,“坟生芝草”。
由于紫芝、玉茎、连理木、芝草等都属于珍奇的植物,一般环境中不易出现,一旦出现被视为吉兆,而墓旁出现这类植物,一般认为是由于孝子的孝行感动天地所致。
第二,动物受到感化。如李稙丁母忧庐墓,“有白鹭朱草之祥”;又如李访丁父母忧庐墓,“有虎暴伤旁人而不近访,又有白乌集墓上”;再如祁暐丁母忧庐墓,“有白乌白兔驯扰坟侧”。
白鹭、白乌、白兔等都是白色羽毛的鸟类,而丧服颜色也为白色,犹如动物都被庐墓的孝子所感动,争相来吊唁一般;老虎本不能分别人的善恶,而独不靠近庐墓的孝子,这也被看作是被庐墓的孝子的行为所感动。
第三,异常自然现象的出现。如杜谊丁忧庐墓,“吴越大水,山皆发洚,推巨石走十数里。台州山最高而水又夜至,旁山之民,居庐、墓田、畜牧漂坏者甚众,而独不及谊”。又如徐积丁母忧庐墓十余年,“每岁甘露降于坟域必逾月”。
洪水本无情,天降甘露也没有固定的时间,但洪水独不淹、甘露固定降在一处的现象却发生在庐墓孝子的身上,岂非因为孝感动天所致?这三类现象的出现本就极不寻常,因而会引起百姓的关注。
如徐积丁母忧庐墓期间所发生的自然现象,“乡闾化之”,即这类自然现象具有教化百姓的作用。
因此,宋代君主往往会抓住这一机会,对庐墓的丁忧官员表示慰问,以体现宋代君主对庐墓丁忧官员及其孝行的重视。
如李思恭丁母忧庐墓三年,“州上其状”,于是宋廷“赐虞部员外郎李思恭帛五十匹、米三十斛”。又如徐积丁母忧庐墓十余年,“州具以闻”,于是“诏赐楚州孝子徐积绢三十匹,米三十石”。
宋代官员既是宋王朝的基层治理者,也是民众的教化者,因此对丁忧官员孝行的褒奖,就是为民众树立一个典型,教导民众向丁忧官员中孝行卓著者学习。
尽管这些自然现象并不一定真实存在,但其对教化百姓具有积极的作用,也是证明天下大治的一种依据。
宋代丁忧官员闻丧后,如不在边境和军中任职,或未正在勾当押纲等事,一般可稍作收拾,即行奔丧。
对于人子而言,闻丧后奔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宋代官员则不同,从宋朝建立开始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宋代文武官丁忧后能够即行奔丧者并不多,只是后来随着宋朝政治与边境的稳定,丁忧官员闻丧后奔丧的现象才逐渐普遍。
与此同时,宋代官员扶丧归葬的交通行为也逐渐增多,甚至成为史家与宋代官方考察丁忧官员是否孝行卓著的重要依据。
按照宋代的规定,官员闻丧后即需解官奔丧,但由于政治、军事等原因,宋代丁忧官员闻丧后即行奔丧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从政治因素来看,宋初统治并不稳定,故官员闻丧后奔丧的情况并不多见,且奔丧的保障几近于无。
按照宋人的记载,宋初士大夫往往在任时间较长,赴任时“多芒屦策杖以行”,若“不幸丁忧解官,多流落不能归”,可以说是宋初丁忧官员奔丧时最真实的写照。
也正是因为这一情况,故宋初川峡、广南、福建等路官员丁忧一概在任丁忧,直至景德三年(1006)方才允许丁忧官员申请解官。
从军事因素来看,整个宋代武官丁忧解官奔丧的情况并不多见,从宋初需要武官进行局部统一作战到后来抵御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入侵,宋代武官的作用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官员群体不能像文官一样丁忧解官奔丧,尤其是低级武官。
针对丁忧官员不能解官奔丧,宋代的士大夫先后多次上奏建议宋代君主允许所有丁忧官员解官奔丧。
宋代官员在丁忧期间的主要交通行为就是奔丧与护丧,这两种交通行为在宋代经历了一个禁止官员解官奔丧到倡导奔丧的过程。
在司马光所处的时期,宋代官员丁忧期间的交通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忌讳,丁忧风气也随之变差,但丁忧官员奔丧期间的行为仍然会为宋人关注,甚至有时会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衣、食、住、行本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于宋代丁忧官员而言,判断其在丁忧期间是否尽孝,往往可以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实际情况来判定。
对于宋代丁忧官员在这四个方面的表现的优劣,宋代君主往往会给予一定的奖赏与惩罚,史家也会针对其中的大孝与违孝行为进行描述,两者成为宋代官员在丁忧生活中的一种法律与道德约束,促使他们在丁忧期间能够恪守相关生活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