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爆火,是否会影响艺术创作者的生存空间?
近日,“AI孙燕姿”翻唱歌曲在各大网络平台上走红。5月22日晚,歌手孙燕姿在社交平台发文回应称,人类无法超越AI技术已指日可待,凡事皆有可能,凡事皆无所谓,“我认为思想纯净、做自己,已然足够”。
“粉丝们已经接受我就是一名冷门歌手的事实,而我的AI角色成为了目前的顶流。”孙燕姿表示,“我想说的是,你跟一个每几分钟就推出一张新专辑的人还有什么好争的。”
文章提到,无论是ChatGPT还是Al或者其他名字,这个“东西”现在能够通过处理海量的信息,同时以最连贯的方式拼接组合手头的任务,来模仿或创造出独特而复杂的内容。“这种新技术将能够大量炮制每个人所需的一切。无论你多么小众、多么反常或者精神多么错乱,都可能有专门为你创建的独特内容。你并不特别,你已经是可预测的,而且不幸你也是可定制的。”
孙燕姿认为,AI技术的赫然耸现将威胁到成千上万个由人类创造的工作,比如法律、医学、会计等行业,以及目前人们正在谈论的唱歌。“你可能会反对,说我还是能分辨出区别的,它没有情绪,没有音调和呼吸(或任何你能想到的术语)的变化。很抱歉,我怀疑这只是一个非常短期内的回应。”
孙燕姿回应全文
随着AI技术的成熟,通过收集大量语音素材进行模型训练和后期处理,就可以收获AI模仿不同音色翻唱的歌曲,B站、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平台上逐渐涌现了一批使用AI技术模拟当红歌手翻唱歌曲的作品。其中,“AI孙燕姿”翻唱的作品凭借极具辨识度的音色以及对各种曲风的驾驭能力火爆全网,成为AI歌手中的“新晋顶流”。
QQ音乐数据显示,歌手孙燕姿出道23年来发布的作品共435首,远不及“AI孙燕姿”的生产力。记者在B站查询“AI孙燕姿”后发现,仅该平台上出现的“AI孙燕姿”翻唱作品就超过1000首,其中翻唱《发如雪》《爱在西元前》《半岛铁盒》等周杰伦歌曲的作品更是斩获了超过百万的播放量。而在QQ音乐平台上,“AI孙燕姿”播放量最高的歌单收录了271首歌曲,播放量突破百万。
图片来源:B站
据了解,网络上大部分AI翻唱作品所用的核心技术主要来自于一个叫做So-vits的开源项目,该项目已经迭代到4.0版本。相较于以往VITS、soft-vc、VISinger2等项目,So-vits的使用大大简化,仅凭数段音频,就可用一个生成式模型来合成目标音色的音频,训练出用户想要的声学模型。这个模型可以保留音高和音调,也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翻唱。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So-vits-svc模型的开发者已将该项目从源代码托管服务平台Github上删库。该开发者表示删库主要是因为项目已经停止维护和更新,并声明了项目的免责条款,强调项目是一个开源、离线的项目,所有成员和贡献者对项目没有任何控制权,也不知道用户使用项目的目的和方式,因此所有基于项目训练的AI模型和合成的音频与项目的成员和贡献者无关。
在全球音乐界,AI翻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此前,一名TikTok用户发布“AI蕾哈娜”的翻唱碧昂斯歌曲《Cuff It》,受到了该曲版权方环球音乐的侵权诉讼。环球唱片执行副总裁迈克尔·纳什(Michael Nash)曾公开表示,人工智能音乐正在“稀释”市场,使原创作品更难找到,并侵犯了艺术家获得作品报酬的合法权利。
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数字化治理中心主任彭嘉昊向澎湃新闻表示,在今年之前,全世界范围内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存在一些法律漏洞,随着ChatGPT的爆火,世界的主要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越来越一致。
据彭嘉昊介绍,目前美国已经有了相关的判例,生成式AI的产物一般是不能直接认定有知识产权的,也就不受法律保护,能否直接认定为侵权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使用了孙燕姿的声线,就属于音纹,属于生物识别类的特征。如果没有孙燕姿的授权,那肯定是侵权的。但是如果是生成了一首周杰伦没有创作过的新歌曲,且这种不符合八小节的侵权标准认定,虽然使用了大量周杰伦的音乐数据,并不能直接认定为侵权。不过这种产品也没有办法享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冲击太大了,而眼下的法律又过于落后,未来这几年将会是针对人工智能进行专门立法的高峰期。”彭嘉昊指出,相关部门最近正在积极出台相关的立法文件,要求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提供者,必须接受监管,必须明确标注出该产品是由人工智能制作,否则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就有权追究技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现有法律来看,如何界定AI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浦蕾律师表示,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将享有著作权的主体限定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由此可知,AI本身在我国不是被法律所认可的权利主体,可能难以承担责任。因此,判断AI创作的作品是否侵权还是要关注背后创作人的主观意志。如果创作人未经许可、授权就使用他人作品,又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的,就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AI翻唱为例,如果未经过词曲者同意使用这些词曲进行翻唱,主要涉及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中声音的权利及词曲作者、音乐公司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翻唱者翻唱他人已发表的歌曲,并公开发布至社交网络平台,如果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可能侵犯原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并且,如果词曲作者与原唱者不同,可能侵犯表演者权。同时,歌曲一般由音乐公司录音制作,翻唱者还可能侵犯录音制作者权。”
尽管目前网络上的AI翻唱作品多为娱乐用途而非商用,但使用未经创作者授权的数据来训练AI是否构成侵权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浦蕾认为,目前我国尚无较为成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AI创作涉及的侵权相关风险进行规定。相关部门、平台可以从规范作品发布的平台入手,对AI创作做出一些补充要求:比如要求合法数据源,并对敏感内容设计过滤机制;如果AI生成的内容涉及他人的原创作品,要确保合理引用并注明来源,以遵守版权法规。
此外,B站、QQ音乐等平台上对AI作品的监管审核规则尚不明确,截至发稿,上述平台尚未对此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