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县按等级分为、赤、次赤、畿、次畿、上、中、中下、下十个等级,因而不同等级的县所任用的县丞也有不同的标准。宋代县丞的设置首先是从赤县丞开始的,因此,对于县丞人选的规定也是首先从对赤县丞的规定开始的。在天圣四年七月首次设置赤县丞的时候,宋仁宗就已经规定县丞要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对赤县丞的人选做出规定,其中关于“有出身人”,在宋代,大致应理解为所有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的人,而不仅仅是指进士及第者,还应包括除进士以外的特奏名、诸科和赐出身等人。
一、县丞的选任
皇祐三年三月,因为赤县丞初用选人,一年无过者就可以改为京官的规定,导致改京官的门槛太低,改为京官的人在短时间内突增,为了改变这一情况,宋仁宗提高了担任赤县丞的门槛,规定今后赤县丞一律用“新改京官人,任满与免远官”,提高了赤县丞的寄禄官资格,同时还要求任满以后外任远官,采用一任远一任近的原则。
到宋神宗熙宁元年十月,又对赤县丞的选任进一步做出规定:“京畿县丞、簿、尉除举官外,令审官院、流内铨精加选择。”对赤县丞的选任程序做出进一步更加严格的规范。由此可知,宋代赤县丞人选的任职资格是从有出身的幕职、令录人到新改京官人,对担任赤县丞人选的出身有较严格的规定。
从史料文献中梳理出的《宋代县丞表》中,一共包括五位赤县丞,其中有吴祥、赵鼎、范祖義为有出身人,而韩公彦、向仲堪为荫补入官,尽管所统计出的赤县丞人数较少,所得结论可能存在一定偏差,但既然有“无出身人”担任赤县丞,至少在这样看来,对赤县丞人选的有出身并非硬性规定,荫补人在赤县丞的选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如韩公彦,作为宰相韩琦的侄子,以荫补的方式从一个紧县宝应县主簿超迁为一个赤县丞,可以看出官僚子弟在赤县丞职位的竞争中还是占有的绝对优势的。
宋代畿、次赤县的县丞之设始于何时目前不可考,但至少在熙宁普设县丞之前就已有畿县丞的设置,前文中宋仁宗庆历八年关于“开封府畿、赤县丞不许他处奏辟”的规定中就明确提到了畿县丞。对于宋代畿、次赤、次畿县县丞的人选问题,未见有明确针对此三个等级的县丞的规定,但从目前所能从文献中统计到的县丞来看,可以找出一定的规律。
二、担任县丞需要丰富的社会经历
统计的《宋代县丞表》中,一共有畿县丞9位、次赤县丞3位。其中,畿县的9位县丞中,有5位是科举出身,4位荫补出身;次赤4位县丞中,3位科举出身,1位荫补出身。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此三个等级的县丞中,科举出身人数多于荫补出身人数,但总体相差不大。宰相苏颂之子苏嘉以荫补方式从亳州司户参军直接升任畿县襄邑县的县丞一职,可见与赤县丞一样,“有出身”是县丞的选任条件但并非必备条件,且如韩公彦、苏嘉等以明显低于赤、畿县丞入选资格的条件担任了赤、畿县丞,可见官僚子弟显赫的家世背景在赤畿县丞的选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此外,还应该注意到,在这15位县丞中,有9位前任官职是以州级官员为迁入官,另外几位在被擢为赤、畿县丞官职之前,也大都已经担任过多任州县级属官,个人能力得到了很好的历练,对县级基层的治理有着很丰富的治理经验。
赤县丞韩公彦,虽然以其显赫的家世背景通过荫补方式担任赤县丞,完全不符合赤县丞的选任要求,但在他担任赤县丞之前,曾历任广南西路岑溪县主簿、淮南东路楚州宝应县主簿的职位,而岑溪县因“风土之恶,在岭南为第一”,自然环境极其恶劣而无人愿就,所以凡在这些地区任过职的官员一般都会得到较快的升迁。
韩公彦有了在岑溪县主簿的任职经历,再加上家中的特殊地位,因而一举被擢为赤县丞;还有一位畿县丞:咸平县丞郭僎,就有更加丰富多彩的仕途经历,他在最终升任到咸平县丞以前,首先以父荫补方式进入仕途,释褐为海州东海县尉,并在此后先后担任了祥符县尉、滨州招安县丞、亳州蒙城县丞、鹿邑县丞,才最终到达咸平县丞的位置上,虽然以荫补方式入官,但在担任畿县丞之前,先后经历了五任县级佐官,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
还有赵鼎,担任畿县河东县丞后改为赤县洛阳丞,但在此之前,登进士第后,先后为凤州两当县尉、岷州长道县尉,改为京秩后又调任同州户曹,最终才得以先后担任了畿县、赤县丞;张耒以进士入官,先后担任泗州临淮县主簿和西京河南府寿安县尉两任县佐官;张宇发在担任畿县丞之前,以进士入官,先后担任和州含山县主簿、温州瑞安县丞两任县佐官。
从以上这些担任赤、畿县丞的官员事例中,不难看出,他们在最终担任赤、畿县丞之前,都有着丰富的仕途经历,且多次辗转于地方各个官职上,积累了丰富的基层治理经验。由此可知,除了是否有出身外,从政经历、历任职数以及实际治理能力也是赤、畿、次赤等县丞选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宋徽宗对县丞的改革
对于次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县的县丞,宋代在神宗熙宁四年三月五日普设县丞时,就颁布诏令规定“令诸路转运司具州军繁剧,县分主户二万户以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目的是为了顺应推行新法的需要,与赤县丞要求不同的是没有了关于“有出身”的硬性规定。由于县丞是为顺应新法需求而设,因此,新法推行的顺利与否直接导致了在元祐以后县丞一职废设无常的局面。
宋徽宗即位以后全面恢复新法,崇宁二年四月十九日颁布诏令“诸路除已置县丞处外,余并置丞一员”,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又下诏“诸路创置县丞,见今未差注去处尚多,如两月以上无本等合入人愿就,并未有奏举别官,并许不拘资序、考第权入,仍支与县丞请给。”
随着宋徽宗朝县丞的普设,县丞的设置逐渐与县望等级紧密结合起来,对不同等级的县所设置县丞的资序作出了不同的明确规定:今欲承务郎以上知县去处差置县丞,并差承务郎以上亲民人,次新改官合入知县人,并与理为实历知县资序;次第二任监当有举主人。万户以上差职官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已授差遣待阙人换授。又无,差经任判、司、簿、尉人。
承务郎是元丰改制后寄禄官的一阶,是京官中最低的一阶,属于选人新改京官人中最低的一等,与宋初的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将作监主簿相当。
资序,就是指官员的资任、资历,在宋代官职差遣制度下,指的就是官员差遣职位的任数和高低。在宋代,循资原则渗透于官员遴选制度的各方面,特别是在中下层幕职州县官的选任制度中,与官员的入职资格以及升迁直接挂钩。宋代官僚的资序主要分为亲民官和厘务官两类,亲民官,就是具体负责与百姓息息相关的行政事务的官员,而厘务官,则主要指辖区内具体事务打交道的官员,像财务、坑冶之类的事务。
四、宋朝官员升调问题
在宋代,亲民官与厘务官之间的具体职务有时是可以互管互兼的。宋代官员资序的升迁叫做“关升”,其与官员的考任密切相关,“积考得资,依资叙阶”,宋代官员大致为一年一考,三考一任。任数与资序直接相关,但“成资”与“满任”又不是同一个概念,在实际中,很多官员就有可能是两年就成资,但三年才满任“国家之制,文臣京朝官、武臣堂除官,皆二年而代,谓之成资;文臣选人、武臣吏部差者,皆三年而代,谓之年满。”
此外,在宋代,官员升迁,除了常调循资以外,还有辟举,不管是举主,还是被举之人,都有相关的规定。根据《吏部条法》记载,若官员考任数满而举主不够,改官也需要后延,也就是,官员改官,需要同时满足考任和举主两个要求。
随着科举取士人数的逐渐增多,员多阙少的矛盾在北宋中期以后越来越严重,造成官员无阙可的局面,以至于有“每三人守一阙,一名在官,一名被替,一名待次,凡五七年才成一任”的情况,给人事部门造成了很大压力。于是,政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规定“诸路知县、县丞员阙,许令尚书侍郎左选不以资序并许通行差注”,降低了对县丞人选资序的要求。
为缓解这一矛盾,还规定诸县丞阙,在经使后,满一月还无人愿就的,“关侍郎左选,通差选人替见任京朝官成资阙”,“尚书左选经使后满一月,无人就而阙到者,以奏举职官知县、县令并常调职官知县及应入县令人,衮同恩例名次差注”,同时规定,有京朝官愿就者优先。所谓经使,就是榜阙出阙五日为非次阙,非次阙后一日为经使阙,以选人注京朝官阙的借阙方式来解缓解员多阙少的矛盾。
但员多阙少并不是就是完全的无阙可注,而是因为刚好与待拟人相当的阙次以及待拟人愿意就差的阙次少,“注拟不行”是造成此问题的一大原因,如绍兴元年有县丞并朝廷送下监当阙百余处,但因合入之人不肯指射,无人愿就,故将县丞的注拟资格由“合注第二任知县监当等人”降低到“初任监当无举主人并新改官未经任人”。针对无人愿就的情况,还有破格差注的规定,京官,在非次阙之后半年便是破格阙;选人,从榜阙出阙首尾榜及三月,便为破格阙,政府规定破格阙,目的就是想以此来解决窠阙无人愿就的问题。
总结
南宋时还允许辟举县丞,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宋高宗就曾下诏“诸县县丞阙官去处,许令本路提刑司依已降指挥举辟一次”。但诸司辟举也有考任和举主的限制,如“江西制置大使司辟右迪功郎李琦上犹县丞指挥勿行,琦以李纲奏辟,仍乞免避本路茶盐官亲嫌,诏特许,而言者谓丞阙当用京官,琦摄官未及二考,无举主,不在奏辟之数”于是便罢。特殊情况下,也有不拘于资格的情况,在乾道八年九月二日,绍兴府诸暨县枫桥镇改为义安县,请求辟差县官,宋孝宗下诏“将本府监都酒比较务双员各减一员,并减赡军酒库监官一员,主簿兼县尉许辟差选人一任外,知县、丞乞于见任待阙京朝官、选人,不以有无资格拘碍,辟差一任,日后从吏部使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