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唐朝对于家暴是如何处理的,引发白居易的上书弹劾大理寺的官员

唐朝对于家暴是如何处理的,引发白居易的上书弹劾大理寺的官员

唐穆宗长庆二年(公元822年)。在大唐京城长安有一个八品小官叫姚文秀。说真的,这样的小官在长安城真是多如牛毛,真应了那句话,灞水(永定河)里的王八都比这芝麻绿豆的官多。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姚文秀杀妻,历史上都未必能有留下此人的名字,正史上记载他是因:“怒妻颇深、挟恨已久”,就是姚文秀厌恶媳妇,因此对媳妇王氏大打出手,当天晚上老婆王氏就重伤不治而死。这里就说明一点,姚文秀长期家暴媳妇。

值得肯定的是,姚文秀主动向大理寺投案自首,给出的理由是:“由于夫妻相争、斗殴致死”。就是我们两口子对打比武,我媳妇输了,死了。但案发后,经检验姚文秀身上没有任何伤损(武艺高强?)。

依旧大唐律法《唐律疏议》规定:“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意思就是认为姚文秀杀妻是事出有因事而杀,不是无事而杀。他杀媳妇是因为是二人争吵,但不是故意杀人罪,于是就定为了斗杀人罪。判免官,杖三十。

刑部在复审此案时。认可了这一判罚,这时候有个叫崔元式的大理寺的小官,却直接给刑部上书表示反对。这样的事情如果反对,只能扣字眼,对《唐律疏议》进行解释,崔元式认为:既然姚文秀身上无伤,相击(互殴)就不成立,他媳妇不是当即死亡,而是当晚死亡。所以不能定为斗杀,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故杀”和“斗杀”虽一字之别,但是在量刑上却有着巨大差异,“故杀”相当于今天的故意杀人,而“斗杀”就和今天过失杀人差不多。尽管当时男尊女卑观念深入人心,但把媳妇殴打致死这样的情节过于恶劣。毕竟唐朝可是出现过女皇帝的。

此时,刚刚担任中书舍人(中书省的属官)的白居易,在长庆二年五月十一日。为此事上书皇帝,照理说,白居易不是谏官,也是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员,他是没有理由参与此事的,这封奏章后来被收入《全唐文》。

在这封奏章后被命名为《论姚文秀打杀妻状》的奏章中(如果不是白居易写的,也未必能留下来的),白居易对此案作了相当精辟的分析(大意):白居易指出了斗杀和谋杀、故杀的主要差别。主要就在于杀人的主观意识,是有心还是无心。是不是谋杀、还是激情杀人。

如果是偶尔相争,一殴一击,属于斗杀意外而死,就是说凶手和被害者双方并没有恩怨,在偶然的情况下突发纠纷,双方互殴导致的死亡,就是意外而死亡。如果是案发前就存在怨怒,已经对受害者怀有杀心,以相骂等手段挑起争斗,然后借机殴人致死就是谋杀,不同点在于在于有没有杀心杀人的直接故意。

白居易认为,若仅关注“无事”二字,不联系上文的“争斗”,那天下所有的杀人犯都可以说:“我是有事而杀。”,所以“故杀人”罪不成立就能免于死罪。所以说“事”,就是指争斗之事。白居易的奏章法理有据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他的意见得到了朝廷,刑部,大理寺的采纳,姚文秀最终因故杀(故意杀人)被“重杖处死。大理寺正卿被罚俸三年。我是清水阿娇,历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关注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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