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并没有设提刑官,提刑官是宋朝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司的主管。明朝与提点刑狱司职权类似的是提刑按察使司,所以明朝的按察使和宋朝的提刑官比较类似,不过职权相较于提刑官有所下降。
提刑官的主要职能
赵匡胤建立宋朝之后,虽然仍然仿制唐制设立了“道”这一行政区划,但实际上的权力已经收归朝廷,全国上下实际上实行的是“州—县”二级行政区划。
但由于“州—县”数量太多,朝廷管理难度太大,于是宋太宗时期又开始在诸路先后设置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统称“监司”,由朝廷派遣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常平公事,用来监察本路州县地方官。
提点刑狱司始设于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年),最初为转运司下辖部门,后成为独立部门,但又屡经废置,直到明道二年(1033年)才开始成为常设机构。提点刑狱司的长官称为提点刑狱公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提刑官,主要负责地方刑狱、诉讼。
按照规定,提刑官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除了监察地方官吏外,主要负责督查、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并对地方官员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明朝的按察使与提刑官职能较为类似
明朝地方实行三权分立,设有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别负责地方的行政、监察和军事事务。
其中,提刑按察使司便是主管一省刑名、诉讼事务,并负责对地方官员行使检察权的部门,这与宋朝的提点刑狱司极为类似。(明朝的省类似于宋朝的路)
而作为提刑按察使司长官的按察使,便是类似于宋朝提刑官的官员。不过职能相较于宋朝的提刑官有所下降,按察使虽然也掌管着全省的刑名案件,但其审理权限仅限于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则必须上报刑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