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科技表示,“小法庭”的空间不大,仅有3个旁听席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地理学会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所长陈发虎诉原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博士后吴庆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将于5月16日14:00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小法庭(线下)”开庭审理。
5月15日,澎湃科技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证实了上述消息。
15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进行开庭审理的那个“小法庭”的空间确实不大,仅有3个旁听席位,“原告那边已经申请了两三个(旁听席位)……目前已没有剩余的旁听席位了。”是否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线上直播,需要主审法官来定,目前尚未确定。
15日下午,吴庆龙表示,他此前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工作人员处获悉,进行审理的法庭只有3个旁听席位。他认为,旁听席位实在太少,根本不能满足相关部门或机构人员的旁听需求。他申请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直播。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吴庆龙在网络公开发表文章,质疑陈发虎院士发表在Science的一篇标志性成果论文“结论错误且涉嫌操纵证据造假”。陈发虎起诉称,被告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涉嫌学术不端的情况下,持续恶意诋毁并侮辱原告,严重扰乱了学术讨论秩序并对原告正常工作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要求赔偿并公开致歉。
涉事论文于2014年11月20日在线发表。一年后,2015年12月7日,陈发虎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
涉事论文的标题是《农业帮助人类在距今3600年前永久定居青藏高原》(Agriculture facilitated permanent human occupation of the Tibetan Plateau after 3600 B.P.)。中国政府网2014年11月30日援引新华社发表的“我国科学家揭示人类定居青藏高原原因”报道称,“以陈发虎、董广辉、张东菊等为主的研究团队从2008年至今对青藏高原东北部200余处史前遗址进行调查……根据新获得的数据,并结合已发表的相关领域研究成果,研究团队发现史前人类在青藏高原上的活动从短期季节性游猎,到大规模永久定居,经历了漫长的适应过程。古人类大规模向青藏高原扩散发生于距今3600年之后。”
2016年8月5日,吴庆龙作为通讯作者,在《科学》(Science)期刊上发表一篇研究论文,标题是《公元前1920年的溃决洪水支持中国传说中大洪水和夏王朝的存在》(Outburst flood at 1920 BCE supports historicity of China"s Great Flood and the Xia dynasty)。其第一署名单位是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吴庆龙称,因拒绝在上述论文的署名单位中添加相关单位,他随后遭到“封杀”。
陈发虎历任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院长、兰州大学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所长。
吴庆龙硕士研究生一二年级时,陈发虎曾担任其导师。硕士研究生三年级时,吴庆龙转由其他导师指导至毕业。
吴庆龙实名发表的一篇网络文章写道,“你(记者注:陈发虎)曾向新华社等媒体宣称选择了地层完整的53个遗址展开研究(http://www.gov.cn/xinwen/2014-11/30/content_2784867.htm )……但是你的这篇论文的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中并没有公布任何一个遗址的考古地层学证据,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当时,一位对你的研究区域十分熟悉的考古学家曾称:‘这项研究很有意义,做了大量的植物考古研究和碳十四测年,但很遗憾的是没有地层’。”
上述网络文章称,“2021年5月以来,为了排除该论文操纵证据造假的可能,我曾写了多封群发邮件给兰州大学、中科院学部道德委,要求敦促你公开该论文53个遗址的考古地层学证据,我也曾多次直接要求你和董广辉公布考古地层学证据,但你却一直予以推诿拒绝。”
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显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多以侵害自然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为表现形式)。
2023年5月15日下午,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宝告诉澎湃科技,与普通的网络侵权案件相比,该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法律体系来考量这个案件,要考虑到不可避免的两大伦理:首先是师徒伦理。这起案件发生在曾经的师徒之间,无论从社会主义价值观方面来讲,或者是从传统文化方面来讲,都是一种挑战,都需要法院慎重考量、审慎处理。是师徒间的学术观点争论,还是肆意诋毁?司法是否应当介入,应该介入多深?学生当然不可以诋毁老师,但遭遇这样的质疑,老师应该怎么回应,是不是直接起诉学生就行了?是否需要其他学术机构或者学校组织来调解?原告、被告两人的身份都很特殊,都很优秀,一位是中科院院士,一位是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博士后。相信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会非常谨慎。换句话说,这起事件到底是属于学术争论,还是肆意侮辱、肆意诋毁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需要法院来给一个明确的判定。如果属于学术争论,那么,应该给予宽容度。但如果是肆意诋毁的非事实言论,那也不能让科学家寒了心,法律应该给予限制。
此外,朱宝律师告诉澎湃科技,该案件中涉及的第二个伦理问题是,虽然现在科学界已经逐步形成了逐步清晰的标准,不难界定是否涉嫌抄袭、剽窃、操纵证据、故意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但现在的标准是否能溯及以往?十年前的论文是否需要用现在标准的检视?这有待我们思考。除此以外,它就是一个很普通的侵权案件,有没有侵权行为,有没有侵权的实害结果,造成了多少损失,产生这种损害是行为人没有过失?法院很容易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