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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其中,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二、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发改委。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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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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