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协定税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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