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盐作为“国之大宝”,不仅是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更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专卖产品之一,因此盐业生产历来备受重视。唐代作为古代盐业生产的重要发展时期,其在生产规模、食盐产量、生产技术等各方面都有重大进步。而唐代盐业的发展进步,与从事食盐生产的主体——盐民的关系最为密切。
盐业生产是盐民们的主要活动,他们在各自的产区从事着不同类型的食盐生产,但都工序颇多,较为艰苦。同时,盐民们在长期的食盐生产中不断改善、更新技术,使唐代的食盐生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后世也有深远影响。
随着唐代盐业生产的发展进步,食盐生产者也逐渐专业化,并开始拥有专门的称谓,如池盐生产者“畦户”被田秋野等学者视为中国古代盐工有专称之始。后随着唐中后期榷盐法的确立,不论是海盐、池盐还是井盐生产者都被逐渐纳入国家控制之内的盐籍,成为合法盐民——“亭户”。
但他们的辛勤劳动往往难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尤其是在唐中后期推行榷盐法之后,随意加征的盐课与劳役使身隶盐籍的盐民(亭户)负担十分沉重。而后随着唐晚期盐法的弊坏与腐败,不但非法盐民持续壮大,许多体制内的“亭户”也纷纷摆脱盐籍的束缚,履犯盐法。
尽管国家对此进行了严厉打击和无情压制,但仍不能从根本上予以禁止。在唐晚期,这些非法盐民群体的存在和不断壮大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社会安定也造成了一系列不利影响,甚至一些武装起来的非法盐民的反抗还成为了颠覆唐王朝统治的重要力量。
一、唐代盐法演变
关于唐前期实行的盐法,学界一般认为唐初沿袭隋“驰盐禁”政策,实行“无税制”;而后逐渐向“征税制”转变,只是对于“征税制”开始的时间,学界存在不同看法。
《隋书·食货志》记载隋开皇三年针对周齐以来禁榷制度的弊端,采取“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的政策,允许私人对盐业资源进行开采,百姓为之受益,从而使得“远近大悦”。
李唐建立后,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采取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的方针。盐业政策方面也继续推行隋开皇三年以来的“驰盐禁”政策,“山泽陂湖……与众共之”。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盐业实行完全放任的政策。
“与众共之”即与百姓共享盐业资源,除了百姓开发或从事的盐业之外,当时还有一些官府控制生产的盐业,如关内的盐、灵、会三州盐池。
唐前期的制度不仅存在过无税制和征税制,还有官营制。唐前期的征税也并非是简单的从无到有,是在政府将部分池盐生产纳入官营盐业、将征收海盐盐课作为农业税的一个部分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海盐、井盐、池盐开始实行征税制的时间并不一致。
唐前期最早开始征收盐税的便是剑南的陵井,其至迟在武周初年已经开始稅盐。行至开元年间,池盐和海盐也完成了从官营或无税到征税的转变。通过征税制的实施,国家也相应的加强了对盐业生产的管理。
安史之乱之后,唐王朝长期积累下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一一暴露出来,此时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国家的财政危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租庸调数额急剧减少,但政府开支却日益增多,加上镇压安史之乱亦需要大量兵力,使军费开支骤增。
因此安史之乱后,在种种因素影响下,食盐专卖制应运而生。首先就是将直接专卖制改为间接专卖,改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官府收购盐户所产之盐后不必再派遣官吏去零售给百姓,而是批发给经过特许的盐商,由这些盐商运往各地出售。
间接专卖制因为有了盐商的参与,使榷盐变得更加灵活有效,不仅精简了官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吏多州县扰”的问题,并且盐商四方贩卖、灵活经营,极大地扩大了食盐专卖的覆盖率。
另外,在离产盐地较远的偏僻地区设置常平盐,每当商人不至时,便将盐减价卖给当地居民,此举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盐商哄抬盐价,也可满足百姓的日常用盐。
其次,在盐产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盐户的管理,在继承第五琦制定的“亭户”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的原理,及时发布指令、派遣官吏对盐民进行引导,达到“倍于劝农”的效果。再次,为提高办事效率对盐业机构进行了整顿,创立了巡院制度。
但这种“盛况”在德宗时发生重大转折,盐法逐渐变坏,诸如盐价高涨、私盐泛滥、盐政混乱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后虽有李巽等人进行了一系列整治,但都是暂时地改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榷盐制出现的种种问题。所以这些问题在唐后期继续恶化,随着中央政权的衰落,在唐朝末年,榷盐制也再难以为继,最终走向衰落。
二、盐民的构成与负担
开元元年(758年)以前唐代还未实行榷盐制,国家对盐业生产的管理总体上较为宽松。从事食盐生产的盐民的构成也比较简单,大部分都是自由民,类似于当时国家的编户,有向国家缴纳盐课、承担劳役的义务。
但由于唐前期还有相当一部分官营盐业存在,在官营盐区上劳动的食盐生产者与征税制或无税制下的自由民定然有所不同,其通常由役夫、雇工、刑徒等构成。
榷盐前国家对海盐的管控较为宽松,曾允许私人生产经营。当时从事盐业生产的盐民中既有世代以煮盐为业的沿海居民,也有占山拦海的工商业者,他们的生产不受官府监控,均属自由民。
国家“驰山禁”政策下,私人煮海为盐是被许可的,且其中许多人得以致富。只不过,实际上的“丰余”者可能仅是那些拥有足够生产资料的豪富,普通盐民也仅能自给而已,所以刘彤上表时建议政府收回这部分人对山海资源的占用开发之权。
此后,刘彤的专卖建议未被采纳,政府仅是将政策改为对海盐征税,海盐生产者的构成也就未因此发生改变。直到唐中期推行食盐专卖制以前,从事海盐生产的应当皆为自由民。
根据唐代律法,曾有让刑徒到官场作坊服劳役的规定。井盐生产的最后一步与海盐相似,也是对卤水进行煎煮,但井盐在煎煮之前需先从数十丈深的井下提取卤水,此井又是益州最大的盐井,又宽又深,引出卤水的劳动过程非常辛苦,普通百姓也不愿从事这样的劳作,官府便安排刑徒充役。他们的役作完全在官府的控制之下,并且没有任何报酬。
后期榷盐法逐渐弊坏,很多措施在实际操作中逐渐失去初心,盐民的负担也因此逐渐加重,盐法自德宗朝刘晏罢官后,便开始出现种种弊病,盐业机构内部也逐渐走向腐败。许多品行不端的盐官肆意盘剥、中饱私囊,或为了巩固恩泽不断向朝廷“进奉”,而盘剥和“进奉”的来源不过是从百姓身上征加各种杂税而来。
唐后期的盐法不似刚实行时合理,亭户们不仅人身自由受限,对所产食盐也无权支配。其生产的食盐在缴纳完国家规定的盐课后,其剩余产品不仅要面临被国家以低价收购的境况,还要再被官府各种加征,到最后亭户们的劳动成果所剩无几。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不堪重负的亭户在巨大盐利的诱惑下,纷纷摆脱盐籍、走上犯禁的道路。转化成为国家控制之外的非法盐民。
三、非法盐民对唐中后期的政治与社会的冲击
自食盐专卖制确立起,国家便已对非法盐民群体的制私、贩私行为作出明令禁止,但唐后期,一方面盐价高涨,众多百姓买不起官盐,给低价贩私者提供了市场;另一方面虽食盐价贵,但政府收购亭户食盐价格并未随之提高。
且专卖机构内部逐渐腐败,贪官污吏对亭户加征盐课是常事,在盐籍约束下的亭户负担逐渐加重,如此种种,促使他们铤而走险、另谋出路。
在这多种因素影响下,随着盐法的弊坏,私盐问题日益严重,尽管国家针对私盐制定的刑法越来越严苛,但仍不能阻止私盐的发展。相反地,在唐后期私盐问题越来越突出,非法盐民群体不断壮大,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武装走私队伍,使国家越来越难以控制,也使榷盐法受到越来越严重的侵蚀,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上的问题。
制私、贩私者,既有为生活所迫或受利益驱使的非法盐民,也有身隶盐籍、备受剥削的亭户。前者不受盐业机构管理,躲避州县的巡捕从事生产或贩卖私盐活动以获利;后者在监场官吏的监督之下进行生产,加之盐籍的束缚使他们不可随意离开制盐场所,因此亭户犯禁主要是与外人勾结,将官场中的食盐偷运出去进行贩卖。
唐后期政府持续强化对非法盐民们的严厉打击。国家针对非法盐民的盗卖、走私行为制定的一系列严刑峻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殃及了与非法盐民相关的无辜百姓。
“连坐”政策规定州县团保相互督查,对于非法盐民要查找他们的居所,甚至贩私途径的旅店、船只、邻里等所有相关人员,都要按社、保论罪,为了应对州县的巡查,许多非法盐民勾结在一起,形成一个个颇为强大的组织,甚至武装起来与当地官府抗衡,危害社会安定。
唐晚期,政府与非法盐民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加激烈。一些非法盐民通过长期从事贩私活动,积累了大量财富,形成了武装集团,逐渐发展成为强大的国家控制之外的组织化力量,对唐王朝的政权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行至唐末,中央政权日渐衰微,割据混乱,有些贩私盐出身的盐枭甚至成长为某个地方割据政权的首领,如黄巢、王仙芝等人。
他们的起义队伍给唐王朝带来了极大冲击,甚至黄巢领导的起义军还建立了大齐政权,攻占大唐都城长安,虽最终起义失败,没能彻底推翻唐王朝的统治,但也使得唐王朝分崩离析,加速了唐的灭亡。
总结
唐代盐民作为唐代盐业生产中的劳动者,其在唐代盐业发展获得重大进步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食盐生产活动是盐民们最主要的活动,而制盐工序繁多,且不似农民有农闲时间,非常辛苦。正所谓“畦丁告劳苦,无以供朝夕”,他们不舍昼夜,长年在盐场上从事着食盐生产活动。正是因为他们在长期的辛勤劳动中总结经验,改善技术,才使得唐代盐业生产有了重大进步,对后世的食盐生产也有很大影响,一些技术甚至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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