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皇帝一向仁德,为了减少京师的冤假错案,真宗创办了纠察在京刑狱司,有效的监管了京师司法机构的执法权力,极大的减少了不公正的判决,宋人对其评价非常高。从该机构的创办来看,宋廷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态度是公正无私的,不希望发生屈打成招这样的不幸之事,也不愿意京师存在不法官员。
然而随着时代的演变,不属于三省六部的纠察在京刑狱司终究将退出历史的舞台,元丰年间随着官制改革的进行,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职能逐渐被刑部所取代,最终在元丰五年五月,宋廷推行新官制,刑部完全取代纠察司的职能,标志着纠察在京刑狱司正式落幕。
虽然纠察在京刑狱司这一机构不复存在,但是往后的日子,宋廷对刑事案件的监管态度却是始终不变,从纠察在京刑狱司被废罢后司法事权的转移可以初见端倪。
初掌机构:刑部纠察案
《奏为乞复置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中记载:“近岁罢归刑部,谓之纠察案,止以胥吏三人,主行其事”。从中可知,在纠察在京刑狱司正式废罢之后,他的职能被刑部纠察案所接管,也就是说,原先纠察在京刑狱司所具备的录问大辟案件的职能转移给了刑部纠察案负责,但是上述资料中还提到“止以胥吏三人,主行其事”,这为后面的司法事权的再次转移埋下了伏笔,而后转移的主要起因则源自小阿贾杀人案的录问。
哲宗元年,刑部刘斐对开封府审查理小阿贾杀人一案进行录问:
开封府勘小阿贾杀人公事,吏部差刘斐审问,斐看详案卷,称是情节可疑,遂疏述不圆七事,申刑部乞行会问。续据本府回报,三事并是误供,又据刘斐续条陈案节不圆一十二项,刑部既见刘斐所申如此,亦虑小阿贾之情或涉冤枉,遂付大理再推,庶得其实。即于格法,未见违戾。而知府蔡京辄有论奏,谓阿贾大情已正,便当处死,刘斐不合疏驳,刑部不当移推,皆宜论罪。
也就是说刑部认为开封府审理此案件的时候有诸多不合规范之处,无法判定小阿贾是否真的杀人,理应将案件移交给别的机构再次审核,但是开封府则认为这个案件清楚明了,向宋廷上奏弹劾不需要再多此一举。
本来刑部在接管了纠察司的职权之后是有监管弹劾京师刑狱的责任的,但是如今刑部反而被开封府弹劾,完全是颠倒了主次,有名而无实,当时大多数宋人都是赞同这一观点的,例如吕陶认为“其名虽存,其实已废。在京诸处刑狱,无复纠正而察检之”。
二次转移:御史台刑察
鉴于上文所说的情况,元佑五年三省上书:
“以异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
。奏请原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职责不再由刑部负责,应当转移给御史台刑察,宋廷批准了这一奏请,自此,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职能第二次转移。
但是这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那便是御史台本身也是京师中的执法机构之一,要是御史台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纰漏根本没有别的机构去对他进行监管。于是便有臣僚上谏:“在京官司无不隶六察者,惟纠察刑狱司职事独归御史。凡审问狱囚,事既亲领,苟有不当,无复弹治,恐非严重狱事之意”,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为了应对这一潜在的问题,宋廷必须再次相处应对之策。
三次部分转移:尚书右司
这第三次职能转移为什么叫部分转移呢?是因为为了应对御史台无法得到监管,而御史台刑察纠察在京刑狱的录问职能给予剥夺,转移给了尚书右司,保留了它索取京师各个邢狱案卷的权力。
至此纠察在京刑狱司的职能被分割了,但是职能监管作用还是依然延续,对于不合情理的案件将会变成多机构联合复查。
虽然纠察在京刑狱司这个机构不复存在,但是它的司法事权一直被宋廷所重视,无论前后经过多少次的司法事权转移,宋廷的目的都是为了监督的职能能够很好的发挥,第一次转移给刑部是因为纠察在京刑狱司原先本该属于刑部,纠察司废罢之后转移刑部无可厚非,第二次转移则是因为宋廷发觉刑部无法很好的行使纠察职能,所以剥夺了刑部这一权利给予御史台刑察,第三次转移则可能是有御史台自身无法被监管的潜在隐患,所以将录问职能转移给了尚书右司。
可以看到,每次转移都是因为上一机构或多或少不能很好地执行纠察之责,每次转移都是为了让该司法事权更好的发挥作用,可见宋廷对其极为重视,总体而言,宋代的纠察职能在减少冤案,惩戒不法官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宋廷对此极为重视。
参考资料:
《宋史》《长编》《文献通考》《宋朝诸臣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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