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之所以能够绵延不绝,关键在于科举制度打破了先前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存在的缺陷,即只看门第,不问才能。而科举制度建立了一种新的标准,即以考试成绩博取功名官位,使选官标准从只看门第转变为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自此以后,整个社会形成了学习读书的风气。
当然,在科考中利用各种舞弊手段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尤其是考官掌握着考生的去留大权,因此,对考官舞弊的监察成为科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科举考官舞弊监察制度概述
科举制度由隋朝创立,但隋朝仅经二世而亡,其后的唐朝继续沿用科举制度,以便帮助国家选贤举能。为实现这一初衷,唐代设置了锁院、别头试以及覆核与覆试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监察科举考官,保证科举制度的公平,确保实现科举制度的目标。
一、锁院制度
锁院制度的院就是指考试的场所—贡院,锁院即在举行考试前封锁贡院,目的在于隔离考官,避免考官与外界有接触,防止其舞弊。据记载,唐长庆四年考生李群到京参加科举考试,但恰逢此时贡院已锁,于是其捶门请求让其入院参加考试,当时的知贡举官李宗闵在问明情况以后,认为李群气度超卓、容貌端正,于是放其进入贡院参加考试,后来李群竟然一举夺魁。
此事说明唐朝确实已经开始实行锁院制度了,但是可以看出当时锁院制度的管理不是足够严格,并且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个问题。比如就知贡举官来说,先确认由谁担任,然后被确定的考官在进入贡院期间是有时间接受请托的。
中晚唐时期对锁院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以便发挥其防弊作用。比如唐朝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不仅要承担锁院这一任务,还要监督考官及考生在贡院封锁期间是否有违规行为。如大中九年,黄续之、赵弘成、全质三人就因为伪造堂印堂贴随意出入贡院,而被御史台官员抓获。
二、别头试制度
别头试制度,就是指对于那些与知贡举官有利害关系的考生,可能会导致考官徇私取人,因此朝廷不仅为这类考生另行组织考试,并且还要更换知贡举官。但不是每一次科举,都举行别头试,只有当考官亲属参加时才会举行。为防止考官徇私舞弊,还要于结束考试之后再次进行复核。
三、覆核与覆试制度
唐代在科举考官舞弊监察方面,还设置了覆核及覆试制度,前者由中书门下省负责,后者由中书省翰林学士负责,这两个制度对考官舞弊事后监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覆核制度主要是由中书门下负责执行的,该制度主要是对考生每场考试的答卷进行覆核,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约束考官按照规定阅卷,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考官能够公平取士。但是,该制度的适用时断时续。一直到长庆元年,钱徽徇私取士事发后,该制度才成为唐代科举考试的必经程序。
覆试制度,就是指若是对及第举人的考试结果存在较大争议,则要求该考生参加二次考试。比如长安二年,刚成年的张九龄因在乡试中表现不俗,考官沈佺期对其十分赞赏,张九龄一举高第。当时引发了许多议论,于是中书派人对张九龄进行覆试。
唐代设置的上述防弊制度是科举考官舞弊监察制度的早期内容,这些制度不仅有利于约束相关考官的行为,而且有利于实现科举的公正公平。
宋朝科举考官舞弊监察制度概述
科举考官舞弊监察制度在两宋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通过科举制度帮助朝廷选拔贤能之士,最关键的地方在于保证科举取士的过程足够公平公正,这就要求科举考官能够规范阅卷,避免徇私。
一、弥封、誊录制度
弥封制度就是将考生姓名等相关信息遮盖,让考官在阅卷时不知道试卷是何人所做,这样可以规范考官阅卷。宋太宗淳化三年殿试,时任监丞的陈靖提出应当将考生姓名遮盖,断绝其作弊的可能。于是宋太宗下令遮盖考生信息,并根据其作答内容判断优劣以便划分等级。
虽然通过弥封制度可以将考生的相关信息遮蔽,但是考官还可以通过辨认字迹的方式作弊。为了避免这样的漏洞,宋代针对性地又创设了誊录制度。誊录制度就是指由专门人员即誊录官将考生试卷进行誊写,避免了考官通过辨认字迹而徇私。
二、覆试与覆核制度
不同于唐朝的覆试与覆核,宋代设置这两个制度的初衷在于禁止考生通过代笔作弊。宋朝覆试在不同的考试阶段,执行的主体也不相同。诸州、府、军、监得解举人由其监委官执行;而省试阶段的及第者由御史台执行覆试。就覆核制度而言,由监察机构御史台对其负责。
覆试制度从宋代举行科举之时,就开始执行。最初的目的在于防范世家子弟利用家族权势以作弊手段登科及第。覆核制度比覆试制度出现的时间要晚一点,嘉定元年才开始实行。该年正月,礼部将开禧三年贡举和省试的考生试卷送至监察机构御史台,由御史大夫及其副手对试卷进行覆核对比,若两张试卷的字迹相同,则说明该考生并无代笔之嫌,可以参加殿试;若是发现字迹不同,则要将该考生罢黜。
宋代在前朝的基础上,对科举考官舞弊监察制度又进行了创新。最大的亮点是弥封和誊录制度,革除了通过识别考生信息与辨认考生字迹作弊的弊端,是监督考官公正阅卷的有力保证。
元朝科举考官舞弊监察制度概述
与其它朝代相比,元代不太重视科举,甚至于皇帝都不亲临殿试。尽管如此,科举考官舞弊监察制度在元朝时期的发展还是有诸多可取之处的。
一、会同拆卷填榜制度
为革除考官舞弊,元代创设了会同拆卷填榜制度。考试结束后,试卷官标写分数,在知贡举官、监察御史和其他考官的见证之下,对比编号拆开试卷,然后由知贡举官将考生名次写在榜上。这项制度的特点是在诸多考官共同的见证下确定名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考官徇私徇情取人。
二、磨勘制度
唐宋时期的覆核制度,到了元朝又发展了新的内容—增加了给解据这一步骤。元代参加乡试中选之人,“各给解据,录连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以送礼部”同时“拘该监察御史、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转呈都省,以凭照勘”。该记载中的解据和“科文”移送至礼部,“以凭照勘”,体现的就是元代的磨勘制度,并且该制度也为明代延续使用。
对明朝科举考官舞弊监察制度的影响
科举制度经过唐宋元的发展,在明朝达到其鼎盛阶段,同时明朝对科举的重视也远超之前的历朝历代。为了确保科举的公平、公正,明代在继承前朝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科举考官舞弊监察制度。
就回避制度而言,唐宋元三朝都规定考生若与考官有亲属关系,则该考官必须回避,到了明代,不仅考官在亲属参加考试时需要回避,而且还不能担任原籍贯地的主考官,还有每位科考官的职责也不同,考官之间各司其职。
明代为防止科举考官舞弊,还创设了一项新的制度—戒誓制度。该项制度要求考官对天焚香盟誓,从心理方面给科举考官施压,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公正公平地命题、阅卷。此外,明代继续沿用了前朝的弥封誊录制度,同时又丰富了考官阅卷过程中的防弊监察制度,如异色笔阅卷、会同搜校落卷及会同拆卷填榜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行十分有助于杜绝考官舞弊的可能性。
通过对明代以前各朝代的考官舞弊监察制度的简单梳理,伴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发展,科场舞弊案也屡见不鲜,各朝都通过创设各种措施打击科举舞弊。就科举考官舞弊而言,在经历了唐朝的创设、两宋的发展、元代的改革,明代在科举考官舞弊监察方面的规定已经十分详细完备,很大程度确保了科举取士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