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前言
“寡妇再嫁”这一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但历代统治者对于这一现象却都是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就唐王朝而言,唐王朝由于其自身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文化环境,对这一现象采取了既相对宽松又相对严苛的态度。
一、唐朝法制概述
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黄金时期,它的法制也是最为完备的。唐朝也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法制文化在继承前朝优秀法制文化的同时,也结合了许多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
首先来说,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其法律也体现了大一统的思想。《唐律疏议》就是唐律集大成之作。
在唐朝前期,当时实行的是“三纲五常”、“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在这一时期,男子可以娶多个妻子,女子可以嫁给不同家族的男子,不可以改嫁他人,甚至一夫多妻也是允许的。
在唐朝中期,随着科举制度的推行,儒家思想受到重视,三纲五常的观念也被改变。
唐朝后期,由于经济发展繁荣、社会稳定,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将法律制度往前推进一步。唐律中规定了“七出” 、“义绝”、“和离”等婚姻家庭制度。
唐代法律体系在继承前朝律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改革:
唐律确立了三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男权至上;礼法合一。总的来说,唐朝法律继承了前朝的传统文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和创新。
唐朝法律文化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礼法合一,伦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这种特色与前朝法律制度相比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由于唐朝有完备的律令体系,因此其在维护封建伦理道德和维持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其次是唐朝法制内容中有很多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融入。唐代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共存的朝代,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唐代法律中就体现了各种民族的法律文化特点,如汉族地区、朝鲜族地区等都有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制度。
唐代统治者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让老百姓有了依靠和安全感;唐朝统治者还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官员行为、约束官员权力、鼓励民众积极维护国家法制秩序。
唐朝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唐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女性地位,不仅保障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还在立法上规定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内容。
比如在《唐律疏议》中就有“不得与人通财”“妻亡不入夫家”等规定。
二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唐代法律把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对侵犯等级制度的行为严惩不贷。
《唐律疏议》中有许多有关等级制度的规定:
“五服”的规定主要是对亲属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区分,按照亲疏关系决定是否按亲疏关系亲疏来判断是否判处刑罚;“十恶”则是对官吏在一定时间内犯罪进行分类;
“五刑”主要指对不同种类的犯罪的具体刑罚种类;“八议”是指对一些贵族、高官及其亲属应执行的八种特别待遇,其地位很高,可以免刑或者减刑。
三是制定了严密的刑事诉讼制度。唐朝法律在制定时就十分重视刑事诉讼程序,对死刑、流刑等规定了严格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
死刑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还要讯问被告人、让其申述申辩;对于流刑案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宣判和执行。
在唐代法律中还规定了许多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比如谋反、谋大逆等恶性犯罪。
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诬告罪、奸淫幼女罪等。
这些犯罪在当时都属于重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法律对这些犯罪也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
二、唐朝守寡妇女的法律权利
唐朝时期,受儒家思想影响,维护家庭稳定,提倡孝道文化是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所以唐律中有很多对守寡妇女的规定,这些规定维护了守寡妇女的婚姻权利、财产继承权和继承权利。
首先,唐律对守寡妇女的婚姻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唐律将寡妇再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丈夫去世而寡妇选择改嫁;第二种是丈夫死亡而寡妇选择守节。
对于丈夫去世之后选择改嫁的守寡妇女而言,可以与其再嫁丈夫一起回到娘家居住并生活在一起;
但如果此时守寡妇女与其再嫁丈夫离世,那么守寡妇女必须遵守其再嫁后的生活规定。
根据唐律中规定:“诸亡夫没后妻,夫之兄弟及同财者,同户及同宗未嫁之女,尽为己子;诸亡夫没后妻无同财者,并听娶无同财妻子。”
从唐律中可以看出唐律对于寡妇的财产继承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寡妇是有权继承其丈夫生前所遗留下的财产。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是唐律中规定的寡妇均有权继承其丈夫生前所遗留下的财产,因为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如果寡妇没有与其再嫁丈夫一起生活在一起,并且她拥有继承遗产权利的话,那么她不能继承其丈夫所遗留下的财产。
《唐律疏议》中也曾有过这样一条规定:“诸父母先亡无后继之子于亡者没后三十年内以同财为产者,听其同财。若不尽者,计所出之家而分其半”。
但是,如果寡妇与其再嫁丈夫有共同的财产,那么寡妇还是可以继承其丈夫所遗留下的全部财产。
其次,唐律对守寡妇女在改嫁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维护了守寡妇女的婚姻权利,同时也对守寡妇女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唐律中规定:“诸未亡人有夫而嫁者,听妻之夫再婚;若未嫁而改嫁者及不肯娶其夫者,听妇之家择配嫁之。”
这条律令规定了:守寡妇女如果不愿再嫁给改嫁丈夫而选择改嫁的,那么她不能将其夫家财产据为己有。如果守寡妇女与其再嫁丈夫离婚或改嫁后不愿与其再嫁丈夫一起生活在一起的,那么她可以选择再婚或独自一人生活。
唐朝寡妇对亡夫财产的权利之承继权:
唐朝法律对守寡妇女的财产继承有明确的规定,而这个财产继承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守寡妇女所继承的丈夫遗产范围进行规定。
根据唐朝法律中规定:“诸父母先亡无后继之子于亡者没后三十年内以同财为产者,听妻之夫再婚;若不尽者,计所出之家而分其半。”
这条律令明确规定了:如果守寡妇女与其再嫁丈夫没有共同的财产,那么守寡妇女在其再嫁丈夫离世之后,她没有办法获得其丈夫所留下的遗产,因此她不能继承其丈夫生前所留下的遗产。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了守寡妇女在夫家死后是可以继承其夫家遗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寡妇也不能将其夫所留下的财产据为己有。
因为如果寡妇没有与其再嫁丈夫一起生活在一起,或者寡妇没有与其再嫁丈夫有共同的财产的话,那么寡妇是不能将其夫所留下的遗产据为己有的。如果寡妇再嫁了,那么她是可以将自己所继承的夫家财产据为己有。
唐朝寡妇对亡夫财产的权利之遗嘱权:
唐朝法律中对于守寡妇女的遗嘱权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权利是守寡妇女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这项权利可以使守寡妇女在其亡夫死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财产继承而造成的纠纷,从而减轻了守寡妇女在财产继承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唐律中还对守寡妇女立遗嘱权做出了限制:“诸寡妇无子者,若有财者,并与立遗令:其子孙亦不得取以分之。”
唐律中规定守寡人在有继承人继承其财产时,应当按照其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分配给自己的子孙。
唐律中对守寡人立遗嘱权做出限制这一规定也就说明了:唐律中对于守寡妇女立遗嘱权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也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唐朝寡妇对亡夫财产的权利之受赡养权:
唐朝法律中关于守寡妇女的受赡养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唐律中对于受赡养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守寡妇女在守寡期间所获得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权利。
根据唐律中规定:“诸寡妇无子,若有财者,并与立遗令:其孤寡不能自生者,计所出之家而分其半。”
这条律令明确规定了:如果寡妇没有子嗣,那么其再嫁丈夫在其去世后,其妻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唐朝法律中对守寡妇女受赡养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这也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必然结果。
三、唐朝守寡妇女再嫁的原因
第一,守寡妇女的夫亡导致她们无依无靠。
在唐代,在丈夫去世后,妻子的地位和权利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妻子必须要遵从丈夫生前立下的遗嘱,并且还会将大部分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在丈夫去世后,丈夫生前所立下的遗嘱也是不能更改的,女子必须要遵守丈夫生前立下的遗嘱。
唐律中还规定了“寡妇守寡”的年限为“七年”。这时候如果这位女子又去找了其他人结婚的话,那么就会被视为是“不守贞洁”之人。
不管这位女子是出于何种原因或者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再嫁,在守寡期间她都是不能继承丈夫遗产的,也就是她没有任何资格去继承丈夫所有的财产。
另外这位女子如果在守寡期间去世了的话,那么她生前所立下的遗嘱也没有任何效力。唐律中规定:“诸妇人无子者,取其妾及同居之人,并令改嫁。”
这位女子在“七年”之内没有再嫁过,那么她所立下的遗嘱就不生效了,除非她愿意再嫁给其他人。如果这位女子愿意再嫁的话,那么她在这段婚姻中所受到的苦也是由这位女子自己来承担着。
第二,朝廷鼓励寡妇再嫁。
唐朝政府鼓励寡妇再嫁,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用以保障寡妇的利益。
唐朝初年,唐太宗李世民曾下诏:
“夫娶妇以礼,如是之事,尚尔。但妇人守寡,各别所宜。……夫亡之妇,于礼不可独留。若其不守礼者,欲与再嫁以全义者,及见有守义妇可与同处者,各举所知,奏闻。……”
这道诏令对寡妇再嫁做出了规定:“夫亡而不守节者,虽复配所生之子,不得立为嗣。其所生子不应立者,可与同住;其所生子立为嗣的必须立为继室。其立继室的必须立为正室。”
在这道诏令中提到的“守义妇”、“守节”、“再嫁”等字眼都说明了唐朝政府对寡妇再嫁的态度。
唐朝政府鼓励寡妇再嫁主要是因为寡妇要承担很多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唐朝有规定:“夫亡而不守节者,其罪未如男子之重。……故自汉、魏以来,无及此者。……”
也就是说寡妇无论再嫁与否,都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笔者观点
唐朝守寡妇女的法律地位在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她们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也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必然结果。
对于守寡妇女来说,她们在守寡期间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权利,这是其身份得以确立的重要条件。
从唐朝以后中国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女性获得了与男性一样的权利,女性开始在社会上占据重要地位。
守寡妇女与再嫁妇女都是对社会作出了贡献的人,她们都是值得尊重和肯定的人。
参考文献
1、【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中华书局,1983年版
2、【宋】王若钦等编撰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3、【宋】王溥:《唐会要》【M】,中国台湾世界书局,1960年
4、【清】董浩等:《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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