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女性在古代是没有多少社会地位的,更无法参与到娘家的财产继承,因此有“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的说法。
实际上,古代女性也是拥有家庭财产继承权的,在宋代时期就制定了女子继承家庭财产的具体规则,根据女儿的婚姻状况,还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而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又分为绝户与非绝户。
在不同情况下,女子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是不一样的,通过研究宋代女性在家庭财产继承中的分配,对当今社会依然有重要的启示。
一、非户绝情况下的在室女及出嫁女的财产继承
所谓在室女,是相对于已经出嫁的女儿而言,在室女也就是未嫁女,因为在室女未曾离开过家庭,一直属于家庭成员,所以在财产分配上拥有较大的权力。
当然,具体能否继承家产,还要看家庭是否为绝户家庭。
因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体系,尽管儿子和女儿对父母来说都是一样的血缘亲疏,但是在法律当中,男性的地位是远高于女性的,即使是男性,也要分出个嫡出和庶出以分清楚地位。
所以,为了保障家族的延续,古代社会一般都是由男子继承家庭财产,也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度,但是宋代在财产的继承中,采取了“诸子均分”的原则,这位在室女在家庭中得到一部分财产提供了法理基础。
宋代在法律中规定了在室女继承财产的权利,在父母亡故后,在室女可以获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礼一半的财产。
这是因为,宋代时期嫁妆是女子的私有财产,即使是嫁到夫家,也不能改变嫁妆的归属。
为了让女儿在婆家有一定的话语权,宋代时期的人在嫁女儿时往往会给出大量的彩礼,甚至有嫁妆高于聘礼的情况。
为此,父母健在时,便会为女儿准备嫁妆,以表达对女儿的关心爱护。
然而宋代女性继承家庭财产的局限在于,出嫁女是没有继承家庭财产的资格的。
在古代女子婚嫁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是标志这女子从父家到夫家的转变,因此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子)跟父家有着更深刻的关系,而嫁出去的女儿显然已经是夫家的人了,这相当于直接割裂了出嫁女与原家庭的关系。
二、户绝情况下没有立嗣情况下的女儿的财产继承
相对于非户绝家庭来说,户绝家庭的女子财产继承则更具有研究性。
所谓的户绝就是:“男子死而无继。”具体来说就是家庭中没有留下子嗣。
在《宋刑统》中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相对于前代来说,宋代法律保留了户绝情况下,女子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这是相当不容易的事情。
如上文所说,女子出嫁后与原家庭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除了出嫁女,宋代还对归宗女,也就是出嫁后,因各种原因回到父家的女儿有一定的照顾。
宋朝颁布了元符新规,规定依照女儿身份不同(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在户绝时对财产的分配也不一样,其中规定,未出嫁(在室女)可以全部继承财产,“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
而归宗女在一定程度上被看作了在室女,也拥有很大的继承权,可以继承一半左右,剩余的部分要进行充公。
出嫁女所能分得的数额是最少的,大概只有户绝家庭财产的三分之一,剩下的部分也要进行充公。
如果有出嫁女和归宗女的话,出嫁女是没有继承家庭财产的资格的。
三、户绝情况下继子与女儿的财产分配
(一)户绝情况下立继子的财产分配
无论怎样来看,户绝家庭的女性在财产继承上存在一定的偏见,尤其是归宗女与出嫁女所能继承的财产有限。
从保护家庭私有财产的角度出发,宋代的绝户家庭一般会早有打算,于是衍生了立继和命继制度。
立继就是丈夫去世后,妻子尚在,此家没有子嗣,妻子过继一个子嗣来继承,在《清明集》中称:“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
当然,立继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根据《宋刑统•户婚律》规定:凡立继之子,必为“同宗昭穆相当者”。
“昭穆相当” 就是要求所立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而且是有同姓之子。
立继者一般享有亲生子一样的法律地位,继承的财产也是一样多的。
也就是说,在有立继子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实际上与非户绝的财产分配是等同的。
(二)户绝情况下命继子的财产分配
相对于立继子来说,命继子就比较麻烦了,所谓命继:就是户绝家庭夫妻都已经死亡,而由丈夫近亲属为之指定一个子嗣继承的方式,《清明集》中谓:“命继者谓夫妻俱亡, 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
命继子只是户绝家庭的近亲属,而非家庭组成人员,因为命继子是在父母都死后立继的,并没有尽为二老养老送终,仅仅是继承宗祧,因此在法律地位上比亲生子要低一点。
在没有在室女和归宗女的情况下,命继子可以继承绝户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会被官府充公;
命继子有财产的继承权,而户绝家庭又有女儿的情况下,财产是如何分配的呢?
根据宋代法律规定,如果只有在室女的话,在室女获得四分之三的财产,命继子可以得到四分之一的财产;
如果没有在室女,只有归宗女的话,归宗女可以得到二分之一,而命继子还是可以得到四分之一,剩下的四分之一就会被官府充公;
如果没有在室女和归宗女,只有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可以得到财产的三分之一,命继子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官府充公三分之一;
如果既有在室女,又有归宗女,还有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是无法分到财产的,而在室女可以分到总财产的五分之四中三分之二,归宗女可以得到总财产中五分之四中的三分之一,而命继子只能分到五分之一。
从继承财产的数量上来说,在室女多于归宗女,多于出嫁女。
总结
相对于前代,宋代在法律上给予女儿诸多财产继承权,尤其是在户绝的情况下,在允许继子延续香火,并继承家庭财产,这明显要与女儿的财产继承发生冲突,因此,宋代在法律中对这种情况做了细致的划分。
当然,宋代也没有完全摆脱女性在家庭财产继承中的弱势地位,尤其是出嫁女,继承权最小,且多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