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元朝严禁逼良为娼,丈夫为让妻子出卖色相,想出一妙招

元朝严禁逼良为娼,丈夫为让妻子出卖色相,想出一妙招

在中国古代娼和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娼是出卖肉体的,是下九流,而妓是卖艺不卖身的,不但需要长的绝色倾城,而且要琴棋书画样样精通,收费昂贵,不是一般人能请的起的摆在今天就是所谓才女,这些女子只不过是因为生活所迫而出卖自己的才艺,地位并不是绝对低下,这样的女子往往最后还能嫁个好人家。

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为真理。这句名言,确实很深刻描绘了一种常见的心理现象。许多悖离事实的判断,许多充满谬误的观点,仅仅因为它们被重复的次数多,不需要更多逻辑的推断,不需要更多事实的佐证,就能成为大部分人恪守的信条,甚至被视为金科玉律。如果有人指出其谬误,提出不同论断,则反而被视为胡说八道,奇谈怪论,甚至被当成怪物看待。

例如,长期以来流传于网络间的“蒙古保长初夜权”的流言,便被不少人绘声绘色的讲演,放佛身临其境,他人若如有异议,便会以民族大义指责。

爱看历史的人都知道,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流言并不能掩盖历史。元明两时代妇女地位的真相,只要我们肯花点时间去多读些历史书籍,便不难了解。

《元代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一文中有写:“蒙古统治对汉族地区的儒家文化形成强烈冲击,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蒙古习俗对中原汉地文化的浸浮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再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作为统治阶级的蒙古族妇女,占有了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得元代妇女整体地位略有上升。”毫无疑问,元代妇女整体地位比起宋代来说是更高的。

《元代妇女地位略论》一文中也有写:“元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晚期妇女地位最高的朝代。”显然,在黄宗凯的论述中,元代妇女地位比起明代要高。

在元代法律无论是《至元新格》、《大德律令》还是《大元通制》都有写:元政府对前代妇女歧视性法令的摈弃,也意味着元政府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汉地妇女依照蒙古习俗法予以保护。不仅如此,元代法律并且给予妇女“和离”的婚姻终结权利,即“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元史刑法志二)。

在元代的时候,娼妓发展很是重要,主要表现在一:数量多;二:在文人笔下空前完美。意大利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写到:“凡卖笑妇女,不居城内,皆居附郭......计有二万有余,皆能以缠头自给,可以想见居民之众”“其数之多,未敢言也,不但在市场附近此辈例居之处见之,全城之中皆有。衣饰灿丽,香气逼人,仆妇甚众,房舍什物华美。”

马可波罗到元大都时,曾推测大约有两万名妓女,终元朝一朝,元大都人口约60-80万人,两万名妓女可是不小的比例,更别提扬州,杭州这种青楼行业发达的地方了,毫不夸张就跟今天的大型超市有的一拼。

在元朝,烟花行业的盛行,得益于元朝经济发达和工商业发达,在文人眼中,妓女并不是低贱的行业,除了吹拉弹唱,琴棋书画,更是有着鲜明性格的群体。因为元朝崇尚武力,所以文人在这个时代并不吃香,他们往往在青楼和烟花女子来借酒消愁,惺惺相惜。

元朝严禁逼良为娼,丈夫为让妻子出卖色相,想出一妙招

元朝妓女大都来自良人,他们并不愿意入娼门。元朝政府一再三令五申:明确规定不得以良为娼,赎买和典雇良人为娼属犯罪行为。

今后赎买、典雇良人为娼,卖主、买主、引领牙保人等依例断罪,元买价钱,一半没官,一半与告人充赏。如本人自行陈告,或因事发露到官,元价尽行没官,妇人即令为良,任便住坐。(《通制条格》卷4《户令·躯妇为娼》)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虽然不让逼良为娼但社会确实有需求,一些鸨母,雇主们通过采用过继当义女的方式来买卖,名义上叫干闺女,实则读一声还是四声还不是干爹说了算么?

没过多少年,又出现一种新的逼良为娼的方式,丈夫为了让妻子出卖色相多赚钱,想出一招:让妻子去勾搭客人,然后收取一定的金钱,如果官府追求,男人就会以通奸罪来私了,官府也没辙。

学好三年,学坏三分钟,一传十,十传百,这方法屡试不爽,大家争相模仿,“都城之下,十室而九”

为了整顿社会风气,元政府无奈,只得把通奸与逼良为娼同时列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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