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大地主或地方豪绅由于占地较多,收入颇丰,它们的经济实力相当雄厚,所以他们有能力向官府捐助大量财物以助军费。他们甚至是早期助军的主要群体。高祖时,并州州民陈正谦“出粟千石助军”、贞观年间安州州民彭惠通“出布帛五千段以资征人”,以及高宗时期的彭志药皆为此类。肃宗朝,梓州人严震,“祖父田农为业,以财闻于乡里。
肃宗至德乾元以后,震屡出家财,以助边军,授赐合州长史王府咨议参军。”官府严震世代为农,显然是一个颇有财力的大地主。肃宗至德年间,有一个叫边咸的地方豪右,富可敌国。据说没收边咸的家产可以用来支付国家两年的军费。
官府建中四年年十月,“径师之变”爆发,唐德宗仓皇逃至奉天今陕西乾县。奉天人赵植业率领家人及奴客“奋力拒守”,同时,赵氏又“献家财以助军资”,在此危急关头,给予德宗非常大的援助。官府赵植业当属一位具有忠君报国思想的大地主。
唐代实行的是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人的地位一直不高。但是自肃宗以后,由于唐官府渴望得到商人的帮助,不得不给予商人许多优惠政策。唐至德二年年七月,宣谕使郑叔清向唐官府建议说“商贾助军者,给复”,也就是商人助军可以免除赋税。
自初唐以来,唐官府一直严格限制商人入仕做官,代宗这一政策无疑为商人入仕提供了方便。在此种情况下,自然会有不少商人为了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而向唐官府捐助资产。直到嘻宗乾符五年年,唐官府又曾下令“借商人钱五万络以助军”官府。值得重视的是,官府在以各种却盐、酒、茶等税助军的过程中,实际征收的对象应该就是个体手工业者及商贩,其中理应包括贩卖和转卖盐到各地的巨富盐商。
总体来看,这一阶层是唐代后期助军活动的主体。因为他们成为实际上掌控国家政治、军事和经济权利的实权派,拥有的行政和经济资源十分丰富,所以他们主导了几乎国家的一切军政大事。
高宗时,霍王元轨率文武百官“出一月傣料供军”的举动,开创了官吏用月傣助军之先例。则天时,左相豆卢钦望请停京官九品以上两月体助军,因王求礼严词争辩而未遂。肃宗时,以进助战备物资,收复两京时曾“尽括公私马以助军”。官府李辅国曾“率群臣马助军”官府。唐官府减官员薪俸的方式助军是唐代中期助军的主要特点之一。
小手工业者的助军活动不是直接的,而是在唐官府行榷酒、榷茶令助军的情况下,简接的助军行为。榷法就是实行官方对特定商品的专卖法。唐代借助榷法助军商品主要是盐、酒、茶三项。但是盐应该区别开来对待,这是因为榷盐的主要对象是盐商,盐商一般拥有的资本额较大,属于富商,自然不在中小手工业者之列。
榷酒令始于广德二年年。当时规定天下各州确定酷酒的户数,按月纳酒税大历六年年二月,把酩酒定为三等建中三年又重新规定不许民间酣酒,酒的酿造和买卖,由官方“置店收利”,用以“助军费”。官府元和年间,榷法扩大到茶类。
元和十三年年,盐铁使程异上奏指出榷法助军的弊端“伏以榷税茶、盐,本资财赋赡济军镇。盖是从权兵罢,自合便停,事久实为重敛。”他认为,因为榷法有利可图,一旦实行就无法取消,时间长了就成为向民间进行盘剥的重税。所以他建议朝廷,只在有战事的时候行榷法,战争结束就应该废止。他的这种关心民生的建议被皇帝接受了。官府但实际情况是,以后的各朝只要官府“国用不足”,就可以随时行榷法令。
太和七年年,天平军节度使殷俏一次进助中,所管辖的耶、曹、蹼三州两税、榷酒等上供钱就有一千万余贯、粟五万石。官府昭宗时,天子想增加财政税收行榷酒令,但是榷酒乃是凤翔节度使李茂贞的专利,所以李茂贞带兵要挟皇帝,唐昭宗只好作罢。其实,像盐、酒、茶这些大宗生活消费品,关乎每家每户的生活,因此只要向这些消费品征税,实际上就等于把税负转嫁到每一个普通百姓身上,所以助军的范围应该比其名义上的范围要大得多。
唐代的助军活动,与唐代社会政治、经济和军事联系密切,并对唐朝官府中后期的财政政策和军费供应机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唐代前期各种政策积极有效,国家财政充裕,军费供应及保障机制健全有力,助军活动相应较少而唐代中后期由于政治、经济和军事格局发生巨大的变化,国家财政难以应付各种行政和军事开支,加之战事频繁,造成了国家财政在军费支出上显现出力不从心的局面,并且这一矛盾不断突出和尖锐化。总体上,唐代的助军活动具有军事财政的性质。
在中国古代,一个国家要能够维持其稳固的统治,必须要有足够的用于军事的财政储备。这一储备应该有多少才能够得到保证呢由于时代不同,各朝代军队数量和战争发生的方式以及规模的不同,这很难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但在古人看来,却能够保持在一定的比例。
唐代初期,在实行府兵制的条件下,兵农合一,这样,军费自然就和租庸调捆绑在一起。由于均田制基本上得到实施,府兵承担了基本的军资戎备,这样一来,唐官府实际负担的军费支出大为减少。
唐代以前,因为国家财政充裕,军费的保障不存在问题,因此助军活动总是很少见于历史文献。唐王朝建立之初,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政权,采取了一系列旨在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社会经济的措施。到唐玄宗时期,社会经济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当时繁荣富庶,社会安定,国家基本处于和平时期,只有西北和东北边境发生的一些开疆拓土的战争。国力如此强大,又何须助军这正是唐前期助军现象很少见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助军一般是因为国家财政状况很差,军费得不到保障时才可能出现。那么,考察唐代各个时期的财政状况就是首要的和必需的。开元十五年年,河西、剑南、安西、平卢、范阳、河东、朔方、陇右等八个边军节度使先后都兼任了支度使、营田使。由于安史之乱,玄宗于至德元年,允许十五道的节度使拥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在肃、代二朝,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和诸州刺史擅自收支的情况相当普遍,国家财政已不再只靠中央统收统支。
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实施,建立了“两税三分制”的财政制度,就是唐朝将各州两税征收定额划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个份额,并限定了节度使、州两级地方官府的收支权限。“通过定额管理的两税三分制,中央在获得政治和财政利益的同时,也赋予地方官府一定的财税管理权限。
由此又派生出地方长官实际上拥有一定的赋税放免权。节度、观察等使的职责不再局限于军务,而是扩大到地方的一切军政经济事务。官府到了德宗、宪宗时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通货问题,“钱重货轻”现象日趋严重,从而引起百姓税负的成倍增长,于是元和年间改革了留州、留使两税钱的征纳办法,部分乃至全部改征实物。但是,地方势力日益壮大,与中央在财政乃至军事和政治上分割利益,产生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博弈。这一博弈的结果就是,中央制衡地方的力量日薄弱,而地方藩镇日益脱离中央的控制,其在财政和军事上更加独立。
基于这样的背景,唐朝前、中、晚期的助军就自然呈现不同的局面。唐前期,唐王朝百废俱兴,一派欣欣向荣,唐中央能够依靠强大的行政力量来支配各种国家资源,包括经济和军事。由于唐王朝国力不断增强,量入为出的财政制度保障有力,基本上不存在军费不足问题。
虽然如此,唐官府对来自民间的助军活动还是大力弘扬和积极倡导的。也只有作为一种道德观念或者政治意志的象征,这一时期的助军活动才有其所处于历史时期的真实意义。并州乡民陈正谦“出粟千石济军”,安州乡民叫彭惠通“出布帛五千段以资征人”,都获得了阜帝的嘉奖,赞扬他们具有古人之风,并号召天下人民向他们学习。
虽然这种民间的助军行为在官府来看仅仅是一种提倡,其影响力和规模远远不及后代。但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唐朝早期中央官府军事保障机制包括府兵制是有力的,吏治清廉,行政效能高,体现出比较强大的国家意志。所以,这一时期的助军只有其政治意义,其经济意义则相对很小,在规模上,在形式和内容上远远不能与中后期的助军活动相比在经济上,这一时期的助军活动对唐中央官府的财政几乎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但是,到了唐朝中期以后,府兵制被破坏,官僚机构迅速膨胀,国家财政日益入不敷出,危机重重。这个时候,仅凭一些忠君爱国的义举,显然不能完全缓解国家的财政危机。所以,当时除了私助以外,更多地采用了国家经济杠杆的办法,通过榷酒法、榷盐法和榷茶法增加用于助军的收入。
由于官傣与军费争利,于是一些大臣建议采取减免部分官傣或者官员职田收入的办法,用于助军。用卖官弩爵来吸引巨商富户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总之,在中唐以后,唐官府实行了公助与私助同步,民助与官助并举的办法,从而使助军的形式和规模达到了空前高涨的地步。仅以榷法助军为例,此类助军获得的成效是极为显著的在唐代,国家直接受益税目有盐税、茶税、酒税、矿产税,以及关税和市税等。茶、盐、酒和矿产等皆由国家实行控制,一般由国家专营买卖。即榷盐、榷酒、榷茶等。
助军独特的运行机制,使其有别于其它进献。进献与助军无论从表现形式还是本质特征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
1、机制不同。一般说来,进献是常制但是助军却并非常制,只是在发生战争时才会出现,而且这种战时的经济政策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灵活性和可变性,而各种进献则相对比较稳定。
2、目的不同。各级官员向皇帝进献只是为了满足皇室或贵族的奢侈消费为目的,属于一种礼节性的进奉但是助军则是为了补充唐官府军费的不足,用于战争的军事目的。而且助军还与国家财政的联系紧密,是在国家财政不足的情况下,能起到缓解财政紧张的作用,而各种进献则起不到这种作用。
3、性质不同。助军是“感于忠义”的义举,体现了助军者忠君爱国的精神,而且它与朝廷用兵有着密切的联系。史料中记载的助军无不是与战事有关但是,各种进献只是一种官场的社会风气,官僚为了讨好皇帝和贵族,稳固自己的权力和社会地位的一种应酬之举。因此进献之举根本谈不上忠义。
4、管理方式不同。助军的钱物直接用于供军,不入内库,这显然不同于各种日进、月进。而且,很多时候,唐官府颁布助军令时就明确向百姓承诺“事平之后仍旧”。
5、对待的态度不同。从宪宗对待助军的态度来看,助军与进献的区别就更加明显。元和中期,讨伐淮蔡的战争中,宪宗派程异出使讽诸道进助军钱,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宪宗却屡屡下诏停止进奉。唐宪宗一方面汲汲于助军之道,另一方面却屡屡禁止各级官员进奉,这充分地表明了助军与进奉两者不是同一性质。
唐前期助军活动以民间为主体,助军的规模小,内容比较单纯。从唐高祖至玄宗天宝年间,能够见于记载的助军活动不过只有三起,而且均以民间自发的方式来进行的,加起来也不过数万贯而已。公助的也只有霍王元轨在高宗年间率百官进一月傣禄这一次。他们对于国家财政和军费支出的影响无足轻重。但是,作为“助军”应有的涵义,这几起助军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助军,体现了“感于忠义”的精神。
同时,唐官府只是鼓励提倡。毕竟国家财力能够应付各种支出,包括军事支出。加之早期府兵制和均田制的有效实施,官僚机构规模较小,官府施政效能高,唐中央财政只是用于较少的常额军费支出。
唐代中期的助军,私助与公助兼行,国家行政主导的色彩更加浓厚。中唐以后,不但私助的范围明显扩大,种类更多和数量更大,而且以国家行政命令形式的助军活动拓展到了更广的领域。榷盐、榷酒助军更为常见,官员的职田租和薪傣也纳入助军的范围。助军不再是早期以钱粮为主的单一品种,马匹、器械、布帛等所有财物都是助军的内容。
而且,这一时期助军的形式更加多样,一般的进助之外,有军队营田助军,有边贸互市助军,由度僧戴魁助军,有给予各种空名告身助军等等。国家用于臃肿的官僚机构的开支巨大,形成了与军费争利的局面,于是唐官府不得不采取行政措施进行调节,但这种办法毕竟触及了官吏的利益,故而成效不大。公助与私助兼行,宫助与民助并举,尚能体现助军的基本内涵。但是,各种形式的助军在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和在军费中的比例趋于不断提高的趋势。
唐代后期的助军体现出更为浓厚的聚敛财富的特征。助军的形式和内容在这一时期又为之一变。其突出体现在藩镇和各使替代了其他的助军阶层而成为助军的主体。后期助军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各节度使、盐铁使、刺史、观察使等助军和行各种榷法等助军。更为重要的是,整个国家的财政状况和经济环境己经发生了质的改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量已经十分薄弱,已无力应对日益深重的财政危机。助军始终伴随着军事活动进行。
但是,后期的助军己经演变为中央官府和地方竞相聚敛钱物的工具,助军甚至成为国家财政和军事开支的主要依靠。助军已经由前期和中期的辅助现象逐渐居于首要地位,助军己经基本失去了它的应有涵义。同时,我们从各种助军活动中能够看到,他所真实折射出的是晚唐的国家财政是一种军事财政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