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族一法是于始皇帝时期形成,起初只有夷三族之说,后来才逐渐形成五族、九族,甚至在明朝永乐时期,方孝孺被灭了十族。但要说灭九族的执行标准如何,或是法律界定如何,并无全面的记载,且在历史上争论较大。只是到了明清时期,才从律法中确定九族的指向。
灭族的主要目的是斩草除根,使受刑者无法拥有复仇的能力。秦始皇颁布这个法律的依据是少康中兴,这个事情发生在夏朝,少康的父亲是夏朝第五代君主姒相,后来被敌对的寒浞派人杀死。当时少康为遗腹子,正是这个遗腹子后来完成了复仇,他经过周密的策划,通过离间、行刺等手段,以弱胜强,最终战胜寒浞父子,中兴了夏朝。再如伍子胥伐楚,就是楚国在杀他父亲伍奢时,没有斩草除根的恶果。所以秦始皇认为“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就会颠覆一个王朝,这才使用了夷三族的手段。
“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
而根据《史记》的记载,夷三族早在秦文公时期就被制订出来,照此说法,夷三族要追溯至公元前730年左右。三国时期的魏国人如淳为《秦本纪》之做注时,称夷三族是指父族、母族和妻族;元人张晏做注时则称三族为父、兄弟和妻子;《仪礼·士婚礼》注说:“三族限于同宗之久昆弟、己见弟及子昆弟。”汉朝也沿用了秦制,夷三族被完全继承下来。秦汉时期被夷三族的知名人物有李斯、彭越、韩信。关于李斯被处夷三族的记载,点到了其父族、母族和妻族,所以夷三族最有可能是指这三族。
“悲夫!夫古有三族,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汉书·酷吏传百·王温舒》
汉后期,为了提高法律的震慑力,逐渐出现了诛五族的刑罚。但这并非真正的“族”,而是指王温舒本人,及两个弟弟和两个妻子,共五家人。而在传统的理解上,通常将五服看做是五族的标准,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五种丧葬服确立的亲疏关系。
再经过演变,五族又扩大至九族。传统意义上的九族为父宗九族,即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直系亲属,这也是传统宗法伦理的基础。然而有一些说法以夷三族为基础,认为诛九族是以夷三族为依据,扩充为父三族、母三族和妻三族;或者是父四族、母三族和妻两族。这是封建社会,能够基于血缘关系实现对社会最大控制的关系架构,较符合法律的现实意义。
灭族是在唐宋以后才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至明清时期由律法形成统一标准,像是秦朝虽有夷三族之说,但如荆轲刺秦王后,是被灭了七族,至于七族的标准如何,无人知晓。
其实古代统治者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愈发的慎杀,因为没有哪个皇帝是不愿意留下仁君形象的。所以影视剧中动不动就灭族的现象并没有那么多。比如胡惟庸案,株连出来的人数确实很多,但并不是对胡惟庸判了灭族的罪,随后牵连出来的李善长,其妻、女、弟、侄等七十余人被杀,这个可以算是灭族,但这与灭九族还是不太一致,其儿子、孙子也都未受到杀害。
“丁丑,杀齐泰、黄子澄、方孝孺,并夷其族。”——《明史》
关于灭族,可能最出名的是方孝孺被朱棣灭了十族,九族之外加上他的学生算作一族。其实在《明史》中只是提到了方孝孺等人是被夷族了,但是根据《大明律》的规定,只诛灭了方孝孺的父族。《立斋闲录》也记载了方孝孺涉及的诛杀名单,这些人皆出自方孝孺父系,没有有母系和妻系。
在永乐时期,还有一个名叫景清的,刺杀朱棣没能成功,之后又表现的宁死不屈,朱棣就下令将其“磔死,族之”,然后又下令“籍其乡,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这句话被认为是杀光了景清的同乡,其实这个理解并不正确,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收没了其同乡的财产。
但历史上明确记载被诛九族的是杨玄感,他在隋炀帝征高句丽时,于后院捣乱造反,失败后害怕受到酷刑残害,于是让弟弟手刃了自己。但隋炀帝并没有放过他,不仅对其挫骨扬灰,还判了个诛九族。
其实纵观明清的株连案,灭族往往都是方孝孺一样,只涉及男丁,不牵连女人。女人往往会被没官为奴,或者送入军中和教坊司,在不就是强行婚配给平民百姓。而且斩草除根也并不多见,男子不成丁的,即未成年的,则也会豁免死罪,如明朝的郑和,家族造反被灭,他因年龄太小,被阉割后送入燕王府为奴。
再如雍正年间,吕留良因“反清复明”的文章被告发,而获灭族之罪。吕留良家族16岁以上男子皆被处斩,15岁以下的男子约60人,被处披甲为奴,永为奴籍。由于吕留良是位学者,所以这个案件牵扯到他的学生,如孙用克,周敬等皆受坐,要说“诛十族”,吕留良算是一个。
综上,古代灭族是存在的,而在明清之前并无确切的法律标准,在判定灭族时随意性较大。到了明清时期,有了标准和依据,即父宗九族的成年男子,且因统治者的慎杀态度,所以并没有那么多灭族的案例。一般都是谋逆之类的大罪才会有灭族判罚,但有实力谋逆的也都是皇亲国戚和功勋大臣,多少都有皇家血脉或者姻亲,统治者会酌情考虑牵连对象,避开司法程序,给予自裁的宽松,如年羹尧与和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