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朱元璋的余荫,明朝宗室律法特权的由来及其变迁

朱元璋的余荫,明朝宗室律法特权的由来及其变迁

洪武二十八年,明太祖朱元璋颁布了《皇明祖训》并将其确定为皇朝根本之法和不易之法 – “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

由于“诸王分封”是朱元璋为明朝设定的基础性制度,所以《皇明祖训》中有大量涉及宗室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宗室不同于平民、臣属、勋贵的特殊法律地位,也是由此而来。

平民对宗室别说犯罪侵害,言语“冒犯”就要顶罚惩治。所以明朝平民遭遇藩王、宗亲侵害后,别说告状讨公道了,很多时候连述说冤情都不敢。因为一旦被扣上“”的帽子,下场极其悲惨。

朝廷法司则被排除在宗室司法程序之外。宗室无论犯什么罪,法司官员只能向皇帝举奏,不许拿问更说判罚惩治了。而且《皇明祖训》里还有注明,“不令王见天子”必奸臣,须灭族。这是在强调宗室司法权只能由皇帝一人掌控。

对于本职就是监察皇朝上下的风宪官,朱元璋在宗亲问题上一样对他们做出了严格限制。没有实据不能举报,小过也不能随便举报,否则就是“离间亲亲” – 斩。

但是明朝就没在律法上明确区分“小过”和“大过”,也就是说风宪官据实举报也有可能获死刑,这么规定实际是将可监察诸王(宗藩)的实体限定为皇帝。而皇帝有时间和精力去监察分布于皇朝各地的宗藩么?

最后宗室即便被“合法”确认了犯罪事实,朱元璋也反复强调不得“加刑”,可使用的处罚措施实际就两种。顶上天的大罪降为庶人,其余的罪行则只能批评教育以让他们“悔过自新”。

由上可以看出,朱元璋就是有意将宗室置于朝廷的监察、司法体系之外。除了防止官员们枉法谋害自己的子孙,更重要的目的是凸显宗室的超然地位和确保宗亲们的律法特权。

秦王朱樉、代王朱桂、鲁王朱檀等,为什么可以在各自封国多年如一日的盘剥、凌虐、残杀军民。因为对他们而言这些都是“小过”无人告发,他们的父皇也没有“精力和时间”去监管这些小事儿,认为他们应当“自悔自新”。

洪武三十年,几经修改的《大明律》正式颁布。虽然《大明律》没有针对宗室的具体规定,但是为降罪减罚而设定的“八议”条款涉及到了宗室。

八议是指罪犯被定罪时可以根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申请减免刑罚,而居首的“议亲”即皇亲国戚。相当于《大明律》进一步确认了宗室的律法特权。

洪武朝之后,由于敌视、斗争、叛乱等,皇帝们开始视宗室为皇权潜在的敌人,进而开始削藩打压宗亲。随着各宗藩实力、政治地位的下降,宗亲们的律法特权也开始衰减。

为了弥补《大明律》在实践中暴露的缺失和不足,弘治十三年颁布的《问刑条例》也将宗室纳入朝廷律法的管辖范围。但是可管的不多,涉及宗亲的条款一共就四条。

第一条是宗亲“冒支官粮”,法司可将其宗禄革去十分之二,不过这条并不针对全体宗亲 – “今后将军、仪宾有犯,都照这例行”。

第二条是针对各地宗亲的“日常” -- 凌辱官府、扰害百姓、取人财物、占人妻妾、打死人命、冒乱宗支、蓄养术士等。该款允许巡抚、巡按在“即时奏闻”的前提下,先行缉拿“设谋拨置之人”。

不过这一条并不是将缉拿、审讯、判决宗亲的权力下放给官员,它只是允许官员们在主谋(宗亲)未被定罪时,可以先行拿办他们的帮凶、爪牙。虽然不能完全制止宗亲们侵害百姓,但是好歹能够降低他们的危害了。

第三条规定并不是针对宗亲犯罪,而是要求宗亲不得越过所属宗藩的亲王向朝廷“奏请”。宗藩成员有事上奏朝廷和皇帝,亲王需承担“查勘参详,明白具奏”的责任,否则朝廷不受理。

这条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各宗藩亲王主动处理内部需求和矛盾,不要什么事儿都推到朝廷。这在增大各宗藩亲王责任的同时也扩大他们的权力,此后各宗藩王府欺负下级宗亲就更肆无忌惮了 – 你要告我,得请我代奏

第四条规定也不是针对宗亲犯罪,是规定各级宗亲的纳妾数量:

这条的目的是限制宗亲没事儿拼命造人增加朝廷负担。如果宗亲就是不按规定纳妾怎么办?

宗亲超标的妾,朝廷称之为“滥妾”。滥妾所生子女朝廷不入玉牒(不承认宗室身份),不能“请名”也不能“请封”,也就不会有宗禄。如果这样,宗亲们还是要超标纳妾,朝廷的处罚就搞笑了。

朝廷并不处罚管不住自己“裤腰带”的宗亲,而是以教育、劝谏不力为由整治他们的辅导官 – “若是滥收过数,将辅导、隐匿不奏官员参提究问,奏请降调边方”,就问你怕不怕!

到了嘉靖朝修订《问刑条例》时,又针对宗亲增加了四款规定。

第一条,“用强兜揽钱粮,侵欺及骗害纳户者”。允许地方官府直接扣除犯罪宗亲的禄米赔付受害者,不过将惩治范围限定在“将军、中尉、仪宾”。

注:明朝宗室亲王、郡王的宗禄来自朝廷赐予的禄田田租,其他宗亲宗禄由地方官府负责发放。

第二条,针对“无令出城、越关、赴京”,处罚很严厉。原则上先革为庶人,待查明原因后再根据具体罪行给予罚奉、降革或发高墙圈禁等处罚。

第三条,针对的是明中期后各宗藩日益复杂的内斗。“宗室互相讦奏,行勘未结,而辄诬奏勘官,及以不干己事捏奏抚按者;不论事情轻重,俱立案不行,仍将赍奏人员从重问究”。有事儿不要吵也不要闹,耐心等朝廷处理。

第四条,是针对各宗藩参与、干涉地方纠纷。“各王府违例收受子粒,并争讼地土等事,与军民相干者,听各衙门从公理断”。这条看着没什么,实际是最有用的。因为明初削藩后,宗藩虽然失去了地方军政权力,但是他们凭借特殊的身份依然可以干涉地方事务。

例如地方官员不敢得罪他们,不然“轻侮宗亲”的帽子一扣,搞不好就要被充军流放。很多地方纠纷的事主或被告会贿赂高级宗亲,通过他们施压官府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罚。一些宗亲也会仗着官府不敢判罚自己而强买强卖来获利。

而且这一条的处置范围是“王府”也就是整个宗藩。可见外藩登基的世宗,比出生于京师的天子更明白宗藩的祸和地方的苦。

到了万历十三年,又针对“滥选妾媵”、“越关来京奏扰”做了修订,主要进一步细化了相关限定并加大处罚。除此之外又增加了一条:

朝廷终于意识到这个税收漏洞,并着手尝试解决问题了。然而并不严厉的处罚,让高级宗亲们在这方面仍然毫无顾忌。因为他们兼并土地并利用身份偷逃的税粮,远高于他们被朝廷削了又削的宗禄。

此后直至明亡,朝廷基本就没有再针对宗室做过律法修订或补充。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历五朝修订,对宗亲的定罪和处罚还是秉承“能过则过、宽之以宽”,换句话说整个明朝宗室基本都享有不受律法约束的超然特权。朱元璋的余荫不仅大,而且还很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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