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治理研究

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治理研究

为了加强对贵州地区的统治,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重视对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治理。《大元通制》等元代法律规定了土司土官的任命、职责、奖罚等。

《大明会典》《钦定大清会典》在前代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的法律治理,主要包括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土司承袭的资格、程序等。

其特点是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的控制程度逐渐加强,对贵州土司的管理逐渐完善,增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国家政权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一、元明清时期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规定

1.元代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规定

“元兴之时,未有定律以守,百司以金律为断讼之词。世祖时,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道、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

这是元代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废止适用旧律之后,这是当时人们处理公共事务、规范社会生活等所依据的法律文本。

其后有《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等法律汇编。尽管此时的贵州并未单独建省,分属云南、四川、湖广管辖,但这些法律是中央政府制定的国家法,对全国都具有普遍适用性,对贵州地区也不例外。

各种法律规定着经济、刑罚和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秩序,包括土司的任命、职责、奖罚等。元代的土官是有升迁机会的,“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堪升官。”

虽然有关其晋升、奖惩、承袭相关事宜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善,但可以看出贵州民族地区存在大量由中央管控的土官,土官制度对此也有大致规范。

2.明代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规定

作为元政权的后继者,明朝有很大一部分土司是元时归附而来的。在对贵州地区土司的管理上,明政府在沿袭元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夷民事宜,将土司的任命、承袭、行政管理等纳入法律体系,规定得较为细致。

有关土司承袭方面的规定并非在某个具体法典中,通常是分布在《大明律》《大明会典》等法律文本中,抑或者在中央对地方的各种批复中出现具体的管理措施。

《大明会典》规定:“凡土官册报应袭……”,这需要贵州地方官员提前将符合条件的应袭人上报,制册存档备查,以减少承袭纷争。

还有“凡各处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体堪”,规定了具体的机构对承袭程序、手续等进行管理,根据家宗图本,核实承袭人身份,并有官吏结状,奏明之后还需贴黄、考功等过程才能拿到文书、诰敕等证明,方可上任。

3.清代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法律规定

清廷在取得政权的道路上也非一帆风顺,特别是将自己的势力渗入西南民族地区之时,面对当时各种各样的民族地区环境和基层社会不稳定的实际,如何更好地稳定时局便首当其冲。

选择沿用明制是较为理性与便捷的做法,继承土司制度,适时进行调整与完善,使之符合清廷统治的需要,才能更好地经略地方,维护当地的稳定。

《钦定大清会典》关于土司承袭方面的内容较为丰富,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载“承袭之土官,嫡庶不得越序”,对承袭人的资格、次序进行了规定。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也有相关规定,卷五百八十九“土司承袭”,对土司承袭的条件、流程、信物等进行了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清廷对土司的控制力度逐渐强大,便有了改土归流的举措来完善土司制度。

二、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承袭的法律治理

1.土司承袭的资格

政治条件。从土司职官的担任情况来看,土司的承袭通常是父死子继、妻承夫职、兄终弟及、叔侄继承、母女相袭等,也存在职位回袭的情况,偶尔会出现较为少见的承袭关系。

元时,蒙古骑兵攻城略地,以西南民族地区作为进攻东南亚的后方,所以保证贵州等民族地区的安定有序是必然要求,只要臣服元廷,在政治上承认中原王朝的统治,承袭事务按规定上报审核,朝廷一般不会对具体事宜过多干涉。

曾有黄胜许派遣他的属下去贡献方物,以谋其子为官,但“帝曰:胜许反侧不足信,如其悔罪自至,则官可得。”于是“命赐衣服遣之”。

可以看出土司在取得合法官位承袭之时,必须经过朝廷同意,还应亲至以表忠诚,中央政府会根据实情判定是否能够让其子孙承袭,否则也会失去承袭资格。

明初的土官很多来自元代土官的归附,在改朝换代之际,要求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归顺于中央,确保边疆地区的社会安定,达到统治要求是最基本的条件。

“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堪”的有关记载说明,只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照例承袭。这说明在土官承袭方面虽有惯例,但必须符合中央的有关要求,经过中央的审核查验,确认权力来源。

清代的土司承袭必须符合中央政权的统治利益,如因犯罪被革职的土官,或者不遵守法度,扰乱土民,贻害一方者,“不准亲子承袭”,取消后代的继承资格或者另有别袭。

身份条件。《元史》记载:“命顺元等处军民宣抚使、八番等处沿边宣慰使伯颜溥花承袭父职。”中书省即有“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的方案,经过皇帝的许可变成规定,后承袭父职、夫职、兄弟叔侄职位逐渐被广泛认可。

明初关于土官袭替的资格,《大明会典》的规定是“依次承袭”。即按照“宗支图册”的记录,确定嫡庶、亲疏的继承关系,由符合条件的应袭人继承职位。事实上,考虑到民族地区的传统风俗,在土司承袭上也认可“宜从本俗”的观念。

《大明会典》中明确了土司承袭次序与范围,同时考虑到少数民族的习惯法。

为了更好地解决土司承袭问题,明政府创制“预制土官”制度,即提前安置好土司的承袭人,减少因争袭而发生的仇杀、顶替、私传等纷争,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的来说,土司承袭资格与传统宗法制的嫡长子继承制相契合,给贵州民族地区灌注传统宗族礼教思想,有利于让民族地区进一步融入汉制之中。

明中叶之后,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的有效管控,实行“不世袭”的策略,将原来没有标注“世袭”字样的土司排除在世袭官职资格之外,使土司继承有灵活变通的余地。

实际上,是否世袭往往根据中央政府的意愿进行配置,这种规定实际上控制了土官土司世袭人群范围的扩大。清代以严格的嫡庶之分确定承袭人的继承范围与次序。

首先是嫡庶关系,其次是继承人次序。顺治十五年、乾隆三十三年都规定“嫡庶不得越序”,将嫡子嫡孙的地位上升到核心位置。

与前代不同,清代土司的庶子支系也可以有限制地继承,但必须降级受职,这是清政府出于分散势力,缩小土司权力的考量。其后,无子才可以弟袭、族人、妻婿,必须严格遵照这样的先后顺序。

另外,在贵州地区出现很多受汉文化影响的立嗣现象,无子承袭时通过另以家族中堂兄弟为嗣的方式延续家业,因此女性继承者数量下降。

文化条件。明代规定:“不入儒学学礼者,不得承袭。”接受儒家思想是土司任职的要求,是继承官职的前提,其目的是为了把土司更容易纳入汉制当中,与中央王朝的宗法礼教相契合。

清代更加重视对贵州民族地区的教化感染,为鼓励土司学习礼乐教化,适应官吏体制,积极创设学校,由地方官担任教习。顺治年间有官员针对贵州地区提出“今后土官应袭”,这条议疏后来得到了朝廷的批准,成为定式。

为扩大学习人群,“送承袭族属子弟愿入学者,听补廪科供,与汉民一体仕进”,这对改善民风以及推进贵州民族地区汉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2.土司承袭的程序

元代土司的承袭程序较为简单,通过报备上司、中央审核,再授予诰敕、虎符等凭证,大致就完成承袭流程。明代规定土司的承袭必须经过朝廷的批准,当老土司亡故,承袭人须赴朝请示且贡献方物,完成相关手续才能就职。

土司需要定期上报宗支图谱,官府根据嫡庶亲疏关系,拟定符合承袭资格的人员顺序,并登记在案,每年都需要更新,使其在有纷争之时能够有据可依。

当原土司逝世时,应申报承袭。清代的土司发生承袭之时,必须在六个月内处理承袭手续,层层上报,文职土官由吏部验封司管理,武职土官由兵部武选司管理。

清初,土官应袭人也需“亲身赴京”,直至康熙年间才取消该规定,改为“取具地方官保结并宗图,呈报改督抚报送”,到达之日即可承袭。

三、元明清时期国家政权治理贵州土司承袭事务的特点

1.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的控制程度逐渐增强

一是从“依俗而治”到“依法而治”。贵州民族地区由于地处偏远,改朝换代之初,封建统治者的国家控制往往难以深入,大都会向该地区习俗妥协,按当地少数民族固有习惯法来管理土人。

元代的土司承袭很大程度上是“宜从本俗”,到了明代“法始备矣”,而清代对土司承袭的法律则更加严格周详,这样的变化不仅是因为中央政权统治势力的深入,更是少数民族地区随着历史地发展逐渐融入中原文化的表现。

中央政权通过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土司承袭的调控,使土司事务管理有章可循,限制土司势力,确保地方的稳定。

二是实施嫡长子继承的宗法制。明代在土司承袭上延续了元代的做法,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该民族固有的习惯继承法,同时又积极践行“立嫡以长”的儒家传统观念,推行宗法制思想。

清代强调“嫡庶不可越序”,严格执行嫡长子继承土司承袭制度,对违反宗支嫡庶秩序的惩处十分严厉,一旦查出即被革职。

三是承袭权力的缩限。明代以及清初的土司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依赖他们实行以夷治夷的策略,管理土民,抚平地方。

虽然土司官位承袭沿袭至清末民初,但是土司职衔只是一个虚位,其管理职能大大下降,能够掌控的实际权力在缩减,司法权力和经济权力远不如前。

明清时期的土司有收粮纳赋的职责,但这种经济管理主要是为了彰显朝廷的统治权力,向统治地区征收粮赋及土特产,象征的政治意义浓厚,故而需要缴纳的钱粮数量比内地要小很多。

到了清代中后期,土司向民族地区的人民收粮纳钱也受到了限制,当地人民可以自行至官府交纳钱粮,土司在经济上的权力渐渐缩小。

从司法权力来看,土司往往是一个民族地区的某个家族控制了整块统治区域,能够在自己的领域内按照其民风民俗习惯法或者灵活变通国家法进行司法管辖,权力盛极一时。

随着清政府统治的深入,官府的司法体制逐步发挥作用,为了远离不法土司的残害,土民转向官府寻求救济。

2.国家政权对贵州土司的管理逐渐完善

一是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在沿袭明制的基础上,清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了土司分袭制度,将土司子孙与其家族支系子弟纳入袭职范围。

与嫡子继承不同,他们实际上分管土司的部分领地,经政府核实,给予印信号纸为凭,许其分袭。

这种制度的创设不仅能够分散土司实际控制范围,减弱其权势,也能更好地展现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土司子弟的平等关怀,适当下放权力,彰显仁政。

从承袭法律制度的完善角度看,清代较之明代更加丰满,从继承资格上强调严格的嫡庶宗法制,弥补子孙繁多造成的承袭次序、范围不明的缺陷;以预制土官制度克服因承袭人不确定而导致的争袭纠纷;

以母辈对年幼承袭者实行护理制度,解决承袭人因年幼而无法处理事务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土司的管理。

二是程序上更加简便。明代的土司在承袭职位之前要亲身赴京,完成形式上的受封,到后期变通了这样的规定,将地处偏远或有功的土司允许其就地承袭,这样的程序减小了路程上的成本消耗,能够灵活应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司承袭。

这样的改变也是基于中央政权势力强大,能够遥控远方秩序,有足够的军事实力把控其可能会因此发生的变动,是一种国家治理能力增强的表现。

三是灵活应对善后问题。清代的统治者对处理土司问题已经有了相对丰富经验,而且随着军事力量的进入,当民族地区的地方首领出现影响地区秩序的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善后措施,对土司进行“替、改、废”,来实现土司制度的嬗变转型。

四、总结

对于清王朝来说,土司的分袭制度是解决长期争袭不断的一种办法,通过对土司管辖地区采取分治的措施,既能够解决民族地区内部纷争问题,又能缩限土司权力,有利于稳固自己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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