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化二十二年,一个匪帮流窜到山西潞县。这些盗匪不但四处打家劫舍而且手段非常残忍,为逼村民交出藏匿的妇女财物,他们甚至将十七名村民赶入窑洞中纵火烧死。
潞县知县王浚为人刚硬且独断,得知匪帮屠戮治下百姓后当即决定予以剿灭。但是王浚并没有依常规向州府、布政使司申报并等待上级调兵,而是不顾左右劝说,决定自率县衙差役和各乡民勇前往清剿。
王浚率队虽然对匪帮穷追不舍,但人数以及经验不足连续几日也未能围住匪帮,只抓获了掉队的三十多名贼人家眷。一时没有办法的王浚只得以这些贼属为人质,传话要求匪帮投降。
但匪帮并未按王浚的“预设”出牌。他们趁王知县不备,偷袭了两个村庄并抓了六十多名村民为质,随后匪帮向王浚提出了“两命换一命”的要求。
如果答应这些盗贼的要求,官威何在、国法何在?如果不答应,那些村民的性命怕是难以保全。左右为难的王浚最终决定先交换人质,再从长计议。这个决定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不过王浚的具体操作却出了大问题。
首先,因怕上司责难以及上官不同意交换,王浚就没有向上汇报此情,后续由此而产生的不少事实王浚也不得不继续瞒报。这让山西的三司两院(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巡抚、巡按)对这次剿匪的认知产生了严重偏差,最终导致了明宪宗的不信任和猜忌(见后文)。
其次,释放匪帮家眷属于“故纵”,依《大明律》 --“故纵者,各与盗同罪”,所以县衙不能出面交换人质。王浚就以县牢人满为患为由,将俘获的三十多名贼属交给村民们“看管”。
王浚的意思是让村民自行和盗匪交换人质,这样日后即便曝光被上司追查,也可诿过于村民来避责。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王浚掉进了自己挖出的大坑里。
县衙差役在移交贼属时没注意,将他们交给了之前被盗匪烧杀祸害的村子,而不是这次被绑架人质的村庄。这些村民为了给亲人报仇,就“一报还一报”,将三十多贼属赶入土窑并放火烧杀。
王浚得知此情后急忙去打探盗匪手中人质的情况,却得知匪帮为报复已将人质全部处死。这下王浚更不敢向上司汇报了,他想到的唯一办法就是尽快剿灭匪帮以“将功折罪”。
王浚再次召集全县乡勇,兵分三路并成功将盗匪合围。王浚以为百姓报仇之名下达了必杀令,要求乡勇们不论盗匪是否投降全部“登时杀死”。因为这些盗匪被俘获后需走司法流程,上司必然要参与审理,难保之前瞒报的情节不被曝光。
这次围剿很成功,当天就胜利结束,剩余的近四十名匪徒全部被歼灭,王浚也将剿灭匪帮的捷报向上做了汇报。
一个知县未请求上级调动军队,当机立断自率民勇剿灭匪帮,不要说当时在整个明朝也是不多见的。山西的“三司两院”官员纷纷褒赞王浚勇于任事、刚正有为,为王浚报功请赏并建议朝廷破格提拔。
不过明宪宗收到山西表功捷报的同时,一份东厂弹劾王浚的奏章也摆在了皇帝御前。
王浚麾下有一名管理府库的差役,是他当年在京师等待铨选时收用的。这名差役在这个当口,因涉嫌用假银替换真银被告发,王浚准备将他下狱治罪。为了脱罪这名差役就逃回京师,并向东厂揭发王浚“残忍不仁,害死多条人命”。
因此东厂的奏报里展现了“另一个面孔”的王浚 -- 私自将人犯交由治下百姓并放任他们滥用私刑烧杀三十多人 ……
虽然这些人是盗匪家属,但并不见得他们都是死罪。而且即便是死罪,决定他们生死的权柄也在朝廷和皇帝。除此之外,这还关系到六十多名人质的安全,岂能草率行事?所以宪宗认为王浚视民如草芥,冷血残忍而至百余无辜枉死。
而这样的人居然被山西三司两院大力举荐,宪宗自然就觉得地方官员们沆瀣一气、避重就轻,想欺瞒朝廷、愚弄自己。因此宪宗命刑部员外郎华仲贤前往山西彻查此案。
华仲贤到达潞县后,经调查很快就证实了村民私刑处死三十多盗匪家眷属实,而且王浚也承认是自己将这些贼属转交予百姓。不过王浚坚称自己无意处死他们,只是办事不妥导致了悲剧。
华仲贤基本认同了王浚的说法,但是这三十多人因王浚而死也是无法否认的事实。华仲贤遂以《大明律》 --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律(此罪属于十恶不赦中的不道),拟判王浚“凌迟处死”。
华仲贤的拟判并没有什么问题,而且也不代表他真的想处死王浚。因为大案、重刑拟判后不能直接执行,后面还有三司复核、奏请皇帝批准等流程。这期间议功、赎罪、恩减等都可以减罪降罚。
所以一般情况下拟判都是从重、加重判罚,给朝廷和皇帝的减等、宽宥留下空间,在彰显皇恩浩荡的同时又不至于枉法。但是这次宪宗没有按套路出牌,他既没有同意议功(王浚这次剿匪之功是可以减罪的),也没有主动宽宥、减等,而是直接同意了“凌迟处死”的判罚。
宪宗的批复表明,他认为王浚的所作所为不但导致了三十多名盗匪家眷的死亡,还坑死了六十多名无辜村民。不仅残忍冷酷,还是在变相鼓励民众“私斗报复”。因此必须严惩,以儆效尤。最终王浚被凌迟处死,保举王浚的山西官员也全部被降职、罚俸。
虽然宪宗的说法有其道理,但还是可以说他冤杀了王浚。因为《大明律》将官员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两种。公罪指官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因个人能力、判断、违规等(非为谋取私利)而导致的错误、罪行(类现今的渎职)。
王浚的罪行明显属于“公罪”,而《大明律》中公罪是没有死刑的。所以宪宗的判罚不仅难以用“从重处罚”来解释,还有枉法的嫌疑。
而且王浚的判罚结果传出后,不仅潞县百姓,连京师民众听闻后也为其伸冤。在公义、道义高于律法的古代,面对汹涌的民意,宪宗还坚持如此严厉的判罚,说明原因不光是他表面上说的这些。
虽然明代史官称宪宗是“委任大臣,略无猜忌”,但是宪宗与外朝官员的矛盾冲突依然在明朝诸帝中排在前列。不说群臣哭门逼宫,宪宗宠信权臣,设立“内行厂”让宦官权势达到巅峰也足以说明,皇帝对自己的臣子们充满了不信任。
此案宪宗在严惩王浚的同时,也严惩了“举荐各官”。不论他们是不是在包庇、粉饰王浚,宪宗认为他们是在官官相护、结党营私对抗皇权。而皇帝们一旦有了这种看法,下手就没有最重,只有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