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财经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刘亦千:私募股权基金应纳入《基金法》范围 明确信托法律关系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刘亦千:私募股权基金应纳入《基金法》范围 明确信托法律关系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业务负责人刘亦千近日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基金法》自2013年实施以来极大促进基金行业发展,但并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无法诉诸于《基金法》的保护,理应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其信托法律关系。此外,外随着各类创新产品的涌现,也出现了当前《基金法》尚未涵盖的角色,如在公募REITs中涉及到外部资产运营机构等重要机构,这些新出现的角色也需要纳入到《基金法》的统一监管框架下。

总体来看,刘亦千指出,自《基金法》2013年实施以来,公募管理规模从2013年的3万亿元、基金数量1552只,扩张至至2022年末的26.03万亿元、基金数量突破一万只;产品创新与更迭与时俱进,养老目标基金、公募REITs、各类包含smart beta的指数基金多点开花,与现代资管理念违背的保本基金和产品设计过于复杂的分级基金则退出历史舞台。重点而言,现行《基金法》充分肯定了人力资本在资管行业中起到的核心作用,推动了基金行业的股权激励,催生出个人系基金公司,极大提升了行业活力。在这过程中,一些抓住时代机遇的基金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比如中欧基金在2014年作为首家展开股权激励的基金公司,其后发展迅猛,非货管理规模排名由2014年末的37名跃升至13名。截至2022年末,个人系公募基金数量达到22家,其中不乏睿远、泓德等极具影响力的优秀公司。

刘亦千进一步说到,现行《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但仅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无法诉诸于《基金法》的保护。本质上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人和投资者关系上并无实质区别,理应纳入《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其信托法律关系。此外随着各类创新产品的涌现,也出现了当前《基金法》尚未涵盖的角色,如在公募REITs中涉及到外部资产运营机构等重要机构,这些新出现的角色也需要纳入到《基金法》的统一监管框架下。

基于上述分析,刘亦千认为,《基金法》未来长期修订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基金业态发展日益多元化,更为丰富的底层资产类型有望纳入到基金投资范围中去,《基金法》的修订需考虑到对于更广泛的资产类型的适用性。

二是工具型产品逐步涌现,例如投资高度集中于某种风格的产品。区别于普通产品,这类产品体现出更为极端的风险收益特征,为了有利于投资者更为清晰地识别、区分,考虑严格化、规范化基金对于投资范围的表述,以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防范基金风格漂移现象。

三是买方投顾覆盖面渐广,考虑将其纳入到《基金法》监管体系下,从法律层面确认其发展地位,促进形成健康的行业发展格局,助力优化基金业现有的销售生态。

四是随着基金在个人养老金融、资产配置等方面地位愈发重要,投资者保护需进一步加强。首先是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对于创新型产品,及时确立相应的信息披露范本,统一披露原则,避免信息不对称;其次是进一步加强销售适当性管理,把“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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