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县衙中,除知县、佐贰、首领官等数量很少的“朝廷命官”之外,大量的日常行政事务是由各房、科中的吏书来完成的。
吏书为吏员与书算的合称。
吏员是由国家任用、在吏部注册、地位低于官的公职人员,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公务员。
书算包括书手、算手,书手又有主文、贴书等多种称呼,是从百姓中佥雇,辅助吏员办理文书、会计事务的人员,大致相当于现在的事业编。
杂役多从事跑腿、缉捕盗贼、收税等苦力工作,大致相当于现在的辅警。
1、县衙中的公务员——“吏员”
吏,俗称外郎,“乃世俗相褒之称”。
吏主要在县衙的各房科中办事,处理案牍文移事务。
县衙大堂两侧一般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政务较为冗杂的县还从中分出粮科、马科等。
县衙中的承发房、架阁库也设有吏。此外县中的儒学、巡检司、税课局、递运所、水马驿、河泊所、仓库、闸坝等机构均设有吏。
在县级机构中设置的吏的名目有司吏、典吏、承发、驿吏、攒典等。
诸多吏员中,显然以六房吏最为重要。
六房中办事吏的数额,“正统元年奏准,天下裁减衙门,每房止存司吏一名,典吏二名”。可知此前六房吏的数量应多于此。
实际上,各县根据事务的繁简和机构设置的不同,吏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变通。
如嘉靖时南直隶沛县六房各设司吏一名,典吏共十四名,超出了每房典吏二名的限值。
河南夏邑县户、刑二房各置司吏、典吏一人,吏、礼、兵、工则仅各置典吏一人。
吏员的职掌,由《明会典》中则载有“新官到任各房供报须知式样",可知各房吏所管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