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管理办法》主要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学生、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在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在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做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在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在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在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如何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充实,并坚决避免抽逃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要求机构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和机构章程、设立协议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禁止抽逃资金方面,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
此外,为全面防控资金风险,必须实施全流程监管,确保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在每个环节都没有漏洞。在预算管理方面,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体量规模等情况,要求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在收入管理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在预收费监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在资金使用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同时,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的程序、方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