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建立后,统治者又采取了一系列强化中央集权、发展社会经济的措施,
隋文帝利用巩固统治基础、推行政治、经济改革之际,着手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
隋朝是一个
承前启后的
重要时期,也为唐朝封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
隋朝建立后,废除了北周按照《周礼》设立的六官,吸收了汉魏以来历朝的官制,制定新的制度。
在中央
设置太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待五省;御史、都水二台;测太常、光禄、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十一寺,左右卫、左右领军等十二府。
中央设置的五省中
,秘书省职掌较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并不重要。
政权所寄,全在尚书、门下、内史三省,成为中央的最高统治机构。
尚书省“事无不总”,是最高行政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重要政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置纳言二人,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内史省是决策机构,置内史令二人,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
三省长官共同定令立法,参决军国大政,担任宰相的职务。三省六部制度从此确立。
三省六部制
开创了中国官制史上的一个新阶段,
是中央集权化的体现,即三省同为中枢机构,各司草诏、审核、执行之权。
三省长官同为宰相莎面他们从职司上分割了原来的相权,互相制约,避免了权臣独断专权的局面,有利于加强皇权;另一方面,三省又互相补充,集思广益,共同辅佐皇帝,
有利于提高执政与决策水平,对唐以后的封建统治体制影响很大。
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加强
自东汉末年以来,由于州刺史和郡太守职权的发展,地方行政制度变成州、郡、县三级制度。南北朝以来,又在州上设置都督数州军事或总管,兼管地方军民事务,州郡县的数目伴随统辖区域的逐步分割、缩小而不断增多。
隋初,
“民少官多,十羊九牧”
,郡县的细分,使得人浮于事的冗官增多,
地方财政开支相应加大,极不利于加强统治。
开皇三年十一月,隋文帝采纳兵部尚书杨尚希的建议,下令
“罢天下诸郡”,
取消地方上那一级的建制,以
“存要去闲,并小为大”
的原则,改东汉末年以来地方行政的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
607年隋炀帝又改州为郡。州设刺史,县置令。州刺史相当于以前的郡守,除边远州外,刺史只管民政,不掌军权。
又并省了许多州县,裁汰了部分冗官,
节省了国家开支,减轻了百姓负担,有利于提高地方的行政效率。
为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管理和控制,隋文帝废除了汉代以来州郡长官自辟僚佐的制度,规定凡九品以上地方官吏都由中央的吏部任免,且
由吏部考核
。
地方官及僚佐,不许任职本地。
同时规定:“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不得连任。
这大大削弱了地方州县官吏的权力,从制度上取消了地方豪强大族控制地方权力的可能性。
同时,为加强地方吏治,防止地方官吏与地方势力勾结,隋文帝规定,总管、刺史、外官九品以上不得携带父母及子年15岁以上的家属。
通过这些措施,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和地方官的控制与管理,削弱了地方豪族势力,巩固了国家统一。
初创科举制度
魏晋以来,门阀士族成为社会的主导为量。他们把持朝政,垄断仕途,为维护自身的政治特权,
推出以门第、“阀阅”为核心的九品中正制,作为朝廷任用官吏和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
随着南北朝以来封建经济的发展,中小地主与富裕农民的数量日益增多,他们要求打破门阀士族的限制,在政治上得到发展。
这一要求与隋朝打击豪强地主,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正相吻合。
开皇年间,隋文帝废除了门阀士族操控选拔官僚的“九品中正制”,
代之而起的是以考试选士的科举制度。
开皇三年,文帝“诏举贤良”。开皇七年,又令“诸州岁贡三人”。开皇十八年,“诏京官五品已上及总管、刺史,并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
在此基础上,大业年间,杨广始建进士科”,并命按土科举人。
明经、秀才、进士三科的相继设立,标志着科举制度的确立。
科举取士下的选官制度,比较重视才学,而不看重门第,为一般庶族地主参政创造了条件,反映了士族衰落和普通地主向上发展的趋势。
此制产生后,把读书、应考和做官三者联系起来,成为以后士人仕进的必由之路。
通过分科考试的方式,以才选人,可以把更广泛的地主阶级中的人才网络到官僚集团中来,从而扩大了中央政府的统治基础。科举取士一经产生,便成为选拔官员
较为公平、合理
的一种制度。
以后,
历代王朝遂相沿袭,并不断对其进行充实与完善,中国古代官吏的选拔制度由此发生了巨大变化。
改革府兵制度
在军事方面,隋继承了西魏、北周的府兵制。
府兵是职业兵,兵士皆入兵籍,不属州县地方管辖。家属亦随营居住,编为军户,不属民户。
这种战时的军事制度在隋统一南北以后显得不合时宜。
开皇十年,隋文帝改革府兵制。
军人除原有军籍,隶属军府外,又与家属一同列人州县的户籍,成为民户。他们及家属与百姓一样,按均田制授田。
军人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生活,他们平时耕作和生产,但须在一定的时间轮番宿卫,遇有战争则随军出征。
由于府兵要负担兵役,出征时自备衣粮,因而虽授田但却免租调力役。这样一来,
府兵制下的军人也成了均田制下的农民
,从而形成了
兵农合一和寓兵手农
的新制度,
是府兵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府兵的统率,隋文帝设置了卫府制度。
中央12府下统诸骠骑府,上直属皇帝管辖。
军权集中手皇帝,有利于府兵行使保卫国家统一和镇压人民的职能。
至隋场帝时,骠骑府改为鹰扬府,中央成立16府和12卫分领府兵。卫府制度进一步固定下来,并趋于完善。府兵制度因而成为
维护封建统治、镇压人民和巩固国家统一的有力工具。
(五)修订隋律
开皇元年,隋文帝令大臣高频、郑译、杨素等人参照魏晋及北齐旧法“更定新律”。
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为由,令苏威、牛弘等人予以修订,定为《开皇律》500条,12卷。
刑名有死、流、徒、杖、答五种,同时还规定了十恶和八议的内容。
这些条目表明,
《开皇律》仍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维护封建制度和财产关系的刑律。
如对人民的反抗,则毫不留情加以镇压。而官吏犯法,可以用铜赎罪,也可依其地位参照“八议”的规定适当减刑。
《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与前代刑律相比有很大进步。
首先,“尽除苛惨之法”,废除了前代的枭首、镮裂及鞭刑,还废除了大棒、束杖、车辐、鼷底、压踝、杖桄及孥戮相坐之法。
其次,在统治者标榜“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立法原则下,一般刑法较前代而言减轻许多,尤其是自周、秦以来绝灭人道的宫刑,予以废除,
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最后,对死刑的处理也比较慎重。开皇十二年,文帝下诏凡属死罪,都应上报朝廷,“三奏而后决”,以昭慎重。百姓如有枉屈,县若不理,可以逐级上诉至朝廷。
《开皇律》由于对前代刑法作了总结,同时在量刑定罪上比较宽简,在刑法史上有一定的
进步意义
,因而对后世法律影响较大。
《开皇律》成为唐律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不过,在封建时代里,法律条文的制定与实际使用往往有很大出入。
到隋文帝统治后期,统治者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刑律变得严酷起来,
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
隋文帝对犯法者亦不依法惩处,常在朝堂律外杖杀官员,
以后刑法愈益严酷,
甚至偷盗一钱以上即被处以
“弃市”
之刑。
大业二年,炀帝因“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次年由牛弘等撰成新律,即《大业律》,凡18篇,500条。“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
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律法较前有所减轻。
但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及统治者横征暴敛、滥用民力的频繁,
《大业律》,“生杀任情,不复依例”,刑罚酷滥的现象更为严重,“百姓怨嗟,天下大遗”,
成为引发隋末农民起义的一大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