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异地携带和寄递迎监管规范。
11月2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
具体而言,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规定烟具不得超过6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9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9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180ml。
同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下称“《通告》”),指出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同样实行限量管理。
对于电子烟产品的寄递,《通告》进行了5方面具体规定:
一是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是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是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四是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告》进一步指出。
五是跨境限量寄递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近年来,电子烟市场发展迅猛,一方面规避了国家对烟草市场的管理,另一方面扩大了吸烟人群。但自去年,电子烟在监管层面进入一个更具确定性的轨道,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11月4日,工信部发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计十章九十二条,分别从管辖和适用、一般规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方面做出规定。
10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自11月1日起,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6月15日,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已正式上线,电子烟行业迎来“一烟一身份”的监管时代,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已可在平台上进行交易。
4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对电子烟的烟具、雾化物和释放物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该标准已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建立起电子烟监管体系,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法规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发稿,电子雾化设备代工龙头思摩尔国际(06969.HK)跌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