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明代时期,诈伪行为跟现在有什么区别,其处罚措施有哪些?

明代时期,诈伪行为跟现在有什么区别,其处罚措施有哪些?

面对诈伪频仍的现象,国家机构必然会通过实行多种处罚措施来维护皇帝权威、国家统治。就整体而言,明代诈伪处罚具有量刑最重,以危及皇权的诈伪行为为处罚中心,执行过程中受情理法影响有很大不确定性的特点。

处罚官员

明代官吏的司法特权受到很大程度的剥夺,犯罪官吏的处断,除了“罚俸”、“笞”这样的轻刑外,无论官品大小,均要奏闻拟断。出于加强皇权的考虑,明代统治者严惩犯罪官吏,“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

诈伪律中很多都是专门针对官吏进行的立法,而且对于他们“既有刑罚的实际执行,也有赎刑的适用;既有两种以上刑罚方式的一体适用,也有刑罚与非刑罚方式的交错并用。

这些刑罚处罚方式在具体适用时,一般情况下遵循了特定的法律规则,处于规范化运作状态。”处罚官员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形式:

刑罚

刑罚是处罚犯罪官员的基本方式。在明代,犯了诈伪罪的官员最常见的刑罚为死刑、赎刑、充军、枷号。

其一,死刑。主要通过斩首、绞死等方式施加惩罚。众所周知,明代实行重典治吏的政策,以期能够达到强化皇权、稳固政权的目的。《大明律》所规定的12条诈伪中有8条都涉及死刑,因为这几种行为属对皇权、对社会发展有恶劣影响的诈伪形式,故以最严重的死刑论之。

如永乐十四年,都指挥佥事纪纲因“诈传诏旨,役临邑之民营创私,擅作威福以危法中人,受四方赂遗及侵盗官物不可胜纪,气势倾中外”,事发后纪纲被磔于市。

其二,赎刑。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广泛应用赎刑,对于那些危害不大、情节较轻的官员适用赎免,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罚役、纳钞,明代具体赎法于《明史·刑法志》中有详细记载,在此不再赘述。

由于明代广泛使用赎刑,诈伪罪官员中多有通过赎刑处置者。例如“对制上书诈以不实”、“诈教诱人犯法”这种不涉及死刑,情节相对较轻的诈伪行为多适用于赎刑。

如宣德七年,监察御史章聪坐奏事不实,准例纳米赎罪,降四等留用。正统八年,陕西行都司署都指挥佥事杨斌因“隐匿官粮,私役军伴,奉旨陈状文过不实”,被下狱后论赎杖还职。

部分官员以力役赎免,如景泰五年,广西按察司佥事萧銮坐奏事不实,被判以运石赎罪,运完后方能复职。

成化七年,宁夏左参将都指挥使朱荣因私役操军、占种官田,被属下告发。朱荣在自陈过程中奏辩不服,所奏失实。巡按御史拟朱荣“以奏事不实赎罪还职”。弘治十六年,右参将都指挥白琮因在虏入境杀掠人畜的时候奏报不实,同样坐赎杖还职。在明代统治者看来,对限于律而不得伸者,能够通过赎刑的实施以“济法之太重”。

其三,充军。《明代充军研究》中认为:“从明初开始,军官军人是充军主体。随着充军法规的发展,充军的对象也在发展,上至文武官吏,下至军民百姓,都在充军之列。”

判处充军后,改变了他们原有的生活场所、生活习惯,让他们去承担繁重的军务,这可以说是明代处罚触犯诈伪罪官员中的一种常见方式。如太医院医士王敬因数次诈冒王振名号收取他人金子,英宗命其戍威远卫。

正德五年,礼部小吏侯永等因收受贿赂,伪造符印、扰害驿递,在逮送至京后,被罚戍边。神宗年间,赵忠、常福皆通过诈称唐王旨意得到司礼监奉御的官职,其中赵忠因诈传亲王令旨被绞死,而常福则因为是从犯,按律可以免死,最后以被充净军结案。

其四,枷号。也称枷示、枷令,属于明代的常用刑之一。天顺四年,三千营把总都指挥司整康福、指挥曹福、围子手把总指挥张义、舍人营把总指挥袁贵,俱称病不赴内府试箭。最后经锦衣卫镇抚司查探,认为只有司整康福病颇验,论笞;而曹福等皆诈,以诈病律论杖俱赎还职,英宗得知后下谕:“司整康福病既有验,其如拟。

非刑罚式处罚

其一,免官。以其所犯条例,免除所任官职。如成化十年,户科左给事中刘昊在居衡州养病期间,私下接受别人贿赂的田地。宪宗认为“昊称病居家,挟势妄为”,刘昊身居近侍之职以权谋私,坐“近侍诈称私行”条,按律本应处死,宪宗免去死罪,将其发为民。

弘治十三年,韩府安定县主仪宾段文昱因诈称使臣乘驿,被革职为民。正德三年,吏部和都察院考察天下来朝并在任、去任、丁忧、考满各司、府、州、县等官,发现御史杨南金属于无疾欺诈,将其罢为民,并规定“后有托病请假及丁忧违限,不起复者,通奏惩治”。

嘉靖十六年,刑部主事王渐逵在告十余年,起官未久后复以母疾乞归,世宗认为其欺诈推避,将其罢黜,更命吏部不许朦胧起用。

其二,降调。调离原职,降级任用。如正统六年,山东都指挥佥事张安率军诣京操备,英宗命其从征麓川,然张安畏避称疾,英宗得知后认以张安欺诈,降为指挥同知,令往大同操备。

弘治八年,山东按察司副使杨茂元以奏事不实,被降为湖广长沙府同知。弘治十六年,镇守辽东太监梁玘与巡抚都御史韩重因相讦被调查,而梁玘多次诈病致使案件久不能结正,后以“梁玘既久病,免逮问,降三级,送长陵司香”。

成化十年,山西左布政使王育被降为陕西右参政,御史曹卿被降为为直隶邳州判官,二人都是因为坐奏事不实被降调。成化十九年,宪宗降于宝、凌中为寺丞,邬存敬中书舍人,李孜省左参议,仍旧办事,皆因于宝等“多因事冒籍更名,朦胧授职,欺诈尤甚”。

其三,罚俸、革除赏赐。明代官员俸禄本就较其他朝代低薄,所以有时候会根据情节轻重停发俸禄几个月或几年,以示惩戒。如嘉靖十七年,御史黄正色因奏事不实被夺俸两月。

嘉靖二十一年,夺靖江王府辅国中尉规襈禄一年,奉国中尉经费、辅国中尉规形视半年,坐“伪造印信,冒支禄粮”故也。嘉靖二十六年,腊壁峒等长官司入贡,礼部验其印文诈伪,诏革其赏,并下按臣勘问。此外还有待罪还职,相对来说处罚较轻。

宥恕不问

皇帝有时候会赦免一些犯诈伪罪的官员。如洪武二十七年,大理寺右评事王隽升为工部左侍郎。起初王隽因言事不实,法司请治其上书诈不以实罪。太祖认为:“隽年少有才略,在官四年无过,姑宥之”,之后仍旧给其升官。

太祖出于笼络人才的目的,认为王隽年少有才,希望其能在悔过后,继续发挥才干为朝廷出力,终宽宥其过。正统四年,都察院右都御史陈智等上奏疏,提到辽王府内使陈延诈传诏旨,最后在处置辽府诸人的时候,将陈延改调南海子,并未处以死刑。

被宥恕的官员中有很多是地方土官。因为土官在地方影响较大,是一方安稳的重要因素,所以为了抚慰地方、稳定政权,朝廷对于诈伪情轻的土官往往选择宥恕其罪。

总而言之,明代整体上对于官员群体诈伪者的处罚比较慎重,会根据其职位高低、个人能力、对皇权及社会秩序产生的危害程度等,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从而达到宽严相兼、恩威并施的目的。

处罚勋贵

勋贵是专制社会的统治阶层,故在处罚上往往有特殊对待。《明朝法律》中认为宗藩具有皇家的血统,是明代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大明律》中没有宗藩犯罪的相关处罚措施。宗室需由天子亲自审理和训诫。由于勋贵的特殊地位,明早期虽犯诈伪罪亦得到宥恕者颇多。

正统三年,尚书魏源案举太子太保成国公朱勇等稽延制书、妄奏之罪,最终英宗以其勋贵身份宥赦。后随着宗室人数的迅速增多,以及宗室成员犯罪情况的增加,明中期朝廷开始注重限制宗藩的权力,将宗藩也纳入受审范围内。

对于他们,常见处罚方式有夺俸、圈禁、革除爵位等。如景泰时期,崇信伯费钊因与其族弟錞相讦奏,费钊坐奏不实,坐赎徒还爵。成化十七年,恭顺侯吴监隐瞒家奴、藏匿军丁,坐奏事不实罪,赎徒还爵。

嘉靖三十三年,乐平王府镇国中尉旭木置因伪造印章、冒支禄粮,被世宗下令革其爵为庶人,同时夺禄一年。神宗年间,曲江王府镇国将军勤谈因私铸制钱,被降为庶人,闲宅禁锢。禄米,闲宅拘禁。时人认为如此庶几,“世禄之家,有所惩艾,法令充名器以重,而不捡者自不敢轻于蹈罪也”。

处罚百姓

官员、勋贵犯罪有其特殊性,往往会根据“八议”等减轻处罚。相较于他们,明代犯了诈伪罪的普通百姓,国家机构更多的是按照所犯情节的轻重,严格依据《大明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以死刑

死刑是诈伪罪中最严厉的刑罚。就整体而言,明代对犯了死罪的百姓多是严格按照诈伪律的规定来执行处罚的,以期达到震慑天下众多百姓、巩固统治的目的。

宣德六年,能仁寺西番僧孤纳芒葛辣以游方为名,诈言奉旨采察几争,以惑众辽王,宣宗判其秋后处斩。

十年,有民匠诈称校尉,传旨擒琉璃厂内官李椿、籍其家,事发后该民匠被枭首,置于厂前示众。景泰元年,有民壮“伪造兵部职方司印,诈传诏旨,卖放民壮,及自冠带还原籍”,因涉伪造印信和诈传诏旨两项诈伪重罪,英宗下诏令押赴报效营斩首,并挂在营门前示众。

天顺三年,广东泷水县猺贼凤光山等七人,伪称总管、焚毁衙门、劫掠乡村、杀虏人财,因所犯情节严重,被擒后械送到京法司,最终坐凌迟处死。金华府人赵汝宾援纳吏役,正值同郡贡生赵之宾挂选病故,因他们名籍颇相类,姜应周遂汝宾谋贿冒该病故贡生之名,伪造文牒,倩人赴试,当选晋江簿,后为铨郎发觉,经刑部议定后将二犯俱判处斩刑。

万历二十八年,犯人陈大韶,因伪造御宝,被按律斩于市。三十一年,大理寺以假官、假印将章复初、俞一元、张邦彦等处斩。

充军

较之死刑,充军可以说是保留了性命。但“明制充军之律最严,犯者亦最苦”“充军是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明初充军只是发往边疆进行屯种,后来定制,充军按距离远近分为五等,即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一般是对罪名稍轻、或是宥赦死罪后的百姓所执行的处罚。

赦免

为了安抚人心、维系国家统治,皇帝也会直接赦免一些百姓。以西南地区等少数民族为例,皇帝有时会通过直接赦免,来笼络人心、稳定边远地区统治。如宣德四年,蛮贼纪那、狄鲁诈称土官,率众劫掠,被擒获后他们悔罪自首,称愿改过前非、复业纳赋,总兵官都督萧授将这一情况上报后,宣宗认为“首恶既就擒,其属可宥。

况有悔过之意,遂宥之,命授抚,谕之俾安业”。为了安抚地方,同时出于他们也已悔过自新的考虑,赦免后令其安居就业。正统三年,云南都司等衙门奏:“马者珑乡等寨反贼火头,共诈称千夫长,纠同顽民阿苏、阿赤等聚众劫掠,不从招抚”,英宗令总兵官沐晟等“宣布朝廷恩威,谕使悔过如复,负固量调官军土兵擒获,首恶诛之,其余胁从悉原贷”。

通过怀柔政策,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政权稳定。 此外得到宥恕者还多有权臣亲属,如成化十一年,内官刘琰弟刘玉、张监弟张肆,率众诈称官校,占夺他人庄田。这件事虽被上奏,结果只是“上俱宥之,戒毋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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