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历史杂谈——“明法科”宋代的法律考试

历史杂谈——“明法科”宋代的法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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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考试是影响我国古代封建王朝近千年的一项人才选拔制度,它被确立于隋文帝以及隋帝时期,并且在唐朝取代隋朝之后被唐朝的统治者所沿用。

由于科举制度在当时那个封建社会中的相对公平性,使得原本只是雏形的科举制度在唐朝统治者的大力推崇之下得以发展完善。

在唐代衍生出来的科举包括明法(法律)、明字、明算(数学)等多种科目,其中的民法就是专门用来培养法律人才的科目,并且许多官员都要经过民法科,以此来培养最基本的法律素养。

唐朝灭亡、赵匡胤结束了五代十国乱世建立了宋朝之后,宋朝也基本上沿袭了唐朝的科举考试这一人才选拔制度。

而宋朝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最为重视对官吏进行法律素养教育的一个封建王朝,并且在选拔官员的时候所进行的法律考试也是被称为历代封建王朝之盛。

这是因为建立在乱世废墟上的宋朝,总结吸取唐末五代十国乱世法制崩坏的惨痛教训,深刻的认识到法制教育与国家的吏治息息相关的道理。

正因如此宋朝统治者运用各种法律考试培养选拔通晓法律的人才,充实知法懂法的官吏队伍,以此来提高朝廷官员的法律素养。

于是科举考试中的

明法科

就成为了宋朝统治者宣扬法治最直接的工具,也成为了宋朝最为重视的法律考试。

“明法科”的渊源

明法科是古代科举考试下的一个考试科目,其被设立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为国家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专业法律人才。

明法科,顾名思义就是与法律有关的东西,“明”加“法”其意义就是精通熟悉法律法令。由于法律是维护古代国家统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历史上的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视国家的法治体系建设。

在秦朝时期秦始皇就重用法家思想依法治国,因此秦律也成为了古代比较有名的律法。汉朝亦是如此,汉朝的丞相辟召制度中就有很明确的法律素养的要求。

汉朝的丞相辟召制度也是一种考核形式,分为四个方面的考察。在这其中的第三个科目要求就是“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吏”。

意思就是这个科目要求朝廷所选拔的人才必须通晓法令,同时能够断案决狱。这个科目与千年后的明法科十分相似,可以说这就是后来明法科的雏形。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明达法令”仍旧是当时各个王朝在天下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要求。尤其是北齐王朝颁布了《北齐律》之后,使当时的司法机构大理寺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催生了更多的法律考试以及法律人才。

隋朝结束魏晋南北朝乱世之后,对法律人才也十分重视,因此在创设科举制之后专门设立了“强毅刚直、执宪不挠”的科目要求以及“立性正直、不避强御”的要求,这两科也就成为了后来“明法科”的前身。

大家熟知科举之法,始于隋而盛于唐。唐朝所采用的人才选拔制度,基本上也是沿袭了隋朝的旧制。

并且后来又创制了秀才科、明经科、进士科、明法科以及明字科、明算科等并称为唐代科举六科,并且在唐朝统治者的推崇和完善之下,

明法科也就成为了一项非常正式且规模宏大的考试科目。

但是由于唐朝后期藩镇割据严重,天下再次陷入了一片混乱,原本正常的制度也因此崩溃,科举制度也就此产生了短暂的断层。

而且在乱世之中,许多割据一方的诸侯都非常的重武轻文,导致选拔人才的科举制不再受到各国统治者的关注。

赵匡胤建立宋朝之后,吸取了五代十国乱世之中军阀割据法制崩坏的教训,因此立国之后迅速恢复了由于战乱而暂时废弃的科举制度,尤其是其中关于法律素养的明法科被宋朝统治者格外重视。

由于宋朝统治者对明法科的重视,因此宋朝皇帝们也一直对这个科目进行完善。于是在雍熙三年也就是公元986年的时候在明法科的考试内容中又加入三小经《论语》、《孝经》、《尔雅》等儒家经典。

这次对明法科的完善改变了过去在宋朝之前明法科仅仅专注于律法律令,但是不侧重于考察道德品行的缺陷,是朝廷所选拔的法律人才在具有非常高的法律素养的同时,还具备着比较高尚的品行,例如宋朝有名的包青天,就是在明法科及其受宋朝统治者重视环境下的一个范例。

宋朝特有的“新明法科”

随着宋朝社会的进步以及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且在宋朝建国初期天下参加科举的士子们很少有人想要专门攻读法律这一科目,基本上都是想要在仕途上治国理政,而非单一的进行法律上的职责。

但是由于朝廷之中的司法职位更加倾向于让科举考核明法出身的官员担任,同时因为明法出身的官员人数不足导致很多司法职位旁落到那些根本就不懂法律的人身上,造成“刑法差枉”。

在这样的朝廷背景之下,国家亟需选拔一批通晓法律的人才以此来充实基层司法官员队伍,科举制度的改革也就这样被提上了日程。

发展到宋神宗的时候,为了改变宋朝自从建国以来就“积贫积弱”的弱势局面,宋神宗开始支持王安石在朝廷中进行变法,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通过变法改革来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达到一个河清海晏的盛世。

在王安石大刀阔斧的改革之下,科举制度也成为了变法的一个侧重点之一,这是因为如果想要顺利的实施变法,就需要许多法律人才的协助,于是“新科明法”就在这个改革背景之下应运而生。

王安石认为:“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理,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

终于公元1071年,宋神宗在王安石的建议之下罢黜了明经等十几种科举科目,并且单独留下了进士科。

除此之外,在之前学习明经科的科举学子们都被要求按照原来法官的形式去进行考试,这就是所谓的新明法科。

至此,科举考试中除了进士科以外就只剩下了明法科,大大增加了科举学子中法律人才的数量,也为国家进一步培养了更多的法律人才。

新明法科考试实施以后,考试内容与旧明法科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新明法科的考试内容十分专一,并不需要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还要对儒家的经史典籍进行过多的涉及。

不仅如此,明法科考生的录取名次还要高于那些进士及第的官员,这样的规则使得新明法科成为了另外一项可以让科举学子们步入仕途青云直上的重要途径。

在这样的好处影响之下很快改变了人们重视作诗而轻视法律的错误观念,使得学习律法然后进行新明法科考试的学子逐渐增多,以至于后来达到了“天下争诵律令”的规模,这样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的风气。

“明法科”考生的入仕之路

在新明法科之后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考试,那就是“出官试”。这项考试与新明法科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虽然两个考试都是针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但是两者的性质不同。

通过新明法科的学子们并不能立即就被授予官职,而是要再次进行出官试,仅仅是获得了一种做官的资格。而通过出官试的官员们就可以直接被授予官职进而走马上任,注授差遣。

出官试不仅被宋朝统治者认为是任用法律官员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官吏法律素养的一项重要举措。

出官试从整体上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类:第一种就是科举学子进行考核法律法规,然后进行当庭断案继而注官;第二种就是由吏部主持一场大规模的出官考试,也就是唐朝科举制中的铨试。

经过宋神宗时期王安石改革之后,法律考试也就顺理应当的成为了铨试的主要考核内容。但是随着法律知识在民间的普及,再加上学子们大规模的练习,这种改革的弊端也开始显现。

因为这项改革时间一长使得通过考核的人越来越多,导致朝廷中出现了大量的冗官,非常不利于国家的发展。

因此在宋哲宗的时候开始对新明法科的考试人数进行了限制管控,这项举措的确有效解决了这一弊症。

从宋朝数位统治者对法制教育的改革可以看出他们已经意识到了法制的重要性,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方案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考试的完善和发展都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正因如此,他们的努力使得有宋一朝的法律制度发展十分先进。同时也让宋朝的法律考试成为了古代封建王朝最为完善的存在,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考试都做出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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