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周朝虽有奴隶但并不属于奴隶制社会,其奴隶也分四等

周朝虽有奴隶但并不属于奴隶制社会,其奴隶也分四等

之前曾有把中国的夏商周判定为奴隶制社会的阶段。这是受到了前苏联政治经济学理论影响的缘故——生搬“五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发展阶段”学说硬套到中国的历史的实际发展阶段上。

即便在当时,也有不少很著名的学者不赞同“周朝是奴隶制社会”的观点。

范文澜先生在他所著的《中国通史》第一册中说:周代“整个社会组织贯彻着封建精神,而最真实的经济基础自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

翦伯赞先生在其《中国史纲要》第一册中说:“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领主所有制”。

赵光贤先生在《周代社会辨析》中说:周代“形成了一种等级性的土地所有制”,“所以建筑在它上面的一切典章制度和意识形态无不打上浓厚的等级色彩,无不打上鲜明的封建性的烙印”。

实际上,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周朝属于封建社会已在学界逐渐形成基本共识。

有代表性的,是晁福林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所谓“五种生产方式”是所有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是对马恩经典作家观点的一种曲解;照此理论判定中国古代历史的实际发展过程,属于“生搬硬套”。他认为,中国古代历史,没有经历过“奴隶制社会”,而是从氏族社会直接进入了“封建社会”。

西周形势图

具体来说,夏商均属于“氏族封建制社会”,殷商时期的“封建制”有所发展;西周属于“宗法封建制”,东周开始由“宗法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过渡。

晁福林先生上述观点,是建立在详细论证之上的,因而在史学界有重要影响。据此,所谓的“周朝是奴隶社会”的观点就不太能成立了。

周朝是封建社会,那么,有没有“奴隶”存在呢,如果有他们可否结婚生子呢?

首先,周朝还真有“奴隶”。

《说文·宀部》云:“宰,辠人在屋下执事者。从宀,从辛。辛,辠也。”

“辠”,是“罪”之本字,秦始皇时因其与“皇”字相近,遂改写为“罪”。

“宰”,后来是大官,但最初是在王侯贵族家中管事的“奴隶头”。

《韩非子·说难》曰:“伊尹为宰”,“役身以进,如此其污也。”这是说,协助商汤成大事的伊尹,原来只是个“奴隶头”,在被役使之中才展现才华的,虽然他的出身很卑贱。

伊挚

伊尹是商代人物,但也是“千古名相”的首屈代表——宰相的原型,是“奴隶头”。

记录周朝王室官职的《周官》中,“天官冢宰”所辖的“膳夫”、“庖人(丁)”、“内饔”、“外饔”、“寺人”、“阉人”、“内竖”等等都是“奴隶”。

“臣”字训“牵”,本为牵牛的“奴隶”。

《周易·遁》说“畜臣妾吉。”《尚书·费释》记“臣妾逋逃,无敢越逐。”《左传》云“男为人臣,女为人妾。”

可知,“臣”和“妾”本来都是“奴隶”。

《左传·昭公七年》:“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儓。”

这是周朝人的十个“等级”,一级管一级;也可证明“奴隶”亦分等级,至少有“隶”、“僚”、“仆”、“儓”四等。

周代疆域图

周代与商相同,“奴隶”之来源,主要是战俘和罪犯。

《小盂鼎》载,康王伐鬼方一次就“孚人万三七八十一人”。

《虢季子白盘》记夷王伐猃狁,一战即“执讯五十”。《敔簋》则记夷王与南淮夷作战,一次“执讯四十”。

这是战俘成为“奴隶”,另一种就是“入罪”。

《周礼》曰:“入于辠隶”。《左传·昭公六年》楚弃疾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君子不再属于君子,原为平民的小人则降为奴隶。

“奴隶”,可以随赠、转送。商代的伊尹,本就是奴隶的后代,又作为“媵”陪送到王室,先做“庖人”,即厨师,后来才发迹。

周代《井侯簋》、《叔德簋》、《令鼎》、《麦尊》、《大克鼎》等彝器铭文中,皆有赠送“臣妾”等“奴隶”的记载。

媵妾

“媵”和“妾”,后来都成为王侯“旁妻”的另称。

可见,女奴隶是有可能因被王侯所娶而发生身份变化的。

《诗经·大雅·既醉》云:“其仆维何,厘尔女士。厘尔女士,从以孙子。”这是说,“仆”和“女士”这些被赠送的“奴隶”,可以婚配,他们的后代继续服侍王侯的子孙。

不过,虽然周朝有“奴隶”存在,但从社会形态来说,不属于奴隶制社会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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