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明朝御案:舍人押解充军人犯,以刑具逼奸其妻,人犯夫妇寻机怒告

明朝御案:舍人押解充军人犯,以刑具逼奸其妻,人犯夫妇寻机怒告

明正统十二年(公元1447年),广西烟瘴地区出现了一件押解兵丁虐待充军人犯,还欺凌人犯家属的案件。此案被广西巡按御史发现,当即上奏皇帝,请求将这些惨毒兵丁绳之以法。明英宗批览奏章,也认为这些兵丁实属可恶,不能再以常法绳之,便亲自裁定,将为首者军法处置。广西巡按御史又是如何查出兵丁的违法行为呢?明英宗为什么不依常法而要军法处置呢?

明代仅次于死刑的处罚就是充军,分别是附近充军、近边充军、边远充军、烟瘴地区充军、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共有五个等级。非军籍的人犯被充军以后,除了遇到大赦,否则就要终身乃至世代承担兵役或军中劳役。由于他们是免死罪犯,能让他们活下来,充军也算是一种恩典了。

却说这年春天,南京刑部将免死充军罪犯,按照罪责轻重,定地发遣充军,其中发广西烟瘴地区充军罪犯有六人。而押解的差事则被一个叫余鼎的舍人和另外四名军余揽下。

所谓的舍人,就是应该承袭军职的人,但他们是次子或庶子,不能直接承袭父亲的职位,也不能让他们当普通士兵,所以他们只是在卫所里干些事,供长官差遣,属于低贱但又趾高气扬的人。押送罪犯虽然不是什么好差事,但也有一定油水,舍人余鼎花了五两银子谋得此差,另外四名军余则各出一两银子,这算是买差。既然是花钱买来的差事,一定有利可图,其买差的损失,当然要那些被押解的人犯补偿了。

这次被递解广西的充军人犯共计六名,其中有两名是要佥妻发遣的,也就是说是要带家属一起前往,而按照《大明律》的规定: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

也就是说,被发遣充军的人犯家属,除妻妾可以跟随之外,其余亲属也可以自愿随之前往,所需费用则要自己承担。因此,在名册上是六名人犯,跟随者却有数十人,五个人如何押送呢?按照当时的制度,舍人余鼎等五人算是长解,也就是一直将人犯送到目的地的押解人,在所经之处,各地驻军还要派兵丁护送出自己的辖区,称之为短解。也有不派短解,由各急递铺派铺兵协助即可。所谓的急递铺,是隶属兵部的邮递系统,在各交通要道,大约每十里设一铺,铺设铺司一人、铺兵五人,重要之处也可设铺兵十余人。充军人犯属于军犯,沿途不能入住各处驿站,只能入住各急递铺。若是流放的民犯,则入住各驿站及递运所,不能入住急递铺。押送充军人犯,兵部发有火票,所经过的各急递铺则要注明何时到达,何时离去,以凭考核,且规定有程限,必须如期到达发遣地。

却说在充军人犯中,有一名叫康梦鹤的年轻人,因为新婚妻子芳莲被恶少欺辱,一时气愤,便把恶少杀死了,按律应该斩首,但以情有可原而免死,被发两广烟瘴地区充军,定地发往广西。康梦鹤夫妻感情甚笃,芳莲知道丈夫被发往广西,毫不犹豫地要随丈夫同往。芳莲时年刚刚十八岁,不能说有沉鱼落雁之容,也有如花似玉之貌,她是天生丽质,也无怪乎恶少上门了。

芳莲早就把家产全部变卖了,得知康梦鹤的启程日期,便收拾了金银细软,跟随丈夫及充军人犯,同人犯家属们一起走上了万里行程,也不知道此去是否还能活着回来。芳莲知道此行路途遥远,便将金银细软缠在腰中,身穿破布衣衫遮挡,毕竟这是他们夫妇今后生活所需的救命钱,不但先要给押送长解舍人余鼎及军余们常例钱,而且还要给各急递铺食宿及常例钱,押解之人在路上的开销,也要充军人犯均摊,再加上押解之人横加勒索,已经所费不赀了。

在南直隶地界,朝廷管束比较严格,舍人余鼎等人还有所收敛,待出了南直隶地界,舍人余鼎因为有兵部火票,是官差,地方官也不便管束他们,于是他们露出其本性,对充军人犯,轻则呵斥,重则鞭打,遇到旅店酒舍,必好酒好菜,与军余们大吃大喝,然其所有吃喝开销都由充军人犯与家属们支付,自己却分文不出。

充军人犯都要身带刑具,押解之人用一根绳子把他们连在一起,停下来则人犯们就在一起蹲坐,有家属随行的,可以照顾他们,喂些饭食,若是给押解之人一些钱,也可以脱去刑具活动活动。在押解之人的眼里,这些充军人犯都是他们的财神爷,即便是要大小便,如不给钱也只能在裤内拉撒。

芳莲已经把家内财产变卖,随身携带钱财充足,因此还能忍受舍人余鼎等人的勒索,花钱免祸,而没有钱的充军人犯,则免不得要吃些苦头了。舍人余鼎发明了一种名叫扳罾镣的刑具,如果看谁不顺眼,或者是谁拿不出钱,每天到晚上住宿时就给他戴上。这种刑具可以将人的头与脚攒在一处,不能翻身,若是头朝下就会昏厥,若是脚朝上,血液直冲头脑,即便不会昏厥过去,也会头昏脑涨,狼狈不堪,难以入眠,而第二天还要赶路,跟不上就会受到鞭打,所以人人畏惧。芳莲看不得充军人犯受罪,每每出钱让他们不受扳罾镣的折磨,这些充军人犯都很感激芳莲,却不想芳莲已经引起舍人余鼎的注意。

芳莲因为怕别人看出自己貌美,故意穿破衣烂衫,弄乱头发,还涂黑了脸,但还是难以掩饰她的天生丽质。有一天,为了赶行程,无论是押解之人,还是充军人犯及家属,都劳顿不堪,一到住处便都倒卧不起。芳莲是小脚,这一路走来,脚上已经是血泡叠血泡,到了住处,康梦鹤心疼妻子,便在洗完脚之后,用针帮助芳莲把血泡挑破,敷上药物,包裹起来。夫妻俩相互安抚的景象,被舍人余鼎看到。面对丈夫,芳莲也不必刻意掩饰,洗过脸后,露出本来的相貌,却把舍人余鼎的魂勾走了。

次日,到了住处以后,舍人余鼎就让芳莲来陪自己睡觉,芳莲如何肯答应,这便惹恼了舍人余鼎。芳莲是自愿随夫充军的家属,押解之人不能对她滥发淫威,对充军人犯则不同了,他们是被看管押送的罪犯,押解之人打骂虐待他们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既然芳莲不愿意,舍人余鼎便给康梦鹤上了扳罾镣。

康梦鹤常例不少,一路上花钱免灾,该出钱的一文不少,不该出钱的也出了,更没有得罪押解之人,无缘无故地被上了扳罾镣,便问这是为什么。舍人余鼎的脸皮也真够厚的,大言不惭地说:“我想要你媳妇陪我睡觉,她不同意,只好让你去劝劝,若是劝不来,每天晚上都给你上扳罾镣,让你生不如死。”康梦鹤如何肯让妻子受辱,自是不可能答应。

芳莲见丈夫被上了扳罾镣,不知道丈夫犯了什么事,便与军余们商议给多少钱才能除去扳罾镣。军余们不敢做主,便把舍人余鼎的意思告诉芳莲,只有你答应陪他睡觉,康梦鹤就可以免受此苦。芳莲有钱,人家不要,就要她陪睡觉,这不是欺负人吗?但她无处喊冤,只好陪着丈夫,时不时翻转他一下,使他少受些苦。

然而熬过一晚却有另一晚,舍人余鼎每晚都给康梦鹤上扳罾镣。看到妻子每天晚上陪着自己受苦,而自己也痛苦难捱,康梦鹤心疼妻子,只好劝说道:“贤妻,都怪你夫我无能,没有本事保护你,如今让你随我万里充军,已经对不起你了,却不想余鼎那厮如此可恶,对你不怀好意,而我却无可奈何,害你每晚跟着受累,真是苦了你了。”

芳莲摇头道:“夫君,你对我情深似海。想当初恶少欺侮我,你不顾一切,挺身而出,还为我杀了人,如今你充军广西,都是因为我连累你,想不到同你一起到广西,却又连累了你,让为妻情何以堪?”说罢,搂着康梦鹤痛哭起来。

夫妻一起哭泣,许久之后,康梦鹤说:“贤妻,我实在受不了了,如今连喘气都困难,再这样哭下去,恐怕我也活不下去了。我若死了,你孤身一人,估计也逃不出余鼎那厮的魔爪,还不如暂时从了他,可以救为夫一命。为夫我说这话,知道是对不起你,但也无奈呀!只要我们还活着,到时必定有机会伸冤!”

芳莲擦了擦满脸泪水,说道:“我知道夫君对我好,若不是难以忍受,也不会说这样的话。但这样的事情,你让为妻如何能答应呢?你还是求一求余鼎那厮,我们多给他一些银子不成吗?”

康梦鹤说道:“我的傻媳妇呀!你以为我心疼钱吗?若是余鼎那厮肯要钱,我也不会天天受扳罾镣之苦呀!如今他只要你,若是不答应,恐怕我们就到不了广西了,说不定哪天就死在路上。若要保命,恐怕只能顺从那厮了。我也不愿你受这苦,但不如此,就活不下去。你只要不抗拒,我跟那厮去讲。贤妻呀!你我今后的日子还长着呢!”

康梦鹤让芳莲先回自己的房间,然后让军余把余鼎喊来,说媳妇已经答应陪睡,让他解下扳罾镣。余鼎大喜,让军余把康梦鹤身上的扳罾镣解开,就兴冲冲地去芳莲的房间,遂了他的奸计。

就这样,康梦鹤夫妇受尽了无限苦楚,晓行夜宿,好不容易来到广西充军服役之地。余鼎将人犯移交之后,又敲诈了康梦鹤夫妇一笔钱,便洋洋得意地回南京复命去了。康梦鹤夫妇受到如此屈辱,又失去钱财,心中自有无限苦楚,于是暗暗祈祷今后能有好生活。

幸亏康梦鹤读过几年书,到了服役地区,军官让他主管文书,可以少受身体劳苦,但他们对余鼎一直耿耿于怀,总不能让这样的恶人洋洋得意,但到何处去告他呢?身为充军犯人,也无处投诉,却不想还真等到了机会。过了几个月,广西巡按来充军服役之地视察,康梦鹤夫妇认为机会来了,便拦住巡按喊冤,把他们路上的遭遇哭诉出来。

几个押解充军罪犯的舍人、军余,竟然敢如此凌虐充军人犯,还逼奸人犯妻子,岂不是目无王法?广西巡按当即将此事上奏皇帝,请求将这些恶徒绳之以法。明英宗见到奏章,也觉得这些舍人和军余太恶劣了,若不严惩,实在有碍朝廷体统,于是批示云:

“递解之人,索财物、夺衣食,甚至妇女被其奸占,身体被其棰楚,幸而至家,不胜其苦。”

还表示,余鼎等人,竟私设刑具,逼奸人妇,甚是可恶,若不严惩,如何彰显国法以儆效尤。余鼎应按军法从事,其余论如律。也就是说,这些递解人犯的军人、差役,索要人犯财物衣食,甚至奸淫人犯的妻女,凌虐犯人,使犯人受尽各种苦楚,已经法理不容。如果不予以严惩,国法何在?今后再出现这样的事情怎么办呢?为了以儆效尤,将余鼎军法从事,其余的人按照法律问罪。

军法从事,就是按照军法处置,不用经过什么审判程序,直接将犯人斩首,这是从重从快。其余的人按律问罪,依照什么法律呢?《大明律》规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

斗殴伤人,致人残废,最重也就是杖一百、徒三年,导致被殴人不能生育,则要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一半财产,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致死者,则要抵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如何处罚凌虐徒流人犯的押解之人,但可以比照这条法律量刑。这些军余虽然听从余鼎指使而虐待充军人犯,但没有将人犯弄成残废,最多是笞罪,显然不符合皇帝从重治罪的要求,不过,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可以按照科索财物来量刑,而这些军余科索充军人犯的财物都已经超过二十两,因此刑部比照这条法律,将这些军余发边远充军。

军余们万万没有想到曾经趾高气扬地押送充军人犯上路,可以吆三喝四地打骂勒索人犯,而如今自己则要被人押解上路,原来勒索的银两,被官府按照赃银而入官了,如今一无所有,个个都知道免不了要受罪,其中有两个因为害怕,竟然在没有发遣之前就自杀了。

此案的发生,显示了《大明律》的缺陷,对在狱、在审、在捕的人犯,若是加以凌虐,从狱卒到官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唯独对递解人犯的兵丁及差役,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导致朱元璋的子孙,不得不以条例、禁例、榜文等形式进行补充。

仅明英宗时,针对递解囚犯被凌虐勒索之事,就曾经严加禁约五次,凡押解之人虐待迫害人犯,“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即发口外充军”。也就是说,平均每四年重申一次,从这之中也可见禁约不如律例那样长期有效,所以后来出现条例,凡是押解人役擅加杻镣,非法乱打及勒索财物,都要被发边远充军或为民,若是致死或纵放人犯,则予以处死,算是补律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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