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问题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来,为了解决继承问题,各国各朝的继承制度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
中国唐朝和古罗马的继承制度各有侧重,前者注重以血缘关系为特征的法定继承,体现了浓厚的宗法思想; 后者注重逝者意愿的遗嘱继承,体现了理性自然法。虽有差异,却都体现了中国唐代和古罗马身份等级制度和社会文化因素。
中国唐代的继承制度中, 身份地位是继承的主要条件,尤其是王侯将相的继承,一般依据血缘,采用嫡长子继承的方法; 古罗马的继承则是一种全面的继承,继承人要继承先人的全部内容,包括身份、财产、债务等内容,这种继承主要以遗嘱继承为主,身份继承作为补充,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1、中国唐代的法定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涉及面相当广,大到王侯将相的袭爵问题,小到地主平民的财产继承顺序,继承制度涉及社会的各个主体,男女老幼都要处理与继承相关的问题,很多兄弟阋墙都源于继承问题的错误处理。 因此,继承制度意义重大。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提出得很早,可以追溯到私有制的产生,这时的继承分为私有财产的继承与部族内身份的继承,这种继承方式奠定了 后世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即身份地位和财产。
唐代的继承制度有专门的法律,《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都有所涉及。在宗庙祭祀中,大家族的家长体现出重要作用,他们所继承的不仅是家族荣誉带来的地位,也是一种责任。 在官职继承中,唐朝的选官制度虽然是科举制,但很多高级官员的子嗣仍然会获得皇帝御赐官职的特权,在爵位的继承上依然沿袭嫡长子继承制,其他诸子分得规定的财产。 除王朝规定的继承制度以外,一些民风淳朴的地区也会实行独具特色的继承制度。
古罗马的继承制度与中国唐代有很大不同,主要呈现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选择并不以血缘继承为必需条件,被继承人的遗嘱也具有法律效应,为现代遗嘱继承提供了原始理论基础。 遗嘱继承是一种将被继承人意志作为继承依据的继承制度,使继承带有感情色彩,继承人需要使被继承人满意,才有可能获得继承权,这就避免忽视被继承人的意愿,将血缘作为继承依据的唯一标准的情况发生。 张淑雯在《唐宋继承制度与古罗马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指出:“ 古罗马继承制度以理性自然法和宗教为核心,顺应自然法则与血缘顺序,继承重心从身份转变为财产。”
古罗马继承制度中以血缘关系获得资格的继承人时常会与遗嘱继承人相重合,父亲往往会将子女作为自己的继承人。而父亲可能会在遗嘱中对自己宠爱的孩子多划分一些财产,并且附带相关的条件。 不过这些都需要见证人,见证人既起到见证作用,又能起到保障遗嘱被执行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遗嘱继承是会有相关条件存在的,继承人必须满足被继承人设定的条件,还需要见证人在场,不像以血缘为基础的继承人很少会有如此多的条件。 在古罗马,最常出现的继承制度是血缘继承与遗嘱继承相结合的方式。
1、差异:宗法与自然法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对传统宗法制度的继承与学习,宗法制度讲求血缘,唐代的继承制度也强调血缘的纯正,嫡长子被寄予厚望,只有在嫡长子不在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往下按资排辈。 但其中有血缘关系的女性是无法获得继承资格的,包括父亲的爵位和财产,财产实际上可以从嫁妆中变相补贴给女儿,但爵位是完全与女子不沾边的事情。 唐代继承制度中的宗法因素还表现在祭祀的主体要求上,显然嫡长子仍然是最佳人选,也是最接近先祖的人选,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唐代的普通继承秩序与国家层面的皇位继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共性:社会等级严格与男尊女卑 中国唐代和古罗马的继承制度虽然有很多不同之处,但依然存在共性,制度所表现出的深刻内涵是两者的共性。
由于一个稳定的社会需要约束性的制度,所以继承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本身就代表了社会的成熟。中国唐代和古罗马的继承制度经过了长期的演变,不论是王位继承,还是贵族爵位和地主财产的继承都在一次又一次地实践着各自的继承制度,而且在继承制度的要求和社会现实存在差异时,都会进行相应的改变。
1、《唐宋继承制度与古罗马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2、《罗马帝国衰亡史》
3、《罗马盛衰原因论》
4、《中国古代史》
5、《论中国》 本文为一点号作者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