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疑教唆2女童跳楼

女孩疑教唆2女童跳楼?最近有很多朋友都在搜这个问题。还有一部分人关心。对此,武陵观察网整理了相关的攻略,希望能为你解除疑惑。

最近发生了一件让人难过的事情,6月20日下午,甘肃一个19岁的女孩坐在百货商店8楼的窗台外欲跳楼自杀。

事 件 回 顾

令人震惊的是,在女孩试图自杀的长达4个半小时里,除了当地公安、消防在紧急施救外,楼下围观群众百号人,既没有紧张也没有劝阻,反而一个个冷嘲热讽、鼓动怂恿。

甚至有人举着手机拍摄着,随后又在网络平台热烈鼓动:“怎么还不跳?”“你倒是快跳啊!”

就这样一直到下午7:30分左右,悲剧还是发生了,女孩松开消防员的手,从8楼跳下。看客们一片欢呼,甚至将此事作为炫耀的谈资,有视频显示,女孩跳下后有围观者鼓起了掌,还有围观者脸上满是笑容。

类似事件不在少数

无独有偶

在往年,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

趁机起哄者并不在少数

网络时代,这些起哄更加变本加厉

除了现场围观的看客高声叫嚷

缺席的看客也不愿意错过热闹

隔着屏幕嘲弄、耻笑

01

2014年,四川青年小曾在微博直播烧炭自杀。在随后的直播过程中,引来了数万条转发和评论,很多网友的留言并不友好。

在某个时刻,小曾动摇过自杀的念头,在微博上留言“老子不死了行不行”。40分钟内,数百条留言涌进了这条微博下方的评论,有人说“不行”,有人说“你赔我流量”,也有人说“你必须死”。

网络名人和菜头,甚至用他买下的@宁财神 帐号调侃:老板,加20串肉筋,10串板筋,再烤两个大腰子!

02

上海一名年轻女子疑因感情纠纷坐在五楼窗台上,试图跳楼轻生,引起楼下大批围观市民拍照甚至起哄。

最终,在起哄声中,该女子纵身跃下,头部和脸受伤送往医院急救。而就在她跳下后,还有人大声议论:“死不了的,才多高。”

热议:起哄者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自杀者最初意图未必是自杀,或许是想进行维权,其间也充满令人同情的因素,然而围观者的起哄,加剧和推动了自杀者的轻生行径。从这个角度说,围观者的起哄、嘲弄,实质上就是一种支持和鼓励自杀的行为,而且是以言语等行为挟持和要挟自杀者轻生。

按照欧美国家以及我们邻近的韩日等国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帮助、支持、赞同和鼓励他人自杀,或者企图使他人自杀的行为都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都要给予法律的制裁;在英国最重可判处不超过14年的监禁。

目前在我国,起哄怂恿还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只被认为是一种道德缺失行为,给予的也只是道德谴责,而正因为看客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才造成了看客起哄鼓噪自杀者的事件越来越多,不仅仅是现场鼓动,网络怂恿谩骂也应规制。

那么

起哄者是否该被法律惩处?

来看看专家怎么说

1、围观群众起哄,仅道德谴责是否足够?

律师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个事情已经远远超出道德范畴。这个事情中,起哄者明知道当事人有自杀倾向,而且当事人可以听到起哄者的声音,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言语刺激,让她进一步产生负面想法,这就需要在法律范畴内追究责任。

2、在网络上围观和起哄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在网络上围观和起哄的人也应该承担责任。网络与否,在法律上并没有区分的意义。无论是喊话让当事人听到,还是通过发帖或者其他方式让当事人听到看到,只要起哄者明知道当事人会听到这些观点,而且也明知道对方处于心理不健康、情绪很波动,以至于有可能会采取极端行动的状态。这样的行为非常不负责任地推动了最后悲剧的发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 件 进 展

6月25日夜,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召开“西峰6·20女孩跳楼死亡事件媒体通气会”,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在通气会上称,对于事发当晚在现场起哄拍摄视频妨碍救援的人员,目前已有2人被行政拘留,24日又确定了6人,事件正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清楚后将依法处理。

律师观点:起哄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单纯的围观而不去救助,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并不违法。不过,如果围观者妨碍了救援,这种情况下,根据其妨碍救援的程度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达到了妨碍公务的程度,可能就构成犯罪,如果妨碍救援程度并不严重,这种情况下警方做出行政拘留,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围观群众,并没有妨碍救援,但是如果有起哄等言行,引发现场更多的人围观,或者对当事人造成言语刺激,引发伤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这些人也可能构成妨碍社会秩序,甚至是犯罪。

在此案件中,如果警方可以找到诸如现场视频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妨碍了救援,妨碍了社会秩序,如果构成犯罪,那就可以进行刑事拘留,如果没有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进行行政拘留。

最后,普法君想说几句

悲剧的酿成

当事人的经历是主要肇因

但起哄者的暴力

或许就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多一点善意,少一些嘲笑和怂恿

也许事情就会有另一个结局

你觉得呢?

综合自:中国普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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