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前开庭审理的一个案子,有结果了。
12月21日,据新华社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杨成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杨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成林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亿余元;以支付工程款、报销会议费的名义贪污公款628万余元;伙同杨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92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杨海参与受贿1.41亿余元,参与挪用公款2.57亿余元;张婷参与受贿800万元。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成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海等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杨成林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成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有部分事实系索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杨成林受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被告人杨海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张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政事儿”注意到,早在2016年3月7日,杨成林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当时,因本案案情复杂,庭审持续多日。
前述与杨成林一起获刑的杨海和张婷,当时也与杨成林同堂受审。杨成林与杨海是父子关系,杨成林与张婷是情人关系。
杨成林(右一)、杨海(右二)、张婷(右三)在法庭受审。
据了解,杨成林曾向他人索要、收受钱财,为其情妇张婷在北京、内蒙古买房,为张婷的两个女儿购买200万元的保险;为给杨海装修美国的房屋,杨成林向他人索要5000万元人民币;要求他人为自己买路虎车,收受他人给予的价值26万元的手机、价值37万元的照相器材;曾以出国执行公务为由,带其亲人赴美国旅游,其间购买价值51万美元的铜马雕塑和猛犸象牙制品,回国后却要求下属从单位报销。
搜索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官方网站,没有杨成林被查处的相关消息。据新华网报道,2014年6月,杨成林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经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2015年1月,最高检官网消息,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15年9月,最高检官网消息,杨成林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骗取内蒙古银行资金;挪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大额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事儿”了解到,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已有多人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刑罚,即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身犯“六宗罪”、被称为落马老虎“罪人之最”的津门“武爷”武长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等人都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
包括杨成林,这些被严厉惩处的贪官们都有一个共同点:涉案金额巨大,均超过2亿。
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作出如下规定:因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予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曾对“政事儿”解读说,“终身监禁”相当于“特别死缓”,是在“对非暴力犯罪控制死刑”和“严惩贪腐犯罪”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目前对贪污受贿犯罪打击力度不减,甚至有所增加。极刑就是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人道主义、国际死刑潮流以及中国的死刑政策来看,对于死刑的适用是要控制的。终身监禁刑的增加可以让巨额贪官死刑可免、死狱不可免。”
另外,山西省吕梁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其“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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