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邢台日报-邢台网
12月1日起执行分时电价
对区域内工商业用电“大户”实行尖峰电价
本报讯 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通过明确实施范围、优化时段划分、调整浮动比例等,更好地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该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用户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根据通知,我省工商业电力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优化时段划分
1、夏季(6、7、8月)
河北电网:低谷0—8时;平段8—11时、18—21时、22—24时;高峰12—16时、17—18时;尖峰11—12时、16—17时、21—22时。
2、冬季(河北电网: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
河北电网: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9时、12—17时、22—23时;高峰:9—12时、19—22时;尖峰:17—19时。3、其他季节(河北电网:每年3—5月及9—11月)
河北电网:低谷0—8时;平段8—9时、12—15时、20—24时;高峰9—12时、15—20时。
如遇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由省统一调整峰谷时段,部分用户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包括以下几种:
一、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部队(含武警、消防、应急指挥,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发电企业的购电、城乡路灯用电。
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三、商场(含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
四、商业用电、非居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目前,国网邢台供电公司正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积极通过远程或现场方式变更计量表计时段,确保在12月1日以后执行新峰谷时段有关政策。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户如有问题,可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供电营业厅。(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孙瑞超乔段段通讯员赵亮阮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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