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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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股东“否决权”,我们会考虑公司里重要的事情,也就是修改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改变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拥有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在上述重大事项上享有否决权。此外,还包括约定否决权,包括默示协议和明示协议。默示协议是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某些事项的约定,必须经全体股东共识;一致或全体股东实质共识;一致;明示约定则是指特定股东对股东会所议部分或全部事项享有否决权。那么约定否决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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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第一种,默示约定否决权。该类型虽未明确约定否决权,但实际上任何一个股东都享有否决权。例如,一个公司有两个股东,持股比例如下65%与35%,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或者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将股东会的所有决定提交全体股东共识;一致和只在一些重要事项上要求全体股东共识;一致有很大的区别。关于前者,以“共识;一致”规则的完全替换“资本多数决定”,否定了公司法中资本民主的理念,小股东绑架大股东和公司决策僵局是非常容易的,严重危及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则不同。公司章程约定共识;一致的事项通常都是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要的事情比普通的事情少得多,制衡大股东是小股东的操作,也是大股东和小股东妥协的产物。在资本民主的基础上,它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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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明示约定的否决权呢?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有的每一股有一个投票权,也就是说,股份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明示约定的否决权因与此相悖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有限公司则不同。根据公司法,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股东,为相同的股份设置不同的权利,即公司章程中明示约定的否决权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否决权是保护小股东与投资人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好好掌握这个工具,合理设置否决权既能平衡股东之间、股东利益和投资,而且达到大股东有效控制公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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