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一级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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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能力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 (GB/T 16180-2014)及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成员将释放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2促销原则

4.3原始残疾和并发症的治疗

4.4分类

4.5入门课

4.6分阶段

5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各种工伤、职业病分类标准

A.1神经病学、神经外科、精神病科

A.2骨科、矫形术、邵克门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门

A.5职业病科

A.6内科非职业病的伤残评定

A.7处理系统的定义

A.8对应等级原则

附录B(信息附件)本标准的正确使用说明

B.1神经病学、神经外科、精神病科

B.2骨科、矫形术、邵克门

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门

B.5职业病科

附录C(规范性附录)工人受伤 职业病残疾等级量表

图B.1手功能缺陷评估参考图

图B.2足部功能缺陷评估参考图

表A.1十进制记录转换5子记录参考表

表A.2失明和低视力的分类

表A.3视觉障碍补偿费率表

表A.4视力损害赔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表A.5无晶状体眼视力损害程度评估参考表

表A.6纯音气导阈值的年龄校正值

表A.7肝功能损害的测定

表A.8肺功能损伤的分类

表B.1手、足部功能缺损评分分级区间参考表

表B.2手、腕关节机能障碍评估参考表

表C.1神经病学、神经外科、精神病科

表C.2骨科、矫形术、邵克门

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门

表C.5职业病科

前言

该标准符合GB/T 1.1-2009起草给定的规则。

本标准取代GB/T 16180-2006《监狱劳动能力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类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的大标题中;

--是的,总的来说4.1.4进一步明确了护理依赖的分级;

--删除一般规则4.1.5精神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直接写入标准条款;

--取消具体条款中对年龄和生育的表述;

--附录B增加中指、足部功能缺陷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提高视力障碍补偿率的说明;

--调整了阑尾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的诊断要求;

--提高对癫痫和精神发育迟滞的综合评价要求;

--归并胸、腹部器官损害部分条款;

--增加处理系统的定义;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定义;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类定义;

--增加了关节机能障碍的量化判断标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或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后”条款;

--增加“四肢的大关节肌腱韧带撕裂术后仍有轻度机能障碍”条款;

--完善、或者对一些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调整或删除、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一些带有容易引起歧义的后缀的从句“没有机能障碍”表述;

--残疾条目包括572调节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监狱劳动能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取代的先前版本发布如下:

--GB/T 16180-1996、GB/T 16180-2006。

监狱劳动能力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

1 范围

该标准规定工人受伤与职业病致残监狱劳动能力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造成的工伤和残疾程度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所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献,注明日期的版本仅适用于本文件。任何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它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54(所有部分)声学 听力检测设备参考零电平的校准

GB/T 7341(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 7582-2004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声学 纯音空气传导阈值测量 为了保护听力

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职业性氟化物和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9职业性噪声性耳聋的诊断

GBZ 54职业性眼烧伤诊断标准

GBZ 57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 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 61职业性牙腐蚀诊断标准

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81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煤矿工人粘液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内照射疾病诊断标准

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外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的诊断

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 238职业性爆震性耳聋的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狱劳动能力 identify work ability

法定组织在职业活动中受伤或患职业病后,雇员,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劳动机能障碍的程度(残疾程度)由生活自理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 medical dependence

工伤经过伤残等级技术鉴定,不能脱离治疗。

3.3 自理障碍 ability of living independence

残疾人因生活不能自理,依赖他人的关心。

4 总则

4.1 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断

根据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受伤人员的器官损害情况确定、机能障碍及其对医疗和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适当考虑残疾造成的社会和心理因素,对残疾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分级。

附录A为各种工伤、职业病分类标准。

附录B为本标准的正确使用说明。

4.1.2器官损害

器官损害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是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陷。

4.1.3机能障碍

工伤后机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机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机能障碍的判定,评定伤残等级和技术鉴定时应以体检结果为准,根据伤残评定对象逐一进行评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断分级:

a)特殊医学依赖:因工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治疗、用于治疗的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

b)一般医疗依赖:工伤后仍需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自理障碍

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a)进食:不能自己吃,依靠别人的帮助;

b)翻身:无法自己翻身;

c)大、小便:无法自动作用,排大、排尿要靠别人的帮助;

d)穿衣、洗漱:不会自己穿衣服、洗漱,完全依赖别人的帮助;

e)自动作用:不能自主行走。

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a) 完全自理障碍:我完全不能照顾自己,以上五项都需要注意;

b) 大部分自理障碍:大多数人生活不能自理,以上五项中有三四项需要护理;

c) 部分自理障碍:生活的一部分不能自理,以上五项中有一两项需要注意。

4.2 促销原则

同一器官或系统的多处损伤,或者一个以上器官的不同部分同时受伤,应先对单项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结果几种伤残等级不同,用重的来分级;如果两个或多个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 原始残疾和并发症的治疗

在监狱劳动能力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并发症,伤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的实际伤残结果为依据。

如工伤损害器官的原有残疾或疾病史,即:单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者系统损坏,这种鉴定应该检查这种损伤是否加重了原有的残疾,如果原有残疾加重,鉴定是基于实际的残疾结果;如果这种伤害比原来的残疾轻,鉴定以本次工伤的伤残结果为依据。

原伤残待遇适用于初次或重新鉴定,这条规则不适用于评估。

4.4 分类

按照临床医学分学科和跨学科的原则,残疾的判断分为5个门类:

a)神经病学、神经外科、精神病科。

b)骨科、矫形术、邵克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门。

e)职业病科。

4.5 入门课

按照4.4中的5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以及一到十年级系列,根据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划分残疾项目,列出常见残疾530条。

4.6 分阶段

根据入门课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考虑所有类别之间的平衡,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最重要的是第一关,最轻的是十年级。对于未列出的个别残疾案例,根据本标准中相应的评分原则进行评分。

5 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

5.1.1分级原则

器官丧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存在特殊医学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者有下列条款之一的,属于工伤。

1)极其严重的精神障碍;

2)肢体瘫痪肌力≤3或者四肢瘫痪肌肉无力≤2级;

3)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4)严重的面部毁容,配有手表C.2二级残疾人之一;

5)严重的系统性疤痕形成,占据表面积≥90%,脊柱和四肢的大关节基本丧失运动功能;

6)双肘关节丧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膝盖以上双下肢缺失,肘部以上一上肢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0)严重肺损伤和呼吸困难;呼吸窘迫;呼吸困难IV级,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

12)小肠切除术≥90%;

13)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

14)原位肝移植治疗胆道损伤;

15)全胰腺切除术;

16)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后,肾移植后肾不足的透析或尿毒症期维持;

17)三期尘肺伴肺功能严重损伤和(或)严重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病,有严重的肺功能损伤(或)严重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严重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严重肺功能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肝功能严重受损;

22)肝硬化伴食管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严重受损;

23)肾不足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者血浆肌酸酐水平持续不变>707μmol/L(8 mg/dL)。

5.2 二级

5.2.1分级原则

严重的器官缺陷或畸形,有严重机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学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自理障碍。

5.2.2次要子句系列

凡符合5.2.1或有下列条款之一的为工伤二级。

1)严重精神障碍;

2)三肢麻痹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瘫痪肌肉力量≤2级;

5)双手完全瘫痪的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症;

7)严重的系统性疤痕形成,占据表面积≥80%,伴随着四肢和关节3超过活动功能是有限的;

8)伴有严重毁容的综合疤痕或植皮;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完全缺失;

10)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缺失;

12)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丧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的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100多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有或没有光感,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没有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

17)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18)单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面部软组织损伤>30 cm2;

19)单侧肺切除术伴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呼吸窘迫;呼吸困难Ⅲ级;

20)心不足3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不能进行食管重建,依靠胃造口术或空肠造口术获取食物;

22)小肠切除术3/4,并发短肠综合征;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严重受损;

24)肝外伤后出现门静脉高压三联征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严重受损;

26)胰腺次全切除术,胰腺移植后;

27)部分肾切除术后,肾不足失代偿期;

28)严重的肺功能损伤和(或)严重低氧血症;

29)肺功能中度损伤的第三期尘肺(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病2期有严重的肺功能损伤(或)严重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III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不足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者血浆肌酸酐水平持续不变>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 三级

5.3.1分级原则

严重的器官缺陷或畸形,有严重机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学依赖,或部分自理障碍。

5.3.2三级子句系列

凡符合5.3.1或有下列条款之一的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症状,系统治疗1多年后仍表现出危险或冲动行为的人;

2)精神病症状,系统治疗1那些年后仍缺乏自理能力的人;

3)偏瘫肌力3级;

4)瘫痪肌肉力量3级;

5)双侧全肌麻痹的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症、失写、失读、有两个或更多的否认;

8)严重的系统性疤痕形成,占据表面积≥70%,伴随着四肢和关节2超过活动功能是有限的;

9)面部疤痕或植皮≥2/3中度毁容;

10)失去一只手,另一个拇指不见了;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只拇指的功能完全丧失;

13)双髋、中膝关节,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机能障碍;

14)以下膝关节缺失或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手腕、踝上缺失;

17)不同侧、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有或没有光感,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单侧眼球剜出术或眼内容物剜出术,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靠气管插管或人造口;

22)或喉气管损伤导致静止时呼吸困难或仅有轻微运动;呼吸窘迫;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个上颌骨或下颌骨的完全缺损,面部软组织损伤>30 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单侧肺切除术伴胸廓成形术;

27)单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单侧肺切除联合隆突切除成形术;

29)单侧肺切除术伴大血管重建;

3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肝功能中度受损;

32)胰腺次全切除术,胰岛素依赖;

33)单侧肾切除术,对侧肾不足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不足失代偿期;

35)腹壁永久性输尿管造口术;

36)全膀胱切除术;

37)尘肺病3期;

38)第二期尘肺伴肺功能中度损害和(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二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双叶肺纤维化,中度肺功能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 四级

5.4.1分级原则

严重的器官缺陷或畸形,有严重机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学依赖,或部分自理障碍或无自理障碍。

5.4.2四级子句系列

凡符合5.4.1或者下列条款之一为四级工伤。

1)中度精神障碍;

2)严重癫痫;

3)精神病症状,系统治疗1那些多年后仍然缺乏社交能力的人;

4)肢体瘫痪肌力≤2级;

5)双手部分麻痹的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无法修复或多次手术失败;

7)中度面部毁容;

8)全身疤痕面积≥60%,四肢的大关节中1关节活动受限;

9)面部疤痕或植皮≥1/2还有轻微毁容;

10)拇指或功能完全丧失;

11)单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只手功能丧失;

12)一肘缺失;

13)膝盖以下的损失,失去另一只前足;

14)膝盖以上一侧缺失;

15)脚踝以下一侧缺失,另一只脚变形,行走困难;

16)有或没有光感,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单眼矫正视力<0.05,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如果颌骨紧闭或者食道狭窄,只能吃流质食物;

21)单侧上颌骨缺损1/2,面部软组织损伤>20 cm2;

22)下颌骨缺损长度6cm上述部分,伴口腔、面部软组织损伤>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根本开不了口;

24)面颊穿刺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单侧肺切除术;

27)双侧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和胸廓成形术后;

29)在肺叶切除和隆凸切除和成形术后;

30)单侧肺移植;

31)心脏瓣膜置换后;

32)继发性心不足;

33)食管重建后吻合口狭窄,只有流食者;

34)全胃切除术;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

36)小肠切除术3/4;

37)小肠切除术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术,回肠造口术;

39)创伤后严重肛门排便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轻度肝功能损害;

42)胆道损伤导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受损;

44)肾脏修复后,肾不足失代偿期;

45)输尿管成形术后,肾不足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口术;

47)严重排尿困难;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病2期;

51)尘肺病一期中度肺功能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要起搏器的人);

54)辐射引起的肾上腺皮质功能损伤;

55)辐射诱导免疫功能明显下降。

5.5 五级

5.5.1分级原则

多数器官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机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是存在的,无自理障碍。

5.5.2五级子句系列

凡符合5.5.1或者有下列条款之一的为工伤五级。

1)肢体瘫痪肌力4级;

2)肢体瘫痪肌力3级;

3)双手部分麻痹的肌力3级;

4)手完全瘫痪的肌力≤2级;

5)双侧全肌麻痹的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症;

7)完全性失用症、失写、失读、那些否认他们有一样东西的人;

8)不完全失用症症、失写、失读、否认有很多种;

9)全身瘢痕占据表面积≥50%,关节运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疤痕或植皮≥1/3还有一个毁容标准;

11)脊柱后部骨折30°上脊柱侧凸或后凸畸形,伴有严重的根神经痛;

12)失去一只前臂;

13)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一只手拇指缺失,另一只手除了拇指,缺了三根手指;

16)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只手除了拇指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的瘢痕形成,重复崩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的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机能障碍;

21)膝盖以下的损失;

22)第Ⅲ脑神经麻痹;

23)双眼术后外伤性青光眼,需要药物控制眼内压的人;

24)有或没有光感,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单眼矫正视力<0.05,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2;

26)单眼矫正视力<0.1,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觉≤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或喉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和轻劳动时呼吸困难;呼吸窘迫;呼吸困难;

30)咽下困难,只能吃半流质食物;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导致进食性咳嗽、误吸;

32)单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软组织受伤>10 cm2,但<20 cm2;

33)下颌骨缺损长度4 cm上述部分,伴口腔、面部软组织损伤>10 cm2;

34)单侧完全性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叶切除术;

36)叶切除术伴大血管重建;

37)隆突切除术和成形术;

38)食管重建后吻合口狭窄,只能吃半流质食物者;

39)食道或支气管瘘;

40)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术2/3,包括大部分回肠;

43)肛门、直肠、部分结肠切除术,结肠造口术;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严重受损;

47)单侧肾切除术,对侧肾不足代偿期;

48)单侧输尿管狭窄,肾不足代偿期;

49)尿瘘无法修复;

50)双侧睾丸、附睾缺陷;

51)辐射损伤引起生殖功能的严重损害;

52)完全阴茎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术;

54)阴道闭锁;

55)会阴疤痕缠绕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7)莫氏II型II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要起搏器的人);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且有出血的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内容持久性存在<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 × 109/L (1500/mm3);

61)慢性中毒性肝病;

62)肾不足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 mL/min,或者血浆肌酸酐水平持续不变>177μmol/ L(2mg/dL);

63)放射性损伤引起的睾丸萎缩;

64)慢性磷中毒;

65)严重手臂振动疾病。

5.6 六级

5.6.1分级原则

多数器官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机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是存在的,无自理障碍。

5.6.2六级子句系列

凡符合5.6.1或者有下列条款之一的,为六级工伤。

1)中度癫痫;

2)轻度精神障碍;

3)精神病症状,系统治疗1多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

4)三肢麻痹肌力4级;

5)瘫痪的下肢肌肉力量4有轻度排尿困难;

6)双手完全瘫痪的肌力4级;

7)手完全瘫痪的肌力3级;

8)双侧部分足瘫的肌力≤2级;

9)单一足全瘫的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感觉性失语症;

12)面部严重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疤痕或植皮≥1/3;

14)全身疤痕面积≥40%;

15)撕脱后头皮丧失1/5以上;

16)一只手和一个拇指完全缺失,同时缺少另一只手的非拇指和两个手指;

17)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方面,除了拇指,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只手和三根手指(含拇指)缺失;

19)除了拇指,其余四指缺失或完全丧失;

20)脚踝以下一侧缺失;或者脚踝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和肢体缩短4cm以上;

22)前足缺失,另一只脚上只剩下大脚趾;

23)前足缺失,除大脚趾外的另一只脚,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足部功能完全丧失,另一只脚失去功能;

25)一个髋关节或一个膝关节严重功能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的瘢痕形成,重复崩溃;

27)眼球单侧剜出术;或者一只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有或没有光感,另单眼矫正视力≥0.4;

29)单眼矫正视力≤0.05,另单眼矫正视力≥0.3;

30)单眼矫正视力≤0.1,另单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IV或第VI脑神经麻痹,或者眼外肌受伤导致的复视;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障碍,睁着眼睛行走困难,无法站立;

35)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单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面部软组织损伤>10 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涎瘘;

38)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2/3;

39)双侧颧骨骨折伴颧弓,难以打开II手术减少了以上程度的面部畸形;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难以打开II程度和咬合关系的变化,外科疗法;

41)单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联合肺段或楔形切除;

43)肺叶切除和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术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轻度排便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导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52)腹壁缺损区≥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56)肾损伤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系统治疗1多年后仍需要定期扩张;

58)膀胱部分切除术术伴轻度排尿困难;

59)双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液睾酮低于正常水平;

60)辐射损伤引起的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无法修复;

62)部分阴茎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疤痕畸形;

64)子宫切除术;

65)双侧输卵管切除术;

66)肺功能轻度受损的I期尘肺(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轻度肺功能损伤和(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病,轻度肺功能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引起的肾上腺皮质轻度功能减退;

73)辐射损伤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疾病;

76)氟化物及其无机化合物引起的慢性重度中毒。

5.7 七级

5.7.1分级原则

大多数器官缺陷或畸形,有轻度机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是存在的,无自理障碍。

5.7.2七级子句系列

凡符合5.7.1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七级工伤。

1)偏瘫肌力4级;

2)瘫痪肌肉力量4级;

3)单侧部分瘫痪的肌力3级;

4)双侧部分足瘫的肌力3级;

5)单一足全瘫的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引起的深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力,系统治疗1后仍有明显社会功能障碍的人;

8)不完全运动性失语症;

9)不完全失用症症、失写、失读和那些否认他们有一样东西的人;

10)符合两个严重毁容标准的人;

11)烧伤后全层颅骨缺损≥30cm2,或者硬脑膜上的植皮区域≥10 cm2;

1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运动;

13)全身疤痕面积≥30%;

14)面部疤痕、或色素改变占据面部的异物植皮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术;

16)除了拇指的一只手,其他2~3指(含食指)近端指间关节切断术;

17)除了拇指的一只手,其他2~3指(含食指)近端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机能障碍;

19)手腕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前足缺失;

22)四肢的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自理;

23)四肢的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机能障碍;

24)受伤后下肢缩短>2cm,但≤4 cm者;

25)膝关节损伤后的关节不稳定,屈曲功能正常者;

26)有或没有光感,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8;

27)有或没有光感,另一项客观检查正常;

28)单眼矫正视力≤0.05,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6;

29)单眼矫正视力≤0.1,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手术后,需要药物控制眼内压的人;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异常咽运动;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以及以上;

35)单侧颧骨骨折伴颧弓,难以打开II手术减少了以上程度的面部畸形;

36)双侧不完全面瘫;

37)叶切除术;

38)部分胸廓成形术治疗局限性脓胸;

39)部分气管切开术;

40)术后食管重建伴反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异常咽运动;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术1/2;

44)部分结肠切除术;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管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乳房两侧部分缺损;

50)单侧肾切除术;

51)膀胱部分切除术;

52)轻度排尿困难;

53)阴道狭窄;

54)尘肺病一期,正常肺功能;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正常肺功能;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不足ⅰ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内容持久性<4X109/L(4000/mm3);

60)嗜中性白血球减少症,内容持久性<2 ×109/L(2000/mm3);

61)轻度中毒性慢性肝病;

62)肾不足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63)三度牙侵蚀。

5.8 八级

5.8.1分级原则

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机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是存在的,无自理障碍。

5.8.2八级子句系列

凡符合5.8.1或者下列条款之一为八级工伤。

1)单肢瘫痪的肌力4级;

2)单手全肌麻痹的肌力4级;

3)双手部分麻痹的肌力4级;

4)双侧部分足瘫的肌力4级;

5)一只脚部分瘫痪的肌力≤3级;

6)部分脑叶切除术后;

7)符合严重毁容的标准之一;

8)面部烧伤植皮术≥1/5;

9)轻度面部异物沉积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缺损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疤痕面积≥20%;

12)一个或两个眼睑明显有缺陷;

13)脊柱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降低1/2脊柱以上或不稳定骨折;

14)3以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用一只手移开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端指间关节切断术;

16)用一只手移开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端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拇指的指间关节被切断;

18)拇指干骺端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只脚的脚趾缺失,另一只脚不是大脚趾,少了一个脚趾;

20)一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只脚不是脚趾畸形;

21)一只脚除了大脚趾,其他三趾损失;

22)一只脚除了大脚趾,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开放性骨折感染致慢性骨髓炎,重复作者;

24)四肢的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机能障碍;

25)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以及手术治疗后的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影响肢体功能;

26)愈合时间延长的放射性皮肤溃疡;

27)单眼矫正视力≤0.2,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觉≤80%(或半径≤50°);

30)或双侧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

31)眼睑和瞳孔下垂1/3者;

32)眼睑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33)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的外伤性青光眼;

34)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5)或体力劳动时喉气管损伤引起的呼吸窘迫;呼吸窘迫;呼吸困难;

36)喉部损伤导致发音困难和说话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以及以上者;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或鼻咽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机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骨折伴颧弓,打开没有困难,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要手术复位;

43)肺节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肋骨骨折引起的胸部畸形;

46)膈肌破裂修复后,伴有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船修理;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取出;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后,正常进食者;

51)胃部分切除术;

52)小肠部分切除术;

53)部分结肠切除术;

54)部分肝切除术;

55)腹壁缺损区<腹壁的1/4;

56)部分脾切除术;

57)部分胰腺切除术;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复术;

61)一个睾丸、附睾切除;

62)单侧输精管缺损,无法修复;

63)脊髓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机能障碍;

64)单侧肾上腺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术;

66)单侧卵巢切除术;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疤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病,正常肺功能;

69)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

70)中度磷中毒;

71)氟化物及其无机化合物引起的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疾病;

74)二度牙酸蚀。

5.9 九级

5.9.1分级原则

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机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一般医疗依赖是存在的,无自理障碍。

5.9.2九级子句系列

凡符合5.9.1或者有下列条款之一的为九级工伤。

1)轻度癫痫;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引起的浅层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没有机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没有机能障碍;

5)颅内异物没有机能障碍;

6)颈部外伤引起的常见颈部、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没有机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或轻度毁容两个标准的;

8)发际线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那些需要假发的人;

9)全身瘢痕占据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3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1)两条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降低小于1/2者;

13)椎间盘切除术后;

14)1~2关节内脊柱固定;

15)拇指的末端1/2缺失;

16)一个食指2~3节缺失;

17)拇指指间关节在功能位僵硬;

18)除了拇指,余3~4远端手指缺失;

19)一只脚的远端趾节缺失;

20)除了大脚趾,其他两个脚趾缺失或结疤,不足;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22)创伤性膝关节半月板切除术、髌骨切除术、膝关节十字韧带修复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后;

24)髌骨、跟骨、距骨、或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

25)第V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引起的眼球内陷、双眼眼球突出度的差异>2mm或者错位变形影响美观;

27)单眼矫正视力≤0.3,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腺器官损伤,手术不能改善流泪;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者失去一只耳朵≥71 dB;

31)喉部损伤导致发音困难和言语障碍;

32)铬鼻病有医学依赖性;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以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没有机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单侧颧骨骨折伴颧弓;

37)肺异物滞留或清除;

38)胸膜剥脱术用于局限性脓胸;

39)胆囊切除术;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术;

41)乳房x线照相术;

42)胸、腹部探查或修复后。

5.10 十级

5.10.1分级原则

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没有机能障碍或轻度机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一般医疗依赖是存在的,无自理障碍。

5.10.2十级子句系列

凡符合5.10.1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十级工伤。

1)符合中度毁容的标准之一;

2)脸上有疤,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疤痕面积<5%,但≥1%;

4)急性创伤导致椎间盘髓核脱出,神经刺激综合征患者;

5)一手指除了拇指,一个手指的任何远端指间关节被切断或丢失;

6)指尖植皮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背部植皮区>50 cm2,带着明显的疤痕;

8)手掌、足掌植皮区>30%者;

9)除了大脚趾,任何丢失的脚趾;

10)足背植皮区>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不手术;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没有机能障碍或轻度机能障碍;

13)四肢的大关节肌腱韧带撕裂术后仍有轻度机能障碍;

14)单手或双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学位以上;

15)单眼矫正视力≤0.5,另单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或整形手术后矫正双侧外翻或上睑下垂;

18)眼睑和瞳孔下垂1/3整形矫正后;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整形矫正后;

20)以及外伤性白内障手术后的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的人;

21)职业性和外伤性白内障I度~I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的人;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

24)如果不取出眼内异物;

25)创伤性瞳孔扩张;

26)巩膜穿透伤治疗器;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障碍,闭眼无法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的人);

30)嗅觉缺失;

31)除了智齿,牙齿脱落110颗以上或其他牙齿脱落2个以上;

32)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或者鼻窦和脸颊的异物没有取出;

34)单侧鼻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单侧不完全面瘫;

37)血、气胸简单闭式引流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部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房修复后;

40)辐射引起的免疫功能轻度下降;

41)轻度磷中毒;

42)氟化物及其无机化合物引起的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腐蚀;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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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20条)

  • 蒋悠
    鉴定几级,解释权归鉴定医生独家所有!
  • 尚选教
    一侧耳廓只剩下百分二十左右!多少级啊!看了半天没看到
  • 杨与氯
    山东高院真好什么都会普及一下,这个公众号太赞了
  • 巢疫
    不希望有人能够用到。希望万不得己的情况下,能够给到需要的人一点帮助吧。仅供参考,具体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依照程序进行。
  • 邵指肯
    左侧肋骨5.6.7骨折,肋骨6.7内固定为几级
  • 国钳
    转发了
  • 汝肤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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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含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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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弓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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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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