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唐宋影视剧的时候,可能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个机构——大理寺,比如在狄仁杰里面多次出现-相关的影视剧,因为狄仁杰曾经在大理寺任职。那么,我们好奇的是,这座大理寺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机构?功率有多大?
唐代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中央司法权。主要职责有二:一是审理中央和京师被判刑以上的案件;二是对刑部移送的死刑疑难案件进行复审或再审。
《大唐六典·大理寺》记:“大理卿之职,主管国家破狱细刑,以五听法观其情。听其言。三思竭力,一为应。”清明慎重,疑心入狱,二是对不起,冤枉受罚,三是公道,严惩。至刑部,置于中书、门下。”
除上述职能外,大理寺还将参与立法。大理寺官员在审理案件的同时,还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同时,大理寺还负责管理监狱。
唐代大理寺的最高官员叫大理寺侍郎,从三品起掌管大理寺的一切事务。简单来说,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大理寺大臣相当于现代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
大理司卿手下,有两个人,少卿,是副族长,来自四品。大理程有6名成员,主要职责是评判。六品起,负责审判庙务和刑罚轻重。大理政有两人,从五年级开始,主要职责是审查大理政的审讯,并根据刑法讨论处罚的轻重。
此外,还有掌管大理寺印章的主簿等一些具体的执行人员,凡有罪免罪的官员,都登记在册。狱政,负责领导狱史和管理犯人。大理思知,来自六品,主要负责使节的监禁和判刑,以及参与大理寺的一些疑难案件。当然,还有其他职位。
总之,整个大理寺就有三百多人。干部职责明确,分工明确,运转有序。
那么,大理寺从何而来?
它自古以来就存在。其实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主管刑法的官职,只是叫法不同罢了。秦汉沿用廷尉之名。
廷尉是秦汉九大臣之一,也是廷尉寺的主宰。官衔两千石,部下有廷尉正、廷尉简、廷尉平,都是司官。北齐以后,亭尉正式更名为大理,一直沿用到明清。也就是说,从北齐开始,古代最高司法官员和司法机关被正式认定为大理寺侍郎和大理寺。
具体到唐代,大理寺的名称也有所改变。如唐高宗隆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称祥兴寺,光斋元年(公元684年)改为思兴寺,唐高宗元年改称思兴寺。神龙寺(公元684年),更名为星星寺。705)改名大理寺。
肯定有人很好奇,为什么叫“大理寺”呢?
据《甘石星经》上的记载:“大历二星在宫门内,主掌狱务”。
《玩象玩占》说:“大理二星在门的左侧,靠近印德。”因此,主管狱政的官员也有“大理”之说。《韩非子》中又说:“李也,狱官。于氏姓史,夏号大理,周号大司口。”
《理》在《韩非子·解老》中的解释是:“凡有理者,分方圆、短长、粗、弱,故物以理而后见。”而汉代九清的办公地址也称其为“寺院”。
故名“大理寺”。
大理寺与唐代刑部有什么关系?
刑部是行政机关,大理寺是司法机关。刑部为六部之一。主管法令、刑法、诸侯、审议国家禁令。主要负责审查法庭法令,审查各地及大理寺送刑部的案件,并直接负责审理京畿地区刑级以上案件。属刑部督官、比部、司门四司。
至于大唐,大理寺刑部以上的案件,大唐刑部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复审。
乍一看,刑部的权力似乎比大理寺还要大。真的是这样吗?并不真地。
虽然刑部对大理寺的审理有复核权,但不代表刑部可以完全决定大理寺的审理,因为如果刑部不同意大理寺的审理,不是一种否决权,而是发回重审,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皇帝手里。
同时,大理寺还可以对刑部移送地方的疑难案件和死刑案件进行复审或重审,在一定程度上对刑部起到了约束作用。
因此,大理寺与刑部实际上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司其职的关系。
在唐代,每当审理大案时,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三司。刑部尚书庆徽、中丞御史共同审理此案,称“大三司”,又称“三联审”。若由大理四知或居士、御史、刑部郎官共同评判,则称为小三司。
御史是古代的监察机关。
从秦汉到明清,中央的监察官员,无论是什么级别,都被称为御史,从来没有改过名字。唐朝沿用前制,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也称御史台。最高官为御史大夫,一人,三品。《新唐书·百官志》说:“大夫执刑律,以正官之罪”,《唐会要·御史台》说:“朝廷纪律定,百校乱。”到了唐代,特别是太宗年间,各种制度完善,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人选也很重要。
据《唐会要·大理寺》记载,唐太宗曾对部下说:“大理之职,全凭人命,此官须慎选。”
但是,安史之乱之后,各种制度都被破坏了。再加上封建城镇割据、宦官专权,唐朝政府的各个机构已经无法正常运作,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寺也不例外。唐朝中后期,大理寺官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地位下降,不受重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大唐集权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