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以“李白免刑”为例,探析唐朝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以“李白免刑”为例,探析唐朝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在我国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可以说是贯穿始终,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完善,并且始终处于一个进步的过程中。纵观各个朝代的法律,会发现一个规律,那便是法律的发达程度往往与这一朝代的整体发展水平相一致,倘若这个国家强大、繁荣,那么其法律也必定完善、先进。

就拿唐朝来说,提起这个朝代,没有人会否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为先进的朝代之一,那么同样,提起唐朝的律法,相信人们也会承认这是我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其不仅体系完整,还很好地融合了儒家思想,真正实现了礼法结合。

若是说起唐朝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究竟体现在何处,相信从一个具体事例——李白免刑当中便能够

可能出来。

一、李白免刑案件的始末

提起李白这个名字,想必已经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了。他是唐朝著名的诗人,创作过无数脍炙人口、流芳百世的作品,是当之无愧的“诗仙”。

然而,李白虽然是唐朝著名的诗人,但是他的一生过得却并不算顺遂,因为他立志在朝堂之上有所作为,却始终郁郁不得志,甚至被冠上了“造反”的罪名,差一点被判处了死刑。那么,这件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还要从李白一腔热血地追随永王开始。

安史之乱发生之后,唐朝陷入了一片混乱当中,李白希望自己能够实现自己的雄心壮志,为唐朝做些什么,于是他在安史之乱发生之后的第三年投入了当时的永王幕府,成为了永王战队当中的一员。

可惜,李白的这一步仍旧是走错了,因为永王并不是在皇权争夺中笑到最后的那个,相反,他成为了其中的牺牲品。

彼时玄宗在外逃亡,被逼无奈之下将许多权力交给了肃宗,后来更是封肃宗为新的皇帝。这样的统治手段对于当时的局势来说当然是有好处的,前提是肃宗与玄宗父慈子孝,彼此对对方都没有任何的隐瞒与猜忌。

“最是无情帝王家”。

很显然他们父子二人谁都做不到没有任何的私心,于是当唐玄宗命令永王带着军队北上的时候,肃宗为了握紧这好不容易得来的皇权,竟然违背了玄宗一开始的安排,不仅不配合永王,还以谋反的罪名对永王的军队进行镇压,最后甚至让永王顶着“谋反”重罪惨死。

永王死后,他的一众手下都以谋反之罪被抓了起来,李白自然也不例外。但是,他若是真的被判处了这一罪名,未免有些冤枉,毕竟永王谋不谋反的先不说,就算他真的存了谋反的心思,但是李白只是一个什么都不知道的手下,他追随永王的目的是建功立业,而不是帮助他做这些事。

这种“不知情”在古代来说,根本不可能成为脱罪的理由,熟悉历史的人可能会知道,谋反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所以只要与此沾边的人,无论主观意愿如何,“一棒子打死”才是最好的做法。

幸好,李白生在了唐朝,这是一个法律完备且从来不会拿人命不当回事的朝代。在永王被认定为谋反之后,李白确实因为从属于永王而被冠上了谋反的罪名,并且被判处了死刑。但是后来的种种证据都能够证明,李白并没有谋反的主观意图,他跟随永王为的是报效朝廷,而不是为永王卖命。

于是,根据《唐律疏议》当中的《名例律》之中的规定,李白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所以不应当被判处死刑,朝廷对他的刑罚从死刑降到了加役流,李白因此捡回了一条命。

二、唐朝法律文化的开放性

经过这件事,唐朝法律文化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便展现出来,那便是开放性。

唐朝讲求“明德慎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综合考量“德”与“礼”的影响,而在实施法律的时候,则更是要谨慎,时刻将“谨慎”二字刻在量刑当中。

在封建统治盛行的古代,道德的教化作用是无穷的,其不仅能够规范主体的行为,对主体的思想有很大程度的影响,更能够从根本上让人们辨明黑白,做到减少纷争。所以,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做到“德主刑辅”,这样的思想从西周时期便开始了。

可是,如何将“德”与“法”相融合,如何更好地发挥“德”的作用,从西周到唐朝之前的这些朝代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当唐朝建立以后,其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一理念贯穿在了法律的制定过程当中,无论是对于“五刑”的修改,还是对于许多惯例的开创,都体现了唐朝力求制定开放的法律制度,将“德”吸收进了法律文化当中。

除了吸收“德”以外,唐朝法律文化的包容性还体现在其对“礼”的重视上。就拿李白免刑这件事来说,李白之所以能够得到赦免,除了法律的规定以外,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唐朝对于他的“礼”。

唐朝是一个重视人才的朝代,所以李白作为一个“诗仙”,一个十分著名的文人,不仅在民间有着极强的影响力,也往往能够获得皇室的重视,得到属于文人的“礼遇”。

在当时的那种乱世当中,不是所有人的罪名都值得细细审问,也不是所有人在被判处死刑之后,都能够依照法律来从轻改判。李白之所以能够有这样一个活命的机会,一部分原因当然在于其并没有触犯谋反的重罪,另一部分原因则在于他受到了皇室的“礼遇”,肃宗不愿意让大唐失去这样一位人才。

此外,除了吸收“德”与“礼”以外,唐朝法律文化的开放性还有一个很显著的表现,那便是对其他周边国家先进文化和制度的吸收。众所周知,唐朝在鼎盛时期拥有着万邦来贺的盛况,与许多国家进行过深入地交流。

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是周边小国来唐朝学习交流,唐朝也会从这些国家身上吸取先进的法律文化,并且将其融入自身的制度当中,最终成就了唐朝极具开放性的先进法律。

三、唐朝法律文化的包容性

除了开放性以外,唐朝法律文化还拥有着包容性的特点,这同样在李白免刑一事中得到了体现。

或许单纯研究唐朝的法律看不出其有何先进之处,但是若是将其与汉朝的法律进行对比,会发现,其不仅改变了汉朝法律繁冗复杂的情况,将条例进行了细致地梳理,更是将许多残酷的刑法进行废止,建立了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刑法体系。

若是对这一层面进行总结,可以发现,唐朝的法律在整体上是和缓的,其不像是秦朝那样崇尚“轻罪重刑”,而是希望让法律发挥它真正的作用,那便是在用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发挥出其教化作用,对罪犯进行引导。

可以说,这样的法律文化特点对唐朝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对罪犯进行审问的时候,官员们往往不会带着戾气,而是一切都依照程序公事公办,并且在尽可能地维护受害者利益的同时,也做到不侵犯罪犯的利益,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来为其进行量刑,做到从客观出发。

毫无疑问,这样的办事风格既体现出了唐朝对于罪犯的包容,也是唐朝法律文化包容性的体现。倘若不是因为唐朝法律文化有着这样的特点,那么在李白被判处“谋反”的时候,根本不会有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核对其行为是否真的触犯了这一罪名,自然也就不会按照法律规定来为其免刑了。

总结

可以说,正是因为唐朝法律文化有着开放性和包容性,李白才能够摆脱掉“谋反”的罪名,免除死刑活下来,继续发挥其才华,创造出更多的流芳百世的作品。也正是因为唐朝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才使得唐朝的法律成为了中国历史上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直到现在都还有着极为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

作为一个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文化上都达到空前繁荣的朝代,唐朝能够有如此成就,和其先进的法律文化是分不开的,而法律与统治又相辅相成,相互影响,所以在如此先进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之下,唐朝的政治也达到了历史上的一个巅峰。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2.张才良《李白流

夜郎的法律分析》

3.齐栋《唐律疏议》中体现的儒家法律思想探析

4.王迪生 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封建法律的特点

5.王辉斌《李白长流夜郎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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