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刘大爷去银行取钱,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你20多年前借10400元未还,如今存折存款用来抵债,你还欠银行11700元。
刘大爷一听火冒三丈,自己从来没有过借款,怎么会是这样呢?为了要回自己的27000元存款,刘大爷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大爷家住山东济南下辖乡镇,是一位老实本分的农民,靠种几亩薄地维持生活。
经年累月的劳作,让刘大爷逐渐有了一些积蓄,于是他在当地银行办理了一张个人定活一本通存折,手里有几千块的富余时,就将钱款存入存折。几年下来,存折内的现金有27000元。
这一年秋天,刘大爷的老伴生病急需治疗,他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结果被工作人员告知,存折内的所有现金,被银行以刘大爷有不良贷款为由,全部划走。
自己从未在银行贷过款,银行为何会无缘无故把钱拿走呢?在刘大爷的仔细询问一下,银行出具了一份借款契约及借款担保协议书。
这两份文件的日期是在1997年,距今已过去20多年。上面载明刘大爷从银行两次借款共计10400元,中间没有任何还款,如今欠银行借款本息38700元。在借款人一栏,没有任何的签字和手印,只加盖了刘大爷的个人印章。
刘大爷仔细思索多年前发生的事情,确定自己从来没有在银行贷过款。他与银行协商,要求银行归还27000元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合法划扣为由拒绝。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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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爷在银行存款,银行出具一本通存折,双方构成储蓄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也就是说,刘大爷去银行取钱,银行应该无条件支付额本金及利息,这是银行的义务。
如今,银行以20多年前刘大爷有过借款未还为由,强行划扣刘大爷的存款,这没有合同约定,也于法无据。
故而一审院判决,银行三日内支付刘大爷存款27000元及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给出了如下理由: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类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这句话很好理解!意思就是刘大爷向银行贷款逾期未还,如今刘大爷向银行存款,等同于银行欠刘大爷的钱,所以双方的债务可以进行相互抵消。
根据银行的这种说法,这样一番抵消下来,刘大爷还欠银行11700元。
所以银行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刘大爷支付银行贷款剩余本息11700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银行出具了借款契约和借款担保协议书证明刘大爷贷过款,但是上面仅有刘大爷的个人印章,并没有和刘大爷的签名和手印。
因此,无法确定刘大爷的印章是不是他本人的,也可能是和刘大爷同名同姓的人,这也就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是否存在。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举证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银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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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_以讼明法_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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