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贡制度臻于完备。唐代的土贡制度,对土贡的原则以及贡品的种类和数量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典》有“天下诸郡,每年常贡”的记载,即各郡每年都必须有特定的物品上贡。其一,贡物选择的标准是:各州郡所贡的物品都必须是当地出产,保证土产也是“任土作贡”的首要原则。
其二,贡物不是无偿的,所有贡品都是由官府出资收购,其价值以绢的价格为标准,且不能超过五十匹绢价。如果超过了五十匹绢的价格,多余的部分可以折算在租赋之中。这样,地方的负担也就不至于太重。
其三,专为享乐之需的奇珍异宝、满足口腹之欲的物品、名马鹰犬等游乐之物,在皇帝没有诏令时,则不许进贡。唐代各州土贡由户部管理,户部郎中、员外郎掌领天下州县户口,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缴纳贡赋。
当时由户部管理诸州贡献,礼部管理诸蕃贡献。凡在举行朝会时,户部尚书则会上奏诸州贡献,礼部尚书上奏诸蕃贡献。但是,作为唐代土贡制度的设计而言,当时土贡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土地所宜、定额进贡、作价购买。本节大概土贡生产、保管两个方面展开,对唐代土贡进行探讨。
一、贡品生产
唐代贡物可分为天然品和人工品两大类,其中天然品又可分为植物、动物、矿物三种。除个别贡物用途较为模糊外,多数贡物的用途显而易见。根据土贡物品的不同,贡物的生产者和生产方式亦有所不同。大多数天然品只需直接寻找并采取,而人工品则需要在原材料的基础上作精细加工。
但二者均需劳动者付出相当的劳动,采取和加工贡品的劳动者多为普通百姓,也即土贡负担的直接承担者。人工品中以纺织品居多,唐代的赋税本身就主要以绢帛为对象,每年的赋税负担已非常沉重,以至于有“年来寄与乡中伴,杀尽春蚕税亦无”的感慨。
作为土贡,对纺织品的质量有更高的要求,这就难免为本身赋税负担已十分沉重的劳动者增添新的压力。唐德宗时,宣州进贡红线毯,制作十分不易。上贡的纺织品,大部分来自民间织户,唐代称为贡绫户或织锦户等。
这些人根据官家所定花样织造丝织品,交货日期有严格的规定,违期者要受罚。所织丝织品也一律不准出卖。在接受订货和送交成品时,经手官吏又多方习难敲剥。作为贡品的精美丝织品,没有高超而专门的织造技术很难完成。“制造这些丝织品的,都是由家传技术和长期工作经验的专业工匠,不是一般的家庭妇女所能胜任。”
除职业贡户外,个别地区有家庭手工业作坊。定州续织业历史悠久,在北齐时即为尚方直接管辖的地方织续局。有唐一代,定州贡续种类多而技艺精,一些地方豪门大户备有家庭织机。如“定州何明远大富....家有续机五百张”。
诸如何明远之类的富户事例不多,但一家之力有绫机五百张,势必要雇用专门的织工进行纺织,在唐代算得上是规模不小的家庭纺织业,这也是贡品的生产方式之一。
另据卢宪所编《镇江志》载:“织罗务,润以土贡故有之”。润州(今江苏镇江)在唐代时是贡纺织品较多的州郡之一,主要贡有“衫罗,水纹、方纹、鱼口、绣叶、花纹等绫”,因润州当地纺织品种类较多且花样精美,故宋代时还专门在润州设置织罗务,以管理土贡事宜。
官设作坊进行的生产,往往规模较大,且生产有序,这是贡品的又一生产方式。相对人工品的精细劳作,多数天然品尤其是植物类贡品可以靠直接釆集获得,但也有一些动物类贡品得之十分不易。以贡蛇来说,有些特殊的蛇种取其入药有奇效,故令进贡。
但此类贡品多有剧毒,捕捉需要技巧,稍有不慎,可能危及性命。故唐代便有专门的贡蛇户,世代贡蛇为生。贡蛇户是世袭职业,捕蛇非常危险,贡蛇户情状相当艰难。唐代贡蛇的地区还有关内道邵州(今陕西彬县)贡蛇胆,淮南道蕲州(今湖北蕲春)贡白花蛇、黄州(今湖北武汉)贡乌蛇等。
唐代土贡制度的首要原则是“贡需任土”,即上贡本地出产的物品。但事实上,在实际纳贡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违制现象。唐初便有本地不出产一些特异物品,但为了邀射声名,互相攀比,而自他处购买上贡的例子。
诸如此类“予意外求、相互仿效”的入贡,破坏了原定的土贡制度,也给人民造成了负担。《唐六典》载:“旧额贡献,多非土物。或本处不产,而外处市供;或当土所宜,缘无额遂止。”地方官为邀宠固位,所贡之物大都不是本地出产,而系于别处市买。即便是本土出产之物,所贡的数量也远远超过了规定。
唐代土贡制度规定各州贡物准绢价购买,不得超过五十匹绳的价格。制度上规定的土贡物品数量的确不大,若按制度执行,不会对地方百姓造成太大负担,但实际上很难做到。据《通典》和《元和郡县图志》等有关记载土贡数量的史料可知,唐代统治者对制度上的规定并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有相当一部分州的贡品超过了五十匹绢价的标准。
贡物在运送之前,都要经过精细的包装,这一方面是为了表示对皇帝的恭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运送过程中贡品的破坏。早在夏商时期,人们便利用“包、筐篚”等编织器具对贡物进行包装。唐代普通使用的包装物有木盒、银龛、漆匣、竹箱、藤箱、荆篚、麻袋、纸、续、细布、素罗、银瓶等。
据崔致远《桂苑笔耕集》中的进贺节日物状来看,唐代贡品的包装是相当讲究的。如“海东人形参一躯,银装龛子盛;海东实心琴一张,紫绫袋盛”“旧制,东川每岁进浸荡枝,以银瓶之,盖以盐渍其新者,今吴越间谓之‘鄞慕枝’是也。”由此可见,不仅贡品本身质量要求很高,连带盛放贡品的器具和包装亦十分精美。
在包装完成之后,地方长官还要在包装外印上封泥。唐长安大明宫西夹城出土的封泥与一般封泥不同,为白石灰质,封泥表面抹光,绝大多数在印章处有墨书字,印文为朱红色印泥。封泥上除朱印外,大多数在印章处有墨书字,大体上写的是进贡时间、进贡物品名称及进贡人的官衔姓名等。
二、贡品保管
唐代所有的贡物,都由太府寺管理。太府寺丞掌判寺事,每当元正、冬至等大朝贺时,就将各地所贡方物,陈列于殿廷,由太府寺丞统一接收,再分入左右藏进行保管。
元日贡品陈设完毕后,由太府寺丞率其属将诸州及诸蕃贡物收储。“凡元日、冬至以方物陈于庭者,受而进之”。具体程序为:侍中宣制后,朝集使及蕃客拜谢,户部尚书跪奏将贡物收储所司,得到允许后,太府再率其属下将贡物运出归仁、纳义门。
唐代太府卿的主要职责是掌管邦国财货之政令,总理京都四市、平准、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属。左藏署和右藏署是唐代储存布帛财物的两个机构,二者分工较为明确。左藏署主要负责掌管钱帛、杂彩等,右藏署主要负责掌管金玉、珠宝、铜铁、骨角、齿毛、彩画等。
元日陈设的贡物,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方能入左、右藏库。由于唐代土贡物品极多,对于不同种类的贡物,因其用处不同,入库情况也有区别对待。
为了保证贡物的质量、数量,对于拟纳入各库藏的布帛财宝等,太府卿及御史必先检验其尺度、斤两、质量等。经验收合格后,题以州县、年月,然后入库,并根据质量精粗及贡物新旧不同,分类定位存放。
《通典》中所载贡物多记有所贡数量或斤两,多数贡物的数字为整数,但也有一些贡物的数量十分精确。如临海郡台州贡金漆五升三合,岭南道始兴郡韶州贡钟乳二十四斤十二两二分。这么精确的数字,显然是在入库之前经过称量登记的。
进入左右藏库的贡品,都是经过检验合格的贵重物品,因此库藏内外,昼夜守卫森严。“凡藏院之内,禁人燃火,及无故入院者。昼则外四面常持仗为之防守,夜则击柝,而分更以巡警之”。不仅入库的贡物需要登记入簿籍,凡出库者也要进行登记,并且要有通称“木契”的原始凭证才能领取物品。
太府寺共置木契九十五只:二十五只与少府、将作、苑总监合,七十只与库官合。其中,十五只刻“少府监”字样,十四只雄,付少府监;五只刻“将作监”字样,四只雄,付将作监;五只刻“苑总监”字样,四只雄,付苑总监。雌木契均留在太府寺,以备取物之时勘合使用。
取物者不但要持木契勘验,而且库管人员要记录取物人姓名及所取物品名称,并署印送至监门,得到允许后方能取出。取出的贡品,都会以墨印做记号。贡物保管出纳十分严谨,即便是皇帝本人赏赐需在国库中支出时,也要受这套严格制度的约束,且对支出的物品在数量上亦有明确规定。
如“正、冬之会,称束帛有差者,皆赐绢,五品已上五匹,六品已下三匹。命妇会,则视其夫、子。”正因为有如此严格的管理和出纳制度,唐前期统治者在享用贡品时便不能随心所欲,于是便有“妃御承恩多赏赐,不欲频于左右藏取之”之载。
三、总结
贡品具备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但土贡的目的和贡品的使用范围决定了其与商品的不同。土贡制度本身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地方对中央的政治隶属关系。
但统治者在制定土贡政策时并未考虑抑制商业的因素,但政治强权下的土贡制度却在无形中破坏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唐后期的土贡制度已然成为一种剥削人民的苛政,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正如曾兆祥先生所说:“从研究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角度讲,这种直接剥夺产物的苛政,越过了一切商品货币关系,当然会大大缩小封建市场范围,抑制交换关系。所以说,封建社会的实物贡赋制度,虽然不是从抑商目标出发的政策,但实质上也是一种破坏了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