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遗产继承代表着死亡和新生的轮回,是家族香火延续的表现之一。因此,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则古已有之,在宋代,它表现为遗嘱继承制度。
宋代遗嘱继承制度中所体现出来的司法价值与当代社会所秉持的价值理念是一脉相承的。虽然该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对当时社会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同时也对当代社会遗嘱继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借鉴之处。因此,宋代遗嘱继承制度将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全面剖析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的演变、特点和它的法律意义。
古代遗嘱
一、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演变
遗产继承的规则和制度,并非宋代一朝专属,而是早就存在了,甚至最早都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相较于周代得到了更多发展。士大夫阶层和更上层的诸侯,都拥有总量惊人的财富。但是财富无法避免死亡,他们面临死亡时,就会想把财富转移给自己的后代。士大夫阶层庞大的财富,为遗产继承提供了基础。而他们想要延续财富的想法又成了契机,就这样,遗产继承规则雏形产生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遗产继承依然只是约定俗成的规则,比如子女继承遗产资格最优先,且嫡长子占据最主要的地位。
而遗嘱继承形式分配遗产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出现,是在汉代。
汉代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遗嘱继承制度。从汉代出土的材料中可以大致窥探出汉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全貌。汉代《二年律令》中规定: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大概意思就是,如果百姓想要在死后分配土地、奴婢、财物等家产,就需要先准备一式三份遗嘱,一份自留,另外两份交给政府。一旦遗产分配出现争执,就由政府以遗嘱为根据处理。在最后还特别说明,如果有政府官员因疏忽而丢失,或者没收集遗嘱而引起争执,要被处以罚金。
汉代财物
等到了魏晋南北朝,遗产分配则更依赖约定俗成的规则。
遗嘱继承现象产生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与家庭结构转变。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遗嘱继承制度发展落后。一方面,政权更迭与战争频发破坏了社会生产力,加重百姓生活负担;另一方面,曹魏时期废除了秦汉以来“异子之科”的习惯,明令禁止别籍异财与百姓分户,导致核心小家庭结构又回归到大家族模式。
魏晋大家族
而到了唐代,这个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思想都处在封建社会发展巅峰的时代,遗嘱继承制度也发展得更为成熟。遗嘱继承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契约,唐代社会百姓善用契约,因此遗嘱继承在这一阶段成为了民间最普遍的遗产继承方式。
唐代社会
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基本沿袭了唐代旧制。另外因为宋代社会经济发达,但却军事孱弱,战乱频发,被频频入侵的怪异社会状况,所以百姓生活并不安定。所以为了防止财产莫名流失,或者面临“绝户”的风险,宋代百姓有子女者必定会立下遗嘱,交代好财产由子女继承。没有子女也会以遗嘱的形式将财产交给亲朋好友。
二、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的特点
在宋代,遗嘱继承制度已经成为了社会主流,被宋代百姓甚至皇亲贵胄广泛运用,因此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具有浓烈的时代特色。
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法律规定非常详尽。
宋代法律
有关于宋代遗产继承的最基本方式,《宋刑统》中早就做了规定:
“诸身丧户绝者,所有……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那些去世的“绝户”之人,他的所有财产需要由亲戚朋友变卖折现后,用于死者丧葬。如果有遗嘱,则遗嘱具备最高效力,财产完全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其效力甚至要高于宋代法律中的法定继承顺序。如果有遗嘱,必须按遗嘱分配,如果没有才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再后是亲朋,如果孑然一身,什么继承人都没有,财产最后才会充公。
另外,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外来客商客死宋朝后的遗产分配问题。限定了普通遗嘱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份额,和继承人数量上限等等细枝末节的问题。总之,宋代的遗嘱继承法律绝对称得上十分详细。
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继承人范围极广。
宋代并没有对遗嘱中分配遗产的对象作出太大限制,换句话说,去世之人可以将遗产以遗嘱继承的方式,让任何人来继承。
《清明集》
《清明集》就记载了宋人王万孙的父母因为儿子不孝而晚年不幸,病榻之前唯有女婿李茂尽孝。在二老死后,就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赠与女婿李茂。王万孙不服报官,最终被县官根据宋代遗嘱继承法律判决被剥夺继承权,由女婿继承王家财产。
女婿这个身份本质上属于外人,并不算在大家族核心利益之内。但是在宋代,并不会在意女婿身份到底有无继承权,只会根据遗嘱分配遗产。甚至不光是女婿身份,宋代基本没有对继承对象的限制,遗产送给一个乞丐都可以,只要生前立下遗嘱,就具备法律效力。
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第三个特点,就是对遗嘱本身的细化。
宋代律法规定遗嘱的生效前提条件,就是立嘱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要超过二十岁。另外,必须是在立嘱人完全清醒的状态下立下遗嘱,该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除此之外,遗嘱还需要经过家族内部具有威望的人来做公证,之后再由官府盖印证明,赋予其法律效力,并收取遗嘱税。
宋代官印
宋代这些对遗嘱进行的细化规则,其实在很多方面都已经和现代非常接近了,那毕竟是在近千年前,就已经出现了如此细化的遗嘱标准。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到底有多完善,可见一斑。
宋代遗嘱继承制最后一个特点,就是规范化的官方管理。
从之前的分析中能知道,不管是遗嘱的订立还是执行,都少不了官方的参与。事实上,宋代遗嘱继承制度能够在民间顺利施行,官方付出了巨大努力。
能让宋朝官方这么热切地参与百姓遗嘱管理的,肯定不是统治者善心大发,而是其中有许多利益。宋代对民间遗嘱继承行为要收取遗嘱税,这些税收可以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宋代官方的遗嘱管理机构,以非常规范化的标准运行。每一个关于遗嘱继承的细则标准,都可以在官方的规定中找到。这也让百姓更加信赖官方,更愿意向朝廷缴纳遗嘱税。
财政收入
三、宋代遗嘱继承的法律评价
坦白说,无论是谁,在了解了宋代如此详细的遗嘱继承规定之后,都会感叹竟与现代如此相近。事实也确实如此,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的法律评价非常高,甚至都能对现在的遗产分配法律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秉持公正的司法理念,这是宋代遗嘱继承法律最大的正面评价。
这是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在实行过程中,最大的司法特征。由族人、立嘱人和官方三方证明的遗嘱订立过程、有效遗嘱,在遗产争执中最优先的法律效力,和官方在面对遗嘱和遗产处理时规范化的管理。每一处都在凸显公正公平的司法精神,通过绝对公正的裁决和详细的规定把宋代的遗产分配做成了超越时代的司法案例,让人不禁叹服。
保护弱势群体的财产权益,这是宋代遗嘱继承法律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宋代官员本着“矜老恤幼”的儒家伦理精神,特别重视对孤儿幼儿遗产继承的保护。宋代规定,如果有孤幼有遗嘱证明具有遗产继承权,但却因为年龄或其他原因而难以实行,就有官府冻结遗产,为幼儿托管直到他们有能力继承遗产。
宋代官员
相比起那些只会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成天挂在嘴边却毫无行动的腐儒,宋代的遗嘱继承法律才真正完美体现了何为圣人学说。
宋代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已经从“儒家仁义、仁政、矜老恤幼”的理念层面上升到了国家制定法层面。对于家族中的弱势群体予以司法上的切实保护。
结语
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是在宋代繁荣的社会经济和动乱的国家境况下,诞生的财产分配制度。它拥有详细的规定,和远超时代的公正法律精神以及人道主义,让宋代百姓的遗产真正得到了合理分配。这不仅仅是宋代一朝的进步之处,也是中华民族古代法律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的闪耀结晶。
参考文献
《二年律令》
《宋刑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