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问答 取消学籍证明怎么开(取消学生学籍)

取消学籍证明怎么开(取消学生学籍)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减少证明,方便群众满意,教育部宣布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分别是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部分地区或学校没有明文规定但已实施的7项证明事项。让我们和边肖一起来看看吧!

1.取消部门规章的10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时提交医疗单位证明,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3)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5)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如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状况的认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将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高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书。

(8)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有资产和资金投入的)。

(九)取消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评估报告(针对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10)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刻章时教育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

(1)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交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交财厅〔2016〕6号)规定的,大学生申请资助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应改为书面承诺。

(2)《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2017〕4号)第七条规定的残疾人申请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合理便利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三)取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吉焦二〔2014〕10号)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验证。

(四)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发〔2010〕7号)第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延期报到时提交的延期原因证明,改为延期原因说明。

(5)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发〔2010〕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出示病历

(10)如果附件4第4条的规定《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鲛人[2001]4号)和2001年12月1日第7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教师发〔2013〕9号)取消,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十一)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府〔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十二)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交的近两年年检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校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外,地方和基层反映,实践中没有明文规定但部分地区或学校实行的以下7类证明事项,根据国办文件要求取消:

(1)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申请相应证书时提交的报失证明。

(2)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由学校通过统一的电子平台进行核验。

(三)取消申请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的证明。

(4)取消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代之以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政府部门的核查。

(五)取消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主任或理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提交简历。

(6)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质量证明,改为由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资信证明,改为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政府部门的核查。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已经设定的要自查自纠、整改到位,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简化,避免重复证明和循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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