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通”启动在即,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有关机制安排和监管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
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互换通”)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起草了《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联合公告,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开展“互换通”,并宣布即日起6个月之后正式启动“互换通”。
“互换通”指的是,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参与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和内地银行间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机制安排。简单地说,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参与两地利率互换市场。
随着境外投资者持债规模扩大、交易活跃度上升,其利用衍生品管理利率风险的需求持续增加,“互换通”的推出可便利境外投资者使用利率互换管理风险,减少利率波动对其持有债券价值的影响,平缓资金跨境流动,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与“债券通”相似,“互换通”同样先开放“北向通”。本次征求意见的 《办法》仅适用于“北向互换通”,即中国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南向互换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办法》明确了“互换通”的投资范围,“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标的为利率互换产品,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北向互换通”实行额度管理,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办法》同时确定了境内外投资者准入要求。
其中,“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应符合央行要求并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入市备案。参与“北向互换通”的境内投资者应当是具有较强定价、报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良好国际声誉,具备支持开展 “北向互换通”报价交易的业务系统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境内金融 机构法人,境内投资者应签署互换通报价商协议
在相关基础设施交易清算安排上,《办法》明确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和清算机构共同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交易清算服务,跨境资金支付主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同时,境内外清算机构通过建立特殊风险准备资源和相应违约处置安排控制溢出风险。也就是说,境内外清算机构之间建立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互联,根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及各自中央对手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分别管理境内、境外两端清算参与者风险,并共同管理相互之间的净额风险,其中包括建立特殊风险准备资源覆盖境内外任一清算机构违约场景下的潜在损失,建立相应违约处置安排控制溢出风险。
《办法》同时明确了境内外投资者和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履行交易报告义务,有汇报责任的机构应进行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申报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基础设施应履行交易、清算监测职能。
在汇兑管理安排上,使用外汇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清算的境外投资者,可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相关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
在监管规则和行政处罚上,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互换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安排,防范违法违规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